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

时间:2023-05-18 13:15:03 策划方案 浏览次数:

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维护渔民的基本居住权益、解决日益突出的渔民建房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青浦区农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



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维护渔民的基本居住权益、解决日益突出的渔民建房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并隶属于定居点村级经济组织成员的渔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管理。定居点属规划集中建设区的除外。

三、管理部门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渔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镇(街道)规土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青浦区建设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本辖区内渔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渔民建房的管理。

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镇(街道)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本区渔民建房涉及的相关问题。

区发展改革、环保、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案。

四、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渔民建房应当从渔民居住现状实际出发,尊重渔民意愿,保障渔民基本居住需求。

节约集约。渔民建房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渔民住房用地总量控制,优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原有渔民住房用地和未利用地。

规划引导。渔民建房用地应当符合镇、村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建设,并向镇区集中安排。

建筑实用。渔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地方文化特色。

五、渔民建房的方式

渔民建房包括集体建房和个人建房。本区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渔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六、规划管控

加快开展渔民住房现状调查。进一步摸清各镇(街道)渔民户数、分布情况、住房状况等。调查可以以行政村为调查单元,由区规划土地局总体指导,各镇(街道)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渔民住房调查情况,结合本镇(街道)渔民建房实际需求,在组织编制镇、村规划时予以总体考虑。

除符合规划的建房外,其它渔民建房应向新市镇、集镇集中。

七、个人建房

已取得宅基地的渔民户,符合规划的,可以参照农村村民建房实施渔民个人建房。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农村村民建房标准,并由镇(街道)根据历史解决渔民建房标准合理确定。

已实施集体建房的渔民户,符合规划的,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全部渔民户同意,可自行组织对原房屋予以翻建、扩建、改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农村村民建房标准,并由镇(街道)根据历史解决渔民建房标准合理确定。

八、集体建房或配套商品房安置

现有居住点不符合镇、村规划的渔民户不得实施个人建房,应纳入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集体建房或配套商品房安置,具体操作方式可参照《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三章之规定。

九、集体建房及配套商品房配售标准

实施集体建房或利用配套商品房安置的渔民户,每户配售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具体由各镇(街道)根据历史解决渔民建房标准合理确定。

已有宅基地渔民户参与集体建房或配套商品房安置,配售建筑面积可按照已有房屋面积核定。

房屋配售价格按照所得建筑除土地外的实际成本予以确定。

十、法律责任

渔民建房相关监督检查要求、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行政复议和诉讼,以及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等,均参照《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五章之规定。

十一、应用解释部门

区规划土地局、区建设管理委可以对本方案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

十二、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办发〔201398号)中渔民建房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青浦区 方案 上海市 【住建方案】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