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公章谁负责管3篇

时间:2022-04-25 15:00:01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业委会公章谁负责管3篇

业委会公章谁负责管篇1

  目的:

  规范各类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业委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印章的保管、使用、交接和停用:

  1、各类印章必须放入保险柜,由双人共同保管;

  2、公章使用必须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需要盖公章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报表等必须有业委会超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需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方可盖章。

  3、各类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需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登记簿应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

  4、印章停用需在用章登记簿注明停用原因,并经主任同意,双人销毁。

  责任:

  由于管章人员保管不慎,造成印章遗失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盖章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管章人负责。

  本管理制度自制定日起执行。

业委会公章谁负责管篇2

  一、目的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大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委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大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委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3.1法人章由业委会主任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大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由业委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并授权保管人员;根据决议,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由主任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公章)由副主任保管,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由秘书保管;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2保管人不得将印章随身携带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将印章暂时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员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3保管人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资格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给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指定的专人。

  3.4印章遗失的,必须报告房办、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公安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并登记申明作废,同时及时申请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业主委员会法人章、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业主代表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4.2印章必须经过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使用公章时,需经半数以上委员口头同意或微信、短信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员要负责提醒同意使用印章的委员在《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上完成补签工作。

  4.3业委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需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盖章文件(以《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为准),不得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4.4业主大会印章可以在业主大会已经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企业解聘与选聘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决定等。

  4.5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

  4.6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时填写《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使用人(除业委会集体使用外)、批准人(半数以上委员)签字。

  4.7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第二届业委会20XX年1月1日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业委会公章谁负责管篇3

  第一条依据《北京龙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履行职责,制定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依据《议事规则》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四条依据《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妥善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在空白纸张盖章,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办理交管手续将印章交回保管人。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依据《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视为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第八条设立《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表》,公章保管人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并留存加盖印章的文件原件副本存档,分为公告类、知会类和会议类三种。公告类文件以“龙城业委文字[20XX]XX号”进行编号;知会类以“龙城业委函字[20XX]XX号”进行编号;会议类以“龙城业委会议[20XX]XX号”进行编号。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九条印章使用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有关规章制度。使用程序为:

  ①申请人填写《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表》中“日期”、“用章文件号、用途”并签字;

  ②盖章人填写“序号”,审核同意后加盖印章并签字;

  ③留存加盖印章的文件原件副本存档。

  第十条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印章的,印章盖章人有责任提醒申请人,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印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无法完成印章使用手续的,印章保管人经微信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印章,但印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五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三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依据《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留存盖章后的复印件及印章使用登记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有权查阅印章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月负责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印章保管员每年第一个季度应将上一年度的《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簿》及留存加盖印章的文件原件副本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依据《议事规则》第四十条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依据《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试运行半年,公示7天后生效。本制度公示期为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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