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警6篇

时间:2022-10-22 18:2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国家税务总局税警

  协议编号:

  实习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生效日期:

  年月日 年 月 日到

  年月日

   成立运营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

  ,达

  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的内容和范围

  双方拟协作成立

  某地

  公司,双方商议甲方

  出

  乙方出

  公司的经营,合作的内容

  范围。该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乙双方各占该公司的 份额,

  并按此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

  二、甲乙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指定

  公司负责人,并负责分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任免除本协议约定的由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 作人员;

  (2)、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利润分配权、

  公司撤销后

  的资产分割权、经营权,并依本合同约定承担经营风险;

  2、甲方义务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营业资质等法定依

  据,并办理 设公司;

  公司注册、备案等必要的手续,在

  开

  (2)、出资 万用于

  公司的经营,在

  公

  司成立后将出 营。

  万元,并确保在合作期间用于

  公司的经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了解

  公司的经营情况,并由乙方任

  命分公司的出纳一名 定;

  一名,上述岗位的任命和更换由乙方决

  (2)、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利润分配权、

  公司撤销后

  的资产分割权、监督权,并依本合同约定承担经营风险;

  2、乙方义务

  (1)、为

  公司在当地的经营提供便利,提供并尽力

  维护业务渠道,促进

  公司盈利;

  (2)、乙方需要出 万元用于

  公司的经营,将

  于

  年月

  后监督乙方将

  日前将出乙方

  ,

  公司用于分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盈亏处理

   1、

  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在实

  际经营中如 核算。

  公司发生业务、资金往来,公司内部也应独立

  2、

  公司设立、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各项经营成本、税

  费,由

  公司承担。

  3、每年的 月

  公司应核算上一年度经营状况,确

  定盈利和亏损情况。

  公司上一年度有盈利的,扣除相应税

  费后,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甲乙双方也可协商一致不分

  配或少分配利润用于公司继续经营。对于盈利和亏损状况、利润分配

  方案双方应形成书面文件确认。

  4、本协议约定的独立核算、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相关条款对

  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合同期间因甲方的其他债务造成

  公

  司的财产损失,损失后果应由甲方承担。同样,如因

  公司

  的债务造成财产损失,损失后果也应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

  承担。

  5、合同终止后,应注销

  公司、清算资产,并按甲乙

  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如有亏损,也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 担。合同终止后如 方决定不注销分公司,则应以双方决定终止本 协议日期为准核算资产和债权债务,并予以分割。

  四、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到期前 个月,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约。

  2、合同到期前,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但任何一方 不得单方擅自终止本协议。

  五、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可签订补

  充协议,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效力相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篇二:国家税务总局税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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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1996 年 4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计[1996]28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和电力工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火电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厂环境监测是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 行业了解并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监测数据是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标 准,进行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依据。

  第三条 电力环境监测各级站是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履行各级环 境监测网成员的义务,享有同级网成员的权利。

  第四条 监测工作主要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 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纠纷仲裁监测等,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完 成本厂及本系统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担地方环境监测网或其它部门委 托的监测工作。各级监测站应开展环境科研和污染治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火力发电厂和各级火电环境监测站。

  第二章 监测机构、人员及设备

  第六条 电力环境监测网分三级设置,各级站行使本主管部门赋予的一定行 政职能。电力环境监测网相应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技术管理和监督。

  电力环境监测总站是电力环境监测网的业务负责单位,受电力工业部环境保 护办公室和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

  电管局、电力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应独立设在各省、市(区)电力试验研究所 内,受主管局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技术受总站指导。

  全国各火电厂设环境监测站,技术上受中心站指导。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配备站长,由环保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各级电力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额定应按实际工作量确定,环境监测 站人员应以配备环保、分析化学、热能动力等专业为主的技术人员。

  第九条 中心站和监测站的用房面积及试验室基本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参 照本规定附表 1、附表 2 确定。

  新建火电厂的环境监测站用房面积及监测仪器设备由设计单位按本规定设 计并列入投资概算,各级监测站的仪器设备更新费用在生产折旧费中列支。

  监测站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应先进、可靠,测试数据准确,可比性强,并应每 年进行计量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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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各级监测站及人员职责范围

  第十条 总站职责 电力环境监测总站是电力环境监测网的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电力环境监测网 的技术管理、技术仲裁、质量保证、信息资料汇总和负责编制全国火电厂污染源 状况报告、环境统计年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电力环境监测网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起草电力环境监测网的各项目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负责电力环 境监测包括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技术规范的制定。

  (三)组织对网络成员单位的业务技术考核。

  (四)组织网络的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监测人员岗位资质确定和技术协作 等工作 。

  (五)汇集基层站的年环境统计报表,环境监测季报表、环境指标考核报表, 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提出工作报告,报告全国火电厂污染源的排放状况和变化趋 势,建立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六)参与全国火电厂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研究和技术仲裁,参与大型火电 厂环保设施(包括“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总站在取得计量部门考核认可授权条件下,作为电力环境监测专用装 置和设备的计量认证负责部门。

  第十一条 中心站职责 各电管局、电力环境监测中心站是本系统电力环境监测网的技术负责单位, 负责本局电力环境监测网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信息资料汇总,并编制本网火 电厂污染源报告、环境状况报告书及年鉴。参加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技术监 督和仲裁。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统环境监测的工作规定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督本系统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承担新建、扩建火电厂环保设施 (包括“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参与火电厂环境评 价及新扩改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汇集、分析本网火电厂的污染监测资料,按时编报环境统计年报表、 监测月报和季报表,以及环境指标考核报表,并建立数据库。

  (四)组织对网络成员单位的业务技术考核、评比。

  (五)组织网络的学术交流、人员培训和技术协作等工作。

  (六)参加火电厂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分析。

  (七)开展火电厂污染治理的试验研究,参与火电厂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和 审查,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调度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监测站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规范,建立健全本站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成本规定的监测任务,监督本厂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状况,负责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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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环保设施运转状况,执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监测质量。测定 污染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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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整理、分析各项监测资料,负责填报环境统计报表、监测月报、环境 指标考核资料及其它环境报告,建立环保档案。

  (四)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验工作,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 行。

  (五)参加本厂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

  (六)参与本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七)参与本厂的环境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监测人员职责 (一)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所提供的各种环境监测数据负责。

  (二)监测人员对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监测资料、 监测报告在向外提供或公开发表前,须征得局一级及以上保密委员会同意并履行 审批手续。

  (三)监测人员对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现场监测和 监督,并有权向厂长或上级有关部门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测人员应熟悉火电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接受上级考核。

  第四章 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方式

  第十四条 火电厂监测项目列于表 1 中。

  表 1 火电厂环境监测项目表

  灰水

  pH、SS、COD、氟化物、硫化物、砷、排水量、铅*、镉*、铬(Ⅵ)*、硬度

  工业废水

  pH、SS、COD、氟化物*、砷*、油、挥发酚、铅*、镉*、铬(Ⅵ)*、水温、 排水量

  生活污水 COD、SS、BOD5、排水量

  脱硫废水

  pH、SS、COD、氟化物、砷、硫化物、氨氮、铅*、镉*、铬(Ⅵ)*、汞*、氯 离子、排水量

  

篇三:国家税务总局税警

  通过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的统计与分析可以从定量的视角评价地区机构学科以及学者的科学研究水平为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与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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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信息为小编核查官网及网络端资源整合而成,如投稿方式有变动,还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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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家税务总局税警

  浅析涉税犯法案件侦查中的税警协作

  [摘要]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处置涉税犯法案件时,受立法、 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影响,协作配合存在着一些 问题。通过调整机构设置、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 义务、搭建信息平台等办法,可以提高税警协作的质量。

  [关键词]涉税犯法;侦查;税警协作

  涉税犯法是经济领域内一种常见的犯法类型,最近几年来呈 多发态势,发案数量持续上升,涉案金额愈来愈大,给国家造成的损 失日趋严重。据公安部近期统计数据显示,2007 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 共立案侦查各类涉税犯法案件 7802 起,抓获犯法嫌疑人 6993 名,挽 回税款损失 360 亿元。在冲击各类涉税犯法的斗争中,各级公安机关 与税务机关各司其职、协同作战,为保护税收征管和社会经济安全秩 序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受立法、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执法理念 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在侦办涉税案件进程中, 协作配合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两机关冲击涉税犯法的效能。

  一、涉税犯法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的现行机制 一、从制度层面看,涉税犯法案件侦查的税警协作始于 1997 年。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进行了修改, 原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的涉税犯法从其管辖范围剥离出去。以 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数、司法 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

   的规定》(1998 年 1 月 19 日)对涉税案件的管辖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 察院再也不受理。”

  2001 年 5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 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涉嫌犯法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 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涉税犯法的侦查主体、权限进行了规 定,即公安机关负责对涉税犯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实际工作层面看,涉税犯法案件的侦查需要税务机关 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执法权限内履行职责,密符合作,方能完成这一 诉讼进程。涉税犯法案件的案源大部份来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察。当 税务机关发现有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 管法)并涉嫌犯法时,需要及时将行政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 进行司法立案侦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件移交 的程序、材料、时限、责任等具体要求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法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 号)做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于 各地方政府按照本地域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所以 各地域在具体操作上不尽相同。

  涉税犯法案件的其他案源来自举报、外地转来的协查案件等

   途径。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在获取犯法线索或受理案件后,需要税务 机关进行查账、出具税务稽察报告等方面的协助,在此基础上,方能 完成侦查终结。

  二、当前涉税犯法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立法方面,关于涉税犯法案件侦查的法律、法规相对 滞后,犯法组成的量化标准不够明确,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对罪与非罪 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可避免地出现涉税犯法实际发生多、追究查处少, 行政处置多、刑事惩罚少的现象。特别是针对税警协作这一环节,立 法缺少明确的规范。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无论最终移送起 诉仍是予以撤销,较少给予反馈,这在必然程度上降低了税务机关执 法人员的效能感和踊跃性。而公安机关在需要税务机关予以查账、出 具税务稽察报告等方面的协助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税务机关的 义务,使公安机关无法取得税务机关的全力支持。

  二、在机构设置方面,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独立、不相 隶属,在冲击涉税犯法方面缺少权威部门统一协调领导。加上两机关 工作方式、办法手腕、法律政策依据等异多同少,故容易出现沟通不 足、合力不够的情况。虽然各地域按照工作需要普遍成立了税务机关 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召开会议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时 间、人员与利益上的协调,因此在实践中常常是“众口难调”,对协 作起到的增进效果并非大。

  3、在职责权限方面,权责尚不明确。从实际情况看,我国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仍处于情感型、功利型或道德型协

   作,还未上升到制度型、法律型协作。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基于情 感或利益来决定是不是协作配合的现象,缺少法律、法规对此的明确 制约。如在案件的管辖和涉案款的处置上,对于可以交罚款和补缴税 款的案件,税务机关往往踊跃管辖而不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想管 辖却无从下手;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案件则往往彼此扯皮。另外,公 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对存款等都有查询、冻结的权利,在公安机关追缴 涉案款和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进程中也时有冲突,出现利益纠纷。

  4、在执法理念方面,受各自法律政策的影响,税务机关与 公安机关在处置涉税犯法的态度、立场上存在不同。税务机关多以保 护、增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执法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工作中尽 可能以增进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为重;而公安机关则是以保护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为执法原则,最大限度地冲击、预防犯法。由于两种不 同执法理念的存在,在对待、处置涉税犯法行为时,不可避免地出现 思想不统一、意见不合的现象。

  五、在监督制约方面,由于立法和机构问题,对税务机关和 公安机关处置涉税犯法的行为监督制约尚不到位。涉税犯法案件的案 源大部份来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察,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 法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是不是移交无从得 知,因此无法实现真正监督。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涉嫌犯 法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 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责

  

篇五:国家税务总局税警

  浅析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税警协 作

  [摘要]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处理涉 税犯罪案件时,受立法、机构设置、职责权 限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影响,协作配合存在 着一些问题。通过调整机构设置、完善法律 法规、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义务、搭建 信息平台等措施,可以提高税警协作的质量。

  [关键词]涉税犯罪;侦查;税警协作 涉税犯罪是经济领域内一种常见的犯 罪类型,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发案数量持续 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造成的损 失日益严重。据公安部近期统计数据显示, 2007 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侦查各类 涉税犯罪案件 7802 起, 抓获犯罪嫌疑人 6993 名,挽回税款损失 360 亿元。在打击各类涉 税犯罪的斗争中,各级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 各司其职、协同作战,为维护税收征管和社 会经济安全秩序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受

   立法、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执法理念等主 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在侦 办涉税案件过程中,协作配合存在着一些问 题,制约了两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效能。

  一、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的现 行机制 1、从制度层面看,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的税警协作始于 1997 年。

  1996 年修正的 《刑 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进行了修 改,原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的涉税犯 罪从其管辖范围剥离出去。之后,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1998 年 1 月 19 日)对涉税案件的管辖 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涉税等案件由 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 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2001 年 5 月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明确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 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 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涉税犯罪的侦 查主体、权限进行了规定,即公安机关负责 对涉税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 责任。

  2、从实际工作层面看,涉税犯罪案件 的侦查需要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 执法权限内履行职责,密切合作,方能完成 这一诉讼过程。涉税犯罪案件的案源大部分 来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当税务机关发现 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新征管法)并涉嫌犯罪时,需要及时将 行政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司 法立案侦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 事责任。案件移交的程序、材料、时限、责 任等具体要求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 号)做了明 确规定。但实践中,由于各地方政府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地方性法 规,所以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不尽相同。

  涉税犯罪案件的其他案源来自举报、外 地转来的协查案件等途径。公安机关的经侦 部门在获取犯罪线索或受理案件后,需要税 务机关进行查账、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等方面 的协助,在此基础上,方能完成侦查终结。

  二、当前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立法方面,关于涉税犯罪案件侦 查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犯罪构成的量化 标准不够明确,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对罪与非 罪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可避免地出现涉税犯 罪实际发生多、追究查处少,行政处理多、 刑事处罚少的现象。特别是针对税警协作这 一环节,立法缺少明确的规范。公安机关对 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无论最终移送起诉还 是予以撤销,较少给予反馈,这在一定程度 上降低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效能感和积 极性。而公安机关在需要税务机关予以查账、 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等方面的协助时,法律、 法规也没有明确税务机关的义务,使公安机

   关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全力支持。

  2、在机构设置方面,税务机关与公安 机关各自独立、不相隶属,在打击涉税犯罪 方面缺少权威部门统一协调领导。加之两机 关工作方法、措施手段、法律政策依据等异 多同少,故容易出现沟通不足、合力不够的 情况。虽然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了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 召开会议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时间、人员与 利益上的协调,因而在实践中常常是“众口 难调”,对协作起到的促进效果并不大。

  3、在职责权限方面,权责尚不明确。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 协作机制仍处于情感型、功利型或道德型协 作, 还未上升到制度型、 法律型协作。

  因此, 实践中常常出现基于感情或利益来决定是 否协作配合的现象,缺少法律、法规对此的 明确制约。如在案件的管辖和涉案款的处理 上,对于可以交罚款和补缴税款的案件,税 务机关往往积极管辖而不移交公安机关,公 安机关想管辖却无从下手;对于没有经济效 益的案件则往往相互扯皮。另外,公安机关

   与税务机关对存款等都有查询、冻结的权利, 在公安机关追缴涉案款和税务机关追缴税 款的过程中也时有冲突,出现利益纠纷。

  4、在执法理念方面,受各自法律政策 的影响,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处理涉税犯 罪的态度、立场上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多以 维护、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执法原则, 在可能的情况下,工作中尽量以促进地方经 济发展大局为重;而公安机关则是以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执法原则,最大限度 地打击、预防犯罪。由于两种不同执法理念 的存在,在对待、处理涉税犯罪行为时,不 可避免地出现思想不统一、意见分歧的现象。

  5、在监督制约方面,由于立法和机构 问题,对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涉税犯罪 的行为监督制约尚不到位。涉税犯罪案件的 案源大部分来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公安 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缺乏信息来源,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是否移 交无从得知,因而无法实现真正监督。虽然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税 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却无具体的操 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责配套措施。当税务 机关将涉税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公安 机关进行何种处理也缺少相应机构进行监 督。此外,由于监督制约的不完善,税务机 关和公安机关的个别害群之马与涉嫌涉税 犯罪的企业或个人有着利益关系,或自身不 廉洁,因而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情况, 使涉税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打击。

  三、对提高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 作质量的建议 1、调整机构设置,是解决税警协作问 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国内关于建立专门 的税务警察机构的呼声很高,但从目前的可 行性与现实性来说,暂时尚不具备条件。但 可以效仿我国海关部门在内部设立专门侦 查走私犯罪的缉私警察机构的做法,在税务 机关的内部相应设立专门侦查涉税犯罪的 警察机构,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及预 审等职能,从而彻底解决协作带来的问题,

  

篇六:国家税务总局税警

  浅析税务部门职务犯罪预防

  税务部门是国家税收征收的法定机关,税务干部手中都 拥有法律赋予的一定职权,经常与权、钱打交道,容易发生 职务犯罪。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利用法律所赋予 的权力和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占国家、社会财富资源以 及因渎职、失职而违法犯罪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在国 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规范税收征纳双方的 行为,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在强化税收刚性的 同时,强化对税务机关和人员的法律约束。各级税务机关也 以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为抓手,加强廉政思想教育, 采取各种监督制约措施预防职务犯罪。然而,从现实情况来 看,税务干部队伍中为了私情私利,违反职责,贪赃枉法等 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致使国家税收和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特点 税务领域的职务犯罪与权力配属体制息息相关。在我国 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当中,权力的配 属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之一在于国家的权力政 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 力的监督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仍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当个人

  文言阅读中的一个重要考点,也是难它查学生在理解基础上分析能力近年来高试题每都出现

   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职务犯罪,从而 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 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

  职务犯罪与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官僚化密不可分。行政管 理体制上的官僚化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无限控制,上级职权 对下级职权越俎代庖式的越权代位,而中国毕竟是一个“人 治”社会长达五千年的国家,“长官意志”浓厚,行政管理 滞后,因而在行政管理权的实施过程中受有权不用的消极影 响,往往长官意志至上,个人的权力无限膨胀,导致贪污、 受贿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税务机关财务管理混乱而导致的贪 污、贿赂、挪用、私分公款等犯罪案件也有发生;有的单位 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有的将税款的过渡与经费帐户混合使 用,有的将预算外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等,财务管理上的混 乱,给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职务犯罪以渎职方面的犯罪较为突出。税务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等职责,也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而有的税务执法人 员,因一己之私或图一时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触及我国刑法。而另 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 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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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也为税务干部敲 响了警钟。究其本质,可以看出,目前税务人员违法乱纪和 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几点:

  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 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 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 一些基层税务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 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 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

  三是贪污税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大头小尾 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 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 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 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

  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 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四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 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 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 证券;五是挪用税款及公物。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 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 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 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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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六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 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特别是对个 体和临商的征税过程中,将有证户按无证户对待,以集体代 替个体,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 取非法利益。七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 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八是私设“小 金库”,奢侈浪费,私分公共财产。

  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量行政、经济的法律法规 的颁布实施,税务部门和经济生活的关系越为密切。在经济 运行中,一些地方,往往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行为 与经济行为相结合,一些执法人员经不起物质利益的诱惑, 把手中权力当筹码,使权力物化和商品化,以致走上职务犯 罪道路,当然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 的原因主要是四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 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足够 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 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 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 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 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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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制度不全,落实不到位。从上到下,从系统内到系 统外,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这些制度中 总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最为关键的就是这些制度没有得到严 格地贯彻、确实地落实,往往是写在纸上的多、说在嘴上的 多,监督检查的少、认真落实的少,致使少数税务干部误入 歧途。

  三是管理体制不到位。应该说,随着检察机关与税务部 门的共建预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明显。但随着市场经 济的开放搞活,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税收管理方式、 办法总是表现出它的滞后性,不能用先进的、超前的税收管 理方式来引导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有效抑制税务人员违法 活动的滋生。

  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

  监督的形式有很多,但问题是,有些单位在对干部的监督管 理中,至今存在着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特别是没能 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没有把干部的“八小时之外” 纳入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从而给个别私欲膨胀的干部留下 了空档和可乘之机,导致了权钱交易。

  四、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预防”即“事先防备”之意,职务犯罪预防就是要事 先防备职务犯罪的发生。一般讲来,职务犯罪预防包括广义 的预防和狭义的预防。狭义的预防是指与打击相对应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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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即针对一定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结合案件对 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条件、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提出预 防对策,综合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 罪。广义的预防是指一切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活动和 过程,除狭义的预防之外,还包括打击,是“打”、“防”、 “治”等方面的结合。

  结合发案特点,广泛开展预防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检 察机关熟悉法律业务知识的优势,与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 部门联合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或组织观看职务 犯罪警示教育片,从而构筑起思想道德防线。要充分发挥舆 论宣传优势,注意利用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 闻媒体,及时报道打击和预防税务职务犯罪工作所取得的成 果,让广大税务工作人员受到教育,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 目的。

  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一是责成犯罪嫌疑 人书写一份具结悔过书,从中汲取有益的教训;二是与案发 单位共同分析一次案发原因,找出其中存在的隐患;三是提 出一份书面检察建议,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四是上好一堂法制教育课,让犯罪嫌疑人现身说法;五是做 好一次回访考察,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以 确保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岗位预防。从建立健全重要岗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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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制度入手,规范要害岗位人员行为,构筑制度制约防线;

  聘请纪检监察人员为“职务犯罪预防联络员”,使职务犯罪 预防工作实现由检察机关单一预防向社会大预防的转变;对 各局领导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将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与所 在单位行风廉政建设绑在一起,在广大从业人员中提倡“明 明白白做人、堂堂正正挣钱”的从业之道;对要害岗位的从 业人员特别是中层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换岗制度,有效防 止和及时发现潜在的犯罪苗头。

  不断探索预防规律,开展研讨预防。充分运用调查研究 手段,综合分析税务系统不同时期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 趋势,探索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确立预防重点,提出预 防犯罪对策,以指导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

  大力推动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建设。通过推行社会化预 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努力营造“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不 想犯罪”的环境。并且要延伸到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预防工作应该努力使每一个“细胞”都具有免疫的功能,促 使公职人员乃至全社会都能以诚信为本。

  公开办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办税是遏制以税 谋私的有效手段。一要实行“阳光办税”,就是要把税收政 策、税额核定、案件查处、一般纳税人认定、出口退税审批 等一些带有实质性、敏感性的问题向系统内外全部公开,把 执法各环节公开,不给以权谋私者可乘之机。二要广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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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道。公开举报电话,明确受理群众举报的部门,制定奖励、 保密等措施,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以及主动邀请人大、政协 等部门监督税务人员和税收工作。

  税务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必须以制约权力为主线,以改 造世界观、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为核心,以加强组织领导为保 障,以创新机制、体制、制度为突破口,着力加大从源头上 预防和治理的力度,惩防兼治才能切实有效地达到预防职务 犯罪的目的。我们检察机关应结合税务实际,充分发挥检察 职能,切诊职务犯罪重点环节,主要从源头上考虑,监督好 容易引起职务犯罪的主渠道,使职务犯罪从单纯打击走向打 防并举、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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