【林业总结】市林业局林权发证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完整)

时间:2023-05-12 10:00:04 工作计划 浏览次数:

市林业局林权发证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一年来,我市根据省林业厅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按照《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的规定,全面启用了新林权证,开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总结】市林业局林权发证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完整),供大家参考。

【林业总结】市林业局林权发证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完整)



市林业局林权发证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一年来,我市根据省林业厅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按照《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的规定,全面启用了新林权证,开展了林权档案自查,用心研究解决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用证促发证”努力做好林权管理工作。

一、20xx年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

(一)林权登记发证情况。我市围绕稳定现有经营管理模式,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充分结合生态型、景观型、科技型的城市林业发展情况,于基本完成了登记发(换)证工作。全市岛外四个区应登记发证面积684260亩,已登记发放林权证面积668038亩,发证率达97.63%;其中商品林面积277159亩,占40.50%,生态林面积390849亩,占59.5%;已发证宗地数达4500宗,发放林权证1134本。所有林权证按已规定发放到各村及林权权利人手中。四个国有林场已登记发证面积192865亩,全部为生态林,宗地达333宗,发放林权证47本。

(二)认真做好启用新林权证工作。为规范新版林权证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省林业厅的有关规定要求,市林业局明确规定今后凡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地征占用、林权抵押贷款等林业事项,一律凭新版林权证办理。对未取得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林木林地,不得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畴,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权不得进行流转;在各类工程建设不得进行用地审批,不得获取补偿;不享受国家的林业建设项目资金和森林生态公益补偿基金;不得进行林权抵押贷款。

(三)开展林权档案管理督查。根据《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在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档案局联合重点对林权档案质量进行自查的基础上,20xx年1月省、市开展了联合抽查。全市林权纸质档案已基本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有专柜存放,配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林权档案管理人员能按《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制,实行林权档案归档、利用、保管制度。比较完整地保存林权登记和核发林权证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有效维护了经依法登记的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林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和林权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但目前各区林权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主要是档案库房、档案库房的设施设备、档案装具、档案包装材料、档案用具等)、配套措施(林权档案管理人员在编在岗、林权档案制度等)还达不到标准要求,档案质量中的林权声像档案尚不完善。

(四)学习宣传《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条例出台以来我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下发单行本小册子、宣传提纲、报纸、广播、宣传栏、宣传标语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深入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组织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林权登记管理的业务骨干积极参加省林业厅林权登记中心举办的培训。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现有林权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实际状况,组织了各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以会代训进行学习,对20xx年3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进行讲解,特别要求负责具体业务的人员在开展林权登记实际工作中对林权登记条例的一般规定,初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的依据、程序和法律责任,应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应用。

(五)林权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市、区(除同安区外)两级林权管理主要依托林改办或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目前同安区已成立了区林权登记中心,设立专门办公室,添置设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已开始对外开展林权登记变更发证工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逐步进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我市未设立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林权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图、表、册是否相一致的验证工作的开展难度较大。

(二)林权档案管理工作有的不到位,林地、林木的权属档案管理不完善;有的区林权登记换发证管理工作业务量大,由于缺少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受制图软件的技术制约,电子档案、行政村山林权示意分布图(矢量化)、的宗地图矢量化尚未制作,山林权宗地电子图还有一部分没有制作完成,有的区电子档案零散不齐。

三、20xx年工作意见

(一)我市将结合深化城市林业改革工作,继续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工作指南,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造林绿化推进森林福建建设的通知》(闽委[20xx]37号)的要求,在前一阶段基本完成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林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促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走向日常化,进一步完善林地林木权属管理;

(二)结合农业、林业各项工作,在全市各区积极开展《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及释义的学习宣传活动,认真收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及时研讨解决,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林权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三)围绕厦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林业中心工作,坚持“区直接领导、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努力克服各种困难,逐步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督查指导工作;

(四)积极组织各区林权管理业务人员参加省上各类林权登记管理业务、林权档案管理的专业技术培训,全面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城市林业和谐、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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