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共同经营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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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共同经营合同(3篇)

三人合伙共同经营合同(精选3篇)

三人合伙共同经营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经营 ,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总合伙出资的 %。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总合伙出资的 %。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总合伙出资的 %。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合伙出资需要追加时,按第五条第一款出资比例追加投资。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1. 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额为 万元内全权进行交易。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在经营期间,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

  每周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应由占出资比例50%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的2倍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了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

  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第十五条 其他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甲乙丙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三人合伙共同经营合同 篇2

  有限公司章程总则为了适应社会主____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_____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和股权配置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证件号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三位创始股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出资完毕。三位创始股东应于公司变更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 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

  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_____%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兼任执行董事。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自注册成立________年之后,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股权,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具有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在六个月内购买该转让的资金股权;_______个月之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资金股权,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自注册成立________年之内技术资源股权仅具备股权分红的权利,不具备股权变现的权利;公司成立________年之后、同时公司连续________年盈利的情况下,技术资源股权有权每年变现20%。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增加技术资源股权所占比例,以激励后期加盟公司的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资源股权的分配方式由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讨论通过,技术资源股权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_______%。

  第二十九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________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________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___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股东离异所造成的财产分割,需参照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将离异股东一半股权根据当时的估值变现后支付给离异股东的离异方,避免股权转让到股东之外而引发股权纠纷;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年终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股权所占比例分取红利。每年的分红方案由股东会投票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达到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创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上述行为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所占股权中20%以上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后,________年内不能进入与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任职或者经营与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同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后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以上行为的特殊情况界定需要股东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决定;

  第四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时需要向公司缴纳离职所得资金、股权变现资金总额的30%做为

  第四十六条 行为约束的保证金,保证金保留期限为________年,离职________年后若无

  第四十七条 所述之行为,可以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 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三位创始股东各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人合伙共同经营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渔业生产,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议一致,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股份分配

  甲方占40%,乙方两人各占30%。

  二、甲方张冬福负责上畈村租田和村民纠纷各项工作,租金定价以甲乙双方共同协议为准。乙方陶志江、张祥负责安全施工。

  三、如在承包期间遇政府征地,征用费按各方股份分配。征用期间如有纠纷,由张冬福、陶志江、张祥协商共同处理。

  四、如有一方因个人原因伤害到集体利益要求退股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两人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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