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医疗“回扣”、“红包”现象的分析与治理探讨[修改版] (范文推荐)

时间:2022-11-12 16:2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医疗“回扣”、“红包”现象的分析与治理探讨[修改版] 第一篇:医疗“回扣”、“红包”现象的分析与治理探讨医疗“回扣”、“红包”现象的分析与治理探讨存在于医疗行业的医药购销“回扣”、医疗服务“红包”问题,医疗卫生系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回扣”、“红包”现象的分析与治理探讨[修改版] ,供大家参考。

医疗“回扣”、“红包”现象的分析与治理探讨[修改版]

  第一篇:医疗“回扣”、“红包”现象的分析与治理探讨

  医疗“回扣”、“红包”现象的分析与治理探讨

  存在于医疗行业的医药购销“回扣”

  、医疗服务“红包”问题,医疗卫生系统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但从人民群众反映热烈和关注的程度看,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今年中纪委二次全会、卫生部和广东省卫生厅纠风工作会议均指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和医疗服务中收受“回扣”、“红包”问题仍列为纠风工作的重点。可见,“回扣”、“红包”问题己到了中央出面纠正的程度。

  一、医疗“回扣”

  “红包”的现状。

  (一)“回扣”现象

  用一位在广州做了2年医药代表的刘先生自曝行业黑幕的事例,可窥视“回扣”现象一斑。这位医药代表为了将一种中成药打进省内某大医院,先后向该院的药剂科主任“进贡”4万元,向各科主任送上2-3千元好处费等等,然后正规进入医院。接着这位医药代表向医生攻关,为使医生们多开药,他想尽办法与医生交“朋友”,每月按医生开药数量给医生“回扣”。

  南京市一间三级甲等医院的李姓主任向媒体也反映类似的“回扣”内幕。据其透露,一支进价为200多元的白蛋白,经过医生开方,价格就涨到628元,其中每支“回扣”120元左右。仅2001年7月,这间医院就有位医生开了27支,回扣高达3240元。

  从药品定价到医生开药,其间,药厂、批发商、医药代表、医院和医生以各种名义层层加码,生产成本实际只占最终药价的30%,医院、零售商的利润占30%,其余40%都是流通成本,而其中30%以上属于回扣成本。

  (二)“红包”现象

  目前医院的“红包”

  现状已形成了一种病人送不出不安,一些医生收红包很自然;收和授已成为医患双方,特别是重症病人或手术病人进入医院后与部分医务人员之间一种不成文的习惯现象。据《羊城晚报》报道,一位病人从第一次住院到去世,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花了2

  0多万元治疗费,请医护人员吃饭、游玩、送红包,又花了近5万元。更为离谱的是,就在病

  人去世前一天,一位德高望重的教授还主动找到病人家属,在东莞游玩了一天,晚上还要桑拿

  玩乐。病人家属没敢说一个不字。这位病人家属说,病人先后去过三家医院,没有一家医院的医生不收“红包”。另一例病人是纪检干部,他深知这种收送红包属违纪行为,属肮脏交易;但不安的是,送红包已好像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最后他的“红包”没送出去,但心里感到对不起介绍他住院的朋友,感到欠下

  了这位主刀医生什么,深怕下次万一自己或亲人再找到这位医生会被“折腾”。

  虽然,有许多医院的领导不认同羊城晚报的报道,但羊城晚报邀请了几位人大代表一起参加读者电话热线“红包”讨论,人大代表们在接听了2个多小时“打爆机”

  的电话后,对当前“红包”现象大叹“泛滥、猖獗、惊心”。事实上在广州市卫生系统行风评议回头查期间确存在有医院医务人员收取病人红包的投诉。

  二、医疗“回扣”

  产生的原因。

  (一)药厂、药商方面的原因

  (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流通领域批发企业过多,这些企业为了生存,往往以“回扣”等不正当方式促销是主要原因。

  (2)据卫生部资料,我国药品生产领域存在“多、小、散、乱”

  现象,全国目前仅化学制药企业就有6000多家(世界药品大国美国不过200家),低水平重复,造成普通药品严重供大于求。

  (3)药品流通领域批发企业过多过滥。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6000多家企业独立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美国为7家)。市场的规律,自然使药品生产厂家和药品公司争相拥向有批准权的官员和拥有购买和使用权的医院管理者和医生,自然出现受贿、吃“回扣”行为。

  (二)医院方面的原因

  (1)占药品销售90%的医院与过去不一样。随着财政拨款的减少,医院为了增加收入,容忍药品价格的增加,因为药价升了医院可从中得到高价的利润。据了解:目前,在我省乡镇一级医院药费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70%,省级大医院占60%以上,医院“以药养医”的现状,加剧了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的现象。

  (2)绝大多数药品由医生指导患者消费,病人来看病,开什么药,开多少药都由医生说了算。厂家、经营部门便把眼光盯向医院的药房、科室和医生,他们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虚开发票、价外让利,采取请吃、请喝、请旅游、送钱、送设备等手段抢滩医院市场。数额不小的回扣普遍“渗透”在一张张处方上。

  (3)药品、医疗器械特别是进口医用耗材虚高定价,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产生的原因。

  三、医疗“红包”产生存在的主要原因

  其一是我国民俗习惯,病人感激医护人员对自巳的救治,主动送“红包”表示感谢。这是占多数的。其二是我国现在医疗实施的是统一的收费标准,名牌医院患者盈门,名医师与普通医师的收费标准没有明显差异,患者自然以“红包”形式挑选自己喜欢的“心水”医师。例如,某著名眼科医生挂号费才10元,但他的号被号贩子买走后出售给病人,价格可高达600元。广东省中医院挂号处外面,长期存在挂号贩子炒专家诊号,就是名牌医生社会价值未能体现的原因。其三是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医疗环境,高级设备和医院硬件好的医院较少,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依然存在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等事实,患者家属为了让病人尽快得到治疗而送“红包”疏通。其四是医院管理方面,医生权力较集中,住院顺序、手术时间确定等绝对是他们说了算,病人透明度差,患者家属为了缩短病人住院及手术待查时间,减轻痛苦,给主刀、麻醉师等“红包”以求最佳效果。其五是病人出于花钱买放心、保平安,或者是出于大家都送自己不能不送的无奈心理等等。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多管齐下,从源头遏制“回扣”歪风。

  1、严管药品进口是重要一环。

  在对病人的治疗中使用何种药品,医生拥有绝对的权力,所以这几年药品生产企业和医药代表千方百计打进医院,打通医生关节,推销自己的产品,这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不少缺乏自制力的医院领导和医生就跌倒在药品回扣的面前。于是,不少医院把严管药品进口作为防止医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最重要一环。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引进美国医院的先进管理模式,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席,医务科、大内科、大外科和急诊、中医诸科以及药剂科、药库负责人等任委员,负责制定和贯彻医院药品的使

  用管理制度,对新药的采购进行审批,对在医院内进行的药品临床验证进行审查监督。另外还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医生的处方来进行监督。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药品在进入医院这个关口上发生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遏制开大处方和长期滥用抗生素的现象。

  2、医药代表素质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为了顺应社会和市场的需要,医药代表必须是受过高等教育,有法制观念、遵守商业道德讲究信誉、能够对自己的推销行为负责的人。他们应只向医生介绍药厂新面世的药品或旧药品的新用途,使医生在成千上万的药品里知道不同的药有哪些不同的用处,让医生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到最新的国际医药动态和医疗信息。并可通过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来医院举办讲座,将宣传、推介药品知识作为主要的推介工作,而不掌握具体的医药促销费,也不给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任何回扣。若一旦发现,应立即除名,并给予严惩。从而使医药代表成为医院与药厂的桥梁,在其为各自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我国医药界学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不可否定的促进作用。

  3、增强法律意识,使职务犯罪无存身之本。

  为使预防职务犯罪成为每一名医护人员的自觉行为,我们应从根本问题上着手,从正反两方面入手,牢固树立医护人员的自觉抵制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通过发放相关的宣传手册,着眼于正面教育,使医护人员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怎么预防职务犯罪,并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可开展内容丰富的警示教育活动和案例讲座,并以此作为每次会议的重要内容,一把手给班子成员讲,班子成员给分管战线的中层干部讲,中层干部给全体医护人员讲,使医护人员认识到职务犯罪给社会、他人和自身带来的危害,阐明职务犯罪行为既是不义之举也是不智之举的道理,从而被医护人员广泛接纳。逐步形成全员参与,全员预防的良好局面。

  4、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治本之策。

  要彻底根治医疗卫生系统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的顽症,就必须加大对现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力度。首先要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实行“医药分家”,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不断提高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并进一步提高医生的工资收入待遇以及各种保障制度,使医生的“高风险”得以保障,这样医生就不至于冒着断送自己前途的危险去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了。其次通过医疗体制改革,使医院真正依靠治疗来养活自己,而不是以卖药为生,应以医为主,充分体现医术的价值,使医务人员得到应得的正当收入,并且要拉开医疗水平高低之间的收入差距,使那种教授开刀与住院医师开刀一个价钱的现象不复存在,同时使医院能够依靠治疗收入维持正常的开支。医院服务收费差距可拉大,不同级别的医院提供同类服务,收费可以不同;同家医院为患者提供不同档次的服务收费也可不同。医疗服务市场将更加细分:同是门诊,随机式的、预约式的、一站式的、陪同式的,选择的看病方式将决定数倍差距的服务费用。然后要大幅度降低药价,使医院的药价至少与市场持平,扭转卖药为生的低水平医院经营局面。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药品回扣的出现,才能保证廉洁行医。

  (二)建立医德医风评议标准,加强医院管理,杜绝“红包”现象。

  近年来,卫生行业开展以病人为中心,评选百佳医院;行风评议活动;行风评议回头查等医德医风主题教育。“红包”的整治确取得一定成效。但整治内容多是停留在经济处罚3-6倍罚款、不予职称评聘和评先等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情节严重的也有吊销执业证书处罚,但目前医院的纠风工作主要还是从成党性、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软”约束为主要手段。行风评议活动虽有效果,但活动“阵风”过后又有回潮,终未能根治。所以,纠风工作必须要有长期性和硬性规范标准。

  1、制定一套符合卫生系统的规范评议标准和评议制度。使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医德医风行为有固定的标准,评估人员有一套可操作的评议统一标准。把行业作风作为评价医院管理水平进行定期评审,流动挂牌,动态管理。克服过去行风评议“阵风”的现象。使医德医风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成为医院管理的硬件部分。

  2、卫生部在今年纠风工作会上指出,纠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全面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医院院长这个法人代表,不仅要承担业务工作责任,也要承担抓医德医风建设的责任,克服过去只由党委牵头抓的薄弱环节。

  3、对收取“红包”

  除公开名单,经济上重罚,停止行医资格一段时间,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红包”者一律公开当事人名单,取消行医资格,让其无法在本行业立足。

  4、参照美国、新加坡等国外依靠法制的做法,形成法律条文,将违规收“红包”等同于受贿犯罪,使处罚有明确的界限。

  5、营造医患双方约束机制。(1)病人入院时院方发放书面通知,告诉患者,他已按标准付足了医疗费用,无需另送“红包”,同时希望病人及家属帮助医院建立良好的医疗环境。(2)出院后医院向每位病人发问卷调查,进行匿名调查。凡有收取红包问题,公开调查结果并按章处理。

  6、媒体和医院应多向市民宣传,转变送红包者的心态。多数医生认为,送红包不会对手术进展起任何根本性的作用,病人送了也白送。举例来说,一个患阑尾炎的病人找医生给他开刀。他给一百元也是这样开,给一万元也是这样开。医生决不会根据病人提供钱的多少来制定和实施手术方案。

  五、按价值规律完善医疗法规,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医疗卫生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政治需要

  总体上看,医疗卫生队伍的主流是好的,特别是今年在抗击“非典”战疫中,医务人员对我国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中硫底柱作用。白衣战士救死扶伤的形象再次在人民心目中收回了失地,在抗击“非典”战斗中涌现出钟南山、张积慧、叶欣、邓练贤、陈洪光、范信德等等的医德医风高尚,致生死度外的新时代的白衣战士,这是我们广大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主流,这一点必须理直气壮地肯定。然而,当前医疗事业正处在这样一种境况,名牌医生的市场价值未有得到充分体现,许多医生抱怨自己正当收入水平过低,药商们唯利是图,拉拢医务人员等等,这说明了问题的客观存在。如果医疗界以行业特殊性为借口寻求从业人员的最大利益,也决不会使一个行业获得良性的发展。单纯以道德来约束的话,也不实事求是,到头来牺牲的还是道德良知本身。

  所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要真正消除“回扣”、“红包”现象,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还须得到真正市场价值体现,医疗行为法律必须明确清晰完善,这是医疗卫生行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是真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必须的。

  第二篇:“九不准”治理“医疗红包”[模版]“九不准”治理“医疗红包”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卫计委纪检组监察局召开了一场卫生计生行风案件查办工作座谈会,会上中纪委有关领导明确指出,将把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行为作为案件查办的突出重点,加

  大通报力度,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在这之后,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通报了五起违反《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典型案件。

  一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的“九不准”风暴或将来袭

  事实上,自2013年底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来,一场关于“九不准”的争论就从未停止。

  作为配套措施,国家卫计委还推出了“拒绝红包协议”,虽然连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教授都公开声称拒签,但并未影响该协议的推广和实施,在不少医院的入院手续资料袋里都能见到该协议的身影。在地方层面,关于“九不准”文件的落实更是开展的风风火火,有些地方甚至将“九不准”细化成“十不得”。不仅如此,“九不准”的执行情况亦被列入全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的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卫计委纪检组监察局召开的此次工作座谈会,虽然会议很低调,但规格并不低,来自北京、上海等十几个省市的卫计委和三级医院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了会议,可以预期的是,一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的“九不准”风暴或将来袭。

  卫计委纪检组通报5起违反行风建设典型案件

  为进一步严肃行业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近日通报了五起违反《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典型案件。

  1、陕西省紫阳县中医院在2014年1月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将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违规超额发放绩效工资。紫阳县中医院被责令限期整改,院长陈龙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广东省广州市惠爱医院精神障碍科未经医院批准,违规接受企业捐赠资助举行学术交流活动。惠爱医院精神障碍科主任苗国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参与活动的精神障碍科13名工作人员均受到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扣罚半年奖金的处理。

  3、黑龙江省通河县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梁少华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就医,违规私自收取患者治疗费用押金。梁少华受到党内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并被取消两年评优评职资格。

  4、河南省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普外科原主任马学军未经医院集中采购,私自购进可吸收性生物夹,由该科其他5名医生在外科手术中向患者推荐使用并私自出售。马学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暂停8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医院医务科科长因监管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5名医生均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5、江苏省射阳县人民医院麻醉科原主任盛和标收受患者家属“红包”500元,并代为转送参与手术的其他三名医生各500元。盛和标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和暂停1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其他三名医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不准”

  能否令行禁止?

  近年来,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痼疾已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和期望,虽然主管部门为此也采取了一系列

  举措,但收效甚微。在一些医院,医护人员吃回扣、收红包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有的医院还公然给各科室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完成有奖,完不成处罚。变相激励医生多开检验单、大处方,以增加医院收入,至于病人是否需要只有医生心知肚明。这也是引发医患纠纷的导火索之一。

  让人欣喜的是“九不准”明确禁止收受回扣、收受患者“红包”等行为,对违反者也有处理方法,确实是找准了看病贵的病根,就像一把犀利的手术刀,只等主刀医生动手割除病根,从而治愈看病贵痼疾。但是,能否药到病除还有待时间来检验。虽然“九不准”明确了对违反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实施相应处罚的标准。可以说可操作性很强。但是谁来主刀?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难度不是一般的大,不要说本身与各医院就有扯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单就人情风和行政干预等就会使处罚打折,甚至不了了之。再说与公安、检察和纪检部门协调配合,现实生活中,人多乱龙多旱的事例还少吗?

  再者,为何会存在“红包”现象?医生收入过低才让红包泛滥,医生收入是当地平均收入4~7倍应该是一种客观经济规律。如果合法的收入达不到,就会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同时由于医疗服务价格低估、优质医疗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所以患者不得不通过其他对价来获得稀缺的医疗资源。看来,送红包实质上对于被严格限制工资的医疗服务人员的一种经济补偿。

  要杜绝“医疗红包”现象,绝非易事。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的“九不准”风暴对于禁止“医疗红包”现象绝对是一大助力,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改革医务人员的薪酬制度,使其医疗服务价格得到应有的价值回报;还得加大优质医疗服务供给。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第三篇:目前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回扣现象

  目前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回扣现象

  ——运用寻租理论分析

  [摘要]近年来,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回扣现象比较严重,本文通过运用寻租理论对政府采购中的回扣现象分析,从而得出药品回扣及医疗器械回扣的根源,呼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规范医疗器械及药品市场的秩序。

  [关键词]医疗器械

  药品

  寻租

  回扣

  引言

  2011年6月8日一网友在温州某论坛上将其公司2011年3月份在温州医学院附一医院、附二医院使用醒脑静针的回扣统计详单公布于众,134名医生被指收受回扣。网帖详细列出两家医院“收受回扣”情况。温州医学院附一医院3月份收受回扣116224元,温州医学院附二医院更是达到16万多。其中,这两家医院132名医生的工号、姓名、所属科室以及使用该款药品的支数、金额、提成总额,也一一在列。其中一名神经外科医生,仅一个月“提成收入”就达2.5万元。

  一、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

  经济学界认为,寻租是人类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的非生产性活动。我们也可以将寻租定义为:寻租是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

  寻租主要表现为非法的权钱交易,它或者以行贿的方式从政府官员处获取垄断特权,或者以回扣的方式从政府官员处获取平价生产要素和商品以

  及向国有部门以市价推销伪劣产品。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与寻租两个方面,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因此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实际上是一种“钱—权”交易过程。设租是从“权”

  到“钱”,而寻租则是从“钱”到“权”。

  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采购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产生寻租行为的根源所在;利益驱动是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内在根源;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回扣现象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药品回扣最早出现于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1995年前后开始兴起,此后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全国性、行业性以及潜规则化。

  药品回扣在我国泛滥成灾,在我国90%以上的国有医院都存在着严重的药品回扣问题,越是大医院其回扣药所占比例越高。在医院药房里,回扣药品数目不到半数,但其销售额却占到医院药品总销售额的70%--90%,甚至更高。在医疗行业内,药品回扣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从90年代初期发展到现在,愈演愈烈.它是造成医疗费用高昂的主要原因.高额回扣(20%左右)使医生抛弃用药准则,给病人不合理滥用药,多用药,用贵药,超长期用药,它不只是造成病人过多的花费,药物的负作用更对病人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药品回扣是造成“看病贵”的两大主要直接原因,同时严重危害医务人员的道德良心和病人的生命安全。

  三、药品回扣的根源

  ——定价过高

  在我国医药分开看来是很难行得通的,即使分开,畸高的药价仍然会转嫁到患者头上。药价是药厂提出由政府制定的。医药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权利,但由于它是一种特殊产品,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受多个相关部门的监控,如果它将产品过高和虚高定价到法律的制裁。

  药品出厂价格是政府制定,是公开的,到患者手中最多不超过30%的加价,为什么会出现几倍十几倍的涨幅,据了解不外是定价过高,药厂暗中降低出厂价格,以增加中间环节的利润空间来促销,这些环节包括医药公司、医药代表、药事委员会、医生、医院等,这其中医院是最大的受益者,因为医院一般要求在出厂价上再做折扣,一来为了增加医院利润,同时也为了防止医生的回扣太多。尽管到患者手中比实际出厂价格涨了几十倍,但出厂价和零售价肯定没有超过国家的最高限价,一切手续都是正规和合法的。

  四、引发回扣的原因

  现在政府把板子打在医院和医生头上似乎作用不大,首先医生的回扣都是暗的,很难被发现,而且不少医生认为,这钱不拿就等于送给医药代表了;医院也觉着冤,我没有违反政策法规,进价便宜一些有什么过错,尽管利润大一些,但完全按国家制定的出厂价加利润来销售,药价高不是我的原因。药品招标也不是好办法,药价越招越高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反正价格越高医院的收入也越高,医院并不在乎。这原因大概是由于更多机构的介入,导致环节、人员的增加,药厂和药商的“公关”成本增加,因而招标价格随之增高。

  道德的力量在金钱面前显得非常脆弱,尽管不否认关键时刻医生的良心会被唤醒。靠制度和法律很难在医院和医生方面发挥作用,尽管已经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但从目前看效果并不大,因为药商、医生和医院做得更加隐蔽,巨大的诱惑值得他们去冒险。

  回扣问题应该追溯到药厂,如果药品的定价合理,药厂无法再降低出厂价,也就无法让利给中间环节,药厂当然是愿意将价格定高了,这怨不得药厂,没有哪个企业不希望自己的产品销售利润最高化。政府尽

  管大力降低虚高定价的药品价格,但这反而对国家造成更大的浪费,因为大部分降价药品“降价死”,医生不再使用,药厂也不愿再生产,要么将药品改头换面,按所谓的换代产品或新药重新定价,要么重新开发新产品,否则企业也会死掉。这种现象的根源显然是在医院,但源头仍然是定价过高。

  这自然就追到源头了——政府部门,药价过高或虚高其实就是政府部门的失职。

  五、回扣现象的解决

  治理长年累积下来的医药行业回扣问题是一场长期而艰苦的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好医德医风建设,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打击惩治力度,积极构筑治理医药回扣工作的惩防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具体措施有:

  一是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

  二是合理确定单位领导的职责分工,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耗材采购等工作,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发生腐败问题。

  三是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后勤基建、药剂和设备管理、药品耗材疫苗采购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负责人,同一职位满5年要轮岗交流,并形成制度。

  四是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统方管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药代表的监管等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治理医药回扣长效机制。

  五是认真落实招标采购前查询不良行为记录,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医药行业诚信经营。

  六是认真落实廉情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对廉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研究处理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

  七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媒体监督的及时反馈、认真核实、依法处理、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

  结束语

  医药行业“回扣”现象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政府设置药价虚高造成的,另外政府部门为虚高药价提供便利也是重要的原因,这些行为的产生与政府寻租行为密不可过分,也是一种行政监察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我国的医疗卫生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在现代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政府和社会的头等大事,医疗服务是保障健康的根本,因此行政检察机关一定要充分发挥监察作用,遏制回扣现象的蔓延。进一步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的现象。

  第四篇:塌陷地的治理方法探讨与分析

  摘

  要:塌陷地是采煤产生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塌陷地的治理关系国计民生,由于前期对煤炭的开发利用管理不当,塌陷地已成为煤矿周围的主要问题,探讨与分析合理治理塌陷地的方法,因地制宜地解决土地危机,合理开发利用塌陷地资源,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塌陷地;采煤;污水处理;开源节流

  中图分类号:

  f416.2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9-59-21概述

  煤炭是人类世界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被人们誉为黑色的金子,是工业发展的食粮。目前由于煤炭的开采,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使土地原有的面貌和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多个地方出现地面沉降,严重地区,积水达到5-8m;其次,使耕地迅速减少,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最后,塌陷地的形成,致使多处村庄及单位搬迁,使人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因此,为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塌陷地的治理问题已迫在眉睫。

  2塌陷地的主要治理措施

  不同塌陷程度的土地采取不同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

  轻度塌陷区以及部分中度塌陷区的土地,塌陷程度较小,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小,通过土地平整措施、表土剥离、堆放与回覆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治理。

  中度塌陷区的土地,塌陷程度较重,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通过矸石充填、表土剥离、堆放与回覆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治理。

  重度塌陷区的土地,塌陷程度较重,有季节性积水和永久性积水的情况,通过挖深垫浅的方式进行治理。

  2.1土壤结构重构措施

  2.1.1土地平整措施

  对于轻度塌陷区,塌陷程度较小,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小,主要采用土地平整的措施。土地平整的目的是通过推高填低、平整土地,使农田达到满足灌溉和耕作的基本要求。通过土地平整措施,改善农田灌溉的条件,达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建设高产、稳产农田的基本目的。土地平整应根据矿区地形特点、土地利用规划、农田耕作、灌溉以及防治水土流失等要求,进行土地平整工程设计。根据实际地形,将多个田块划分为一个平整单元进行平整,在每一平整单元内,依照项目区实测高程点,用散点法计算土方量。没有实测高程点的采用典型田块法计算土方量。利用推土机将塌陷产生的土丘或土坑直接进行平整。

  2.1.2表土剥离、堆放与回覆

  表土是指耕作层土壤和表层土壤,是经过多年耕作和植物作用而形成的熟化土壤,是下层生土所不能替代的,对于植物的生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土地结构重创时。首先要把表层的熟化土壤尽可能地剥离后在合适的地方贮存并加以养护和妥善管理以保持其肥力,保护和利用好表层的熟化土壤(主要为0~50cm的土层);待土地整理结束后,再将表土平铺于整理后的土地表面,使其得到充分、有效、科学的利用。

  表土的剥离是否适宜关系到将来塌陷地治理的成功率与成本高低,也是塌陷地治理工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必须要做好表土的剥离工作。治理工程中对于轻度塌陷区域,先将表土剥离再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剥离耕作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对于中度塌陷区(1.5-3m),进行矸石充填工程之前,剥离土层厚度不小于80cm,并对不同层土壤分别堆放存储;对于积水区,积水前进行表土剥离。

  表土堆放高度以3-4m为宜,土堆坡降为1:1,四周采用编织袋挡土墙进行围挡并设置标志牌,雨季、大风季节用土工布遮挡,因为雨水淋溶后有机质含量下降。四周设置临时排水沟,底宽0.3m,深度0.3m,边坡1:1,纵坡为自然坡,导入周围排水沟或沟道。表土临时堆置场地应地势平坦,不易受洪水冲刷,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雨季采集土壤会损失土壤的肥力,土壤压紧后会失掉它本身的肥效,所以土壤的采集和堆放最好是在其解冻和自然湿润的条件下进行,并禁止在堆土区域反复碾压。

  2.1.3矸石充填法整地措施

  对于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大量矸石,并堆放了临时矸石场的矿山,治理中度塌陷区时,表土剥离后可采用煤矸石作为充填材料。

  利用煤矸石的酸碱性及其丰富的微量元素和营养成分,和生土一起作为充填材料,并适当掺入一些有机肥,有效改良土壤结构,增加土壤的疏松度,提高土壤的含水量,避免土壤中各种细菌滋生,丰富土壤腐殖质,促进植被生长。尤其在砂质土壤中,煤矸石不仅可以防风固沙,还对沙地土壤有明显改良作用。

  2.1.4挖深垫浅措施

  挖深垫浅主要是针对重度塌陷区,利用挖掘机将塌陷严重的区域再挖深形成水塘或者鱼塘,取出的土方作为中度塌陷区的充填材料,达到水产养殖和农业耕植并举的一种治理方式。根据治理设备的不同,可以细分为:泥浆泵治理技术、托式产运治理技术、挖掘机治理技术等。

  最常用的设备是托式铲运机,托式铲运机是一个无动力的拖斗,在前部用推土机作为牵引设备进行铲装运土作业。铲运机由一个带有活动地板的铲斗、4个轮胎和液压(驱动)系统组成。其中铲斗的锋利箕形铲刀,用于剥离土壤。工作时前推后拉,用于推土、挖土和运土,具备铲、运、填、平等多种功能,能将土方从“挖深区”推或拉至“垫浅区”,对“垫浅区”进行回填。

  托式铲运机在治理土地时,首先将“挖深区”和“垫浅区”的熟土层剥离堆存;其次将根据机械的多少和地矿的大小将“挖深区”分成若干块段,多台机械同时进行挖掘及回填工作;然后在回填到一定标高后,再将熟土回填到治理区表层,使“垫浅区”达到设计标高;最后推平后,施农用耕作细肥用推耙机进行松土整理,建立治理区田间水利灌溉系统,培肥后即可种植。

  2.2农田水利工程和道路工程

  2.2.1灌溉工程措施

  根据塌陷地地下水资源情况,主要通过修建机井抽取浅层地下水进行田间灌溉。新修机井的同时埋设机井输水管道引水至田间进行灌溉,并为新修机井配制机井房;根据塌陷地电力设施情况,建设配电室为新打机井水泵提供动力,架设高低压线,并根据机井数量配备变压器。

  2.2.2排水工程措施

  塌陷地内耕地多以水浇地为主,为满足田间灌排水需要,对塌陷地块平整后在原有基础上沿规划道路重新规划设计斗沟、农沟两级排水沟,田间排水沟与周围地块排水沟相连,与区域主干沟相通,将田间水汇集一并排出治理区。排水沟采用挖掘机粗开挖、人工修整措施修建。对于部分积水严重积水又无法通过周边沟渠进行自然排水区域,配置移动泵站以及pvc管道进行强排水,将积水抽调至周边较大沟渠进行自然排水或者直接强排至承泄区。

  2.2.3输电线路工程

  建设配电室为新打机井水泵提供动力,架设高低压线,并根据机井数量配备变压器。

  2.2.4道路工程措施

  煤矿地下采煤对土地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道路也由不同程度的损坏。塌陷区内田间道多为硬化路面,生产路多为土路,对轻度塌陷的道路进行维修,中度以及重度塌陷道路根据周边农民的出行习惯,在原有基础上重新规划设计田间道路和生产路与周边生产道路相连。

  道路设计应少占耕地,因地制宜的将田间道路根据现状条件规划为田间道和生产路两级道路系统。田间路主要为货物运输、作业机械向田间转移及为机械加油、加水、加种等服务。生产路与田间道垂直布置,一般沿沟的走向或垂直于田块方向。

  2.3植被重建工程措施

  土壤结构重构及水路道路工程完成后,为了保持水土,防风固沙,降低大风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改善区域生态系统,应在田间道路两侧布置农田防护林工程。道路两侧防护林为单行栽植,均栽植乔木,穴状植苗栽植,选择两年生苗木。

  树种的选择,根据当地的气候与土壤条件,选用适应当地生长、抗污染、耐烟尘、耐瘠薄的乡土树种,优先考虑当地自然生长的树种,栽种时间选择在春季。

  3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塌陷地不同的塌陷程度,因地制宜地对塌陷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有效地保护了耕地,并合理地利用的土地资源,修复了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为人们生活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第五篇:建筑业转包挂靠现象的研究分析与治理

  建筑业转包挂靠现象的研究分析与治理

  汪国华

  (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株洲412008)

  1转包挂靠的管理特点

  1.1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挂靠一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其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但一般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

  取得资质的单位,借用别的单位资质,投标中标后,以中标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中标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也属于“挂靠”。

  一般“转包”的主动方为企业,即是企业主动实施“转包”行为,而“挂靠”的主动方为“包工头”或其他承包者。由于法律明确禁止企业主动实施“转包”行为,所以建筑行业中用“挂靠”来代替“转包”一词就成为常用语。两者实质内容是一样的。

  1.2管理的主要特点

  1)转包、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直接实施管理。

  譬如:对承包的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等。

  2)为规避转包、挂靠在法律上的障碍,打法律“擦边球”,将所谓“管理”停留在形式上,并以“联营”、“联合施工”、“以包代管”、“项目经理大包干”形式出现,转包、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不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实质性的监督管理。

  譬如:转包、被挂靠的施工企业虽派驻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但实质履行合同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管理义务的是其他单位人员或个人聘请的非转包、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的人员。

  2转包挂靠市场基本形势

  2.1接受转包或挂靠的承包者身份已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因公开招标中标机会的限制,不得不采用挂靠其他单位资质投标中标施工。

  2)“包工头”在建筑行业从业时间长,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部分“包工头”在资金和施工队伍上已形成一定规模,在技术、经验、管理上已有了较大进步他们已可以从事结构复杂的专业性工程或总包工程90年代的仅从事简单劳务的“包工头”已不能与其同日而语、相提并论。

  3)原国有建筑企业辞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骨干。

  4)企业内部以“以包代管”、“项目经理大包干”管理形式出现的项目经理或技术骨干等个人。

  对上述4种转包、挂靠承包者的身份,以下简称“工程实际控制者”。

  2.2有实力的“工程实际控制者”逐步得到了建设单位的默认

  有些中标建筑企业尽管牌子大、牌子多,但就某一专业领域并不是强项,如实际派出的项目经理在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经验比“工程实际控制者”少,建设单位默认这些有实力的“工程实际控制者”采用转包、挂靠的方式就很自然。

  2.3建筑市场转包挂靠行为逐年增加如果要调查全国有多少家建筑企业有转包、挂靠行为及转包、挂靠的产值为多少是很难的。以笔者从事建筑行业20多年经验,可以毫不掩饰的说,绝大多建筑企业包括央企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转包、挂靠工程,并且建筑业总产值约有50%左右是通过转包、挂靠完成的,有一半以上市场被“工程实际控制者”占据并逐年

  增加。

  2.4转包挂靠市场监管难度大

  转包、挂靠虽明令禁止,但由于转包、挂靠市场空间较大,企业内部管理变换手段多且带有很大的隐蔽性,所以屡禁不止,只要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查处难度很大。

  3转包挂靠现象产生的原因

  转包、挂靠现象的产生既有建筑业“门槛”相对较低、业务不固定原因,也有政府工程投资主体单一,建设实施模式落后等原因。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工程建设制度缺陷和企业成本管理的复杂性。

  3.1工程建设制度的设计缺陷

  建筑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本文仅对《招投标法》、《建筑法》二法中部分制度设计缺陷进行简要分析。

  3.1.1《招投标法》制度的设计缺陷

  1)《招投标法》没有针对《建筑法》第24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做出规定。这对促进建筑产业发展和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不利,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公平有余,效率不高。

  2)《招投标法》在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上没有强制标准,导致因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确定的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统一。

  3)《招投标法》没有针对《建筑法》第16条“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做出规定。由于我国目前施工总包、专业施工队伍、劳务队伍结构不合理,且施工总包队伍偏多,一个工程招标往往少则几十家,多则上百家符合条件的施工总包队伍报名,如果没有很好的择优办法,转包、挂靠的管理就在所难免。

  4)《招投标法》没有针对《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做出规定。按《建筑法》29条,工程总承包招标,主体、关键性工作都有可能分包。但按《招投标法》

  48、58条就会出现与《建筑法》29条冲突的现象。

  5)《招投标法》对接受被转包单位业务和实施挂靠的“工程实际控制者”没有规定处罚措施,使“工程实际控制者”违规成本低。(见《招投标法》第58条)

  6)《招投标法》没有对有些词语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义,使其制定的法律限制措施无法执行到位。譬如:《招投标法》

  48、58条出现的“主体”、“非主体”、“关键”、“非关键”等词。

  7)《招投标法》没有明确母子关系企业的投标地位,使一些有母子关系的集团公司陷于串标、围标、中标后转包、挂靠的尴尬境地,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

  3.1.2《建筑法》制度的设计缺陷

  1)《建筑法》第4条没有确定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服务功能的法律地位,无法发挥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在建筑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优势。

  2)《建筑法》第2条调整范围太窄。未将交通、水利、电力、广电、通信、铁道、民航等部门管理的建筑活动等纳入《建筑法》调整对象,不利于当前建筑活动的监管。

  3)《建筑法》从业资格中对企业资质许可人为的划分相应等级的资质不仅造成了市场歧视,加剧了建筑业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需求结构矛盾;而且无法通过招投标达到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的目的,更不利于建立建筑企业退市机制,不但使一些有较高资质等级的劣质企业退不出建筑市场,同时使有资金实力和专业化优势的“工程实际控制者”只能采用转包、挂靠的方式进入建筑市场。而个人从业资格许可也没有强化从业资格人员,特别是项目管理执业资格人员的法律责任。

  4)对《建筑法》第24条提到的“肢解发包”一词不能准确的进行法律定义和法律限制。而

  24、28、29条提到的“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的分包”与“肢解”、“施工总承包”与“主

  体结构施工”的用语不但存在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问题,也容易造成市场歧视。

  5)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市场定位及资质等级的限制越来越不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没有强化监理制在遏制建筑市场转包、挂靠行为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既容易导致监理企业自身转包、挂靠的产生,又容易导致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譬如:监理范围仅仅考虑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没有将工程建设中的其他阶段(如: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涵盖进来。如果建设单位采用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则监理法律义务和责任就必须重新界定。

  6)《建筑法》第

  28、29条使有母子关系的集团企业之间经常陷于转包、挂靠的尴尬境地,急需通过创新制度特别是明确工程项目咨询、管理的法律地位,来解决有母子关系的集团企业之间转包、挂靠的法律障碍使更多的企业不仅仅依靠资产纽带,还依靠业务纽带形成类似于工业发达国家的全国性建筑企业。

  7)《建筑法》的执法没有与劳动、审计、司法、税务等部门的执法结合起来,使得监管部门对转包、挂靠的法律责任很难取证和执行到位。

  3.2企业成本管理的复杂性

  1)投标资金成本复杂。在目前企业资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业主为了达到限制入围投标队伍数量,考核投标企业的资本实力的目的,往往不会采用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国际上通用的银行征信系统,而会大量采用投标保证现金、履约保证现金,造成企业标投的越多,流动资金越短缺,融资压力越大。同时在目前招投标的法律体系框架下,企业还必须增加场外资金成本费用。因为企业为获得工程项目往往需要更多同行企业互相协助才能中标并形成有利的中标价格,也就需要更多的场外资金作保证,但这些场外交易资金对企业来讲不能以合法的形式体现这就势必使企业将投标所需资金成本转嫁给“工程实际控制者”。即便某些企业不以互相协助的形式获得工程,但因建筑市场价格竞争的残酷性,使其很难获得合理的工程价格,最终只有通过层层转包,让“工程实际控制者”挂靠来实现企业基本的利润,否则,企业就会面临亏损的局面。

  2)市场准入成本复杂。目前全国建筑市场虽已放开,但各地区、各行业无论从价格竞争机制上,还是在政策制定上仍存在较强的地区市场壁垒、行业市场壁垒,一些企业为拓展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不得不寻求当地“工程实际控制者”来进入市场,规避各部门及地方政府设置的市场壁垒。

  3)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关系成本复杂。建筑管理的多程序、多环节使工程实施过程中无法杜绝暗箱操作而各方面利益主体为平衡各种关系,导致关系成本增加。而建筑企业对这部分关系成本在账面上是无法体现的,只有通过转包、挂靠的方式才能规避这部分关系成本。

  4)直接工程管理成本复杂。工程的直接成本管理,无法象工厂一样达到管理的标准化。某项工程涉及到的劳务用工岗位、机械、材料种类越多,则成本管理越复杂,稍有管理漏洞,即可造成项目的亏损。特别是目前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为避免本地税源流失而形成的各地税收征管方式的差异、漏洞,使企业(尤其是非在企业注册地承接的工程管理)往往会以转包、挂靠的形式来简化成本管理过程,进而达到转嫁税收成本、合理避税目的。

  4转包挂靠现象的危害

  企业一旦采取层层转包、挂靠的方式进行管理,作为“工程实际控制者”必定会通过偷工减料,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偷税漏税来获取最大利益,其对工程、企业本身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是不言而喻的。

  1)容易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

  3)由于转包、挂靠的管理一般不会建立真实的成本账目,相关证据无法有效提取,一旦“工程实际控

  制者”工程项目管理不善,将给企业带来大量经济纠纷。

  4)容易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工程实际控制者”往往使用大量的现金支付,不建立真实成本账目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部分材料供应商、劳务提供方、机械租赁方为了转嫁税收成本,在“工程实际控制者”配合下,不提供发票或不建立真实成本账目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5)容易导致资金监管方面的漏洞,客观上为“工程实际控制者”洗钱提供了平台。

  6)容易导致企业无法建立自己的品牌,对企业做大做强不利。

  7)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5转包挂靠现象的治理措施

  5.1“堵”的治理措施

  “堵”就是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1)在《招投标法》和《建筑法》中明确转包、转让、挂靠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责任,并增加“工程实际控制者”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责任。

  2)在《招投标法》和《建筑法》中制定对接受转包和实施挂靠的“工程实际控制者”的处罚措施,增加“工程实际控制者”违法违规成本。

  3)在《招投标法》中制定对企业采取转包、挂靠管理的市场限制措施,譬如:取消1~3年投标资格等。

  4)要按照《刑法》第162、191、201、203、225条的规定,对实施转包、挂靠的企业和“工程实际控制者”界

  定罪与非罪。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劳动部门、人民法院建立关于受理因转包、挂靠引起的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仲裁结果或审理结果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便及时对转包、挂靠进行处罚。

  6)要制定合理的、统一的建筑税收征管政策。取消企业以项目部名义开设的账户,使“工程实际控制者不能利用项目部的临时性来逃避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对项目部税务的监管和套取现金。规定企业异地施工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应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税务监查力度,规范分支机构的财务行为

  7)强化个人从业资格及责任,个人违规就狠狠惩罚个人,甚至剥夺其终身从业资格。

  8)明确项目管理的法律地位后,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邀请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对其管理的分包单位转包、挂靠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财务账目、资金流向、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进行不定期审计。

  9)规范材料供应商(特别是砂、卵石、碎石、小型材料等无法准确核定产量的供应商)、机械租赁方(特别是个人拥有机械设备的租赁方)的市场行为,强化税收征管手段。

  5.2“疏”的治理措施

  “疏”就是通过制度创新,遵循市场平等、统一原则,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理顺建筑市场发展体制,消除市场歧视,从而减少转包、挂靠的产生。

  1)在《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三法中统一对“承包单位”、“综合承包”、“专业承包”、“施

  工作业承包”、“工程项目部”、“项目管理”等专业词语做出完整、准确的法律定义,删除“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肢解”、“主体”、“关键”、“非主体”“非关键”等表述模糊、概念不清的词语。

  2)在《建筑法》中将交通、水利、电力、广电、通信铁道、民航等部门管理的建筑活动纳入调整对象。

  3)在《建筑法》中明确任何承包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明确其法律责任,发挥项目管理在建筑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优势。

  4)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增加工程项目部关键项目管理岗位执业资格人员配备条件和法律责任。

  5)在从业资格中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设置综合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作业承包三个统一的资质序列,不设资质等级。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定可交由协会等中介机构负责。

  6)将现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合并,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规定:取得综合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作业资质的企业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但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监理必须由第三方担任,项目管理机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7)按照“综合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从严,专业承包、施工作业承包资质准入放宽”的原则,重新制定综合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作业承包资质标准。对现已颁发的各等级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统一按一定标准、一定比例并入相应的综合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作业承包资质序列,并设立与新序列标准过渡期。譬如:可将工程设计综合甲级企业,行业甲级企业,特、一级施工总包企业纳入综合承包资质序列。经营范围仍是原资质核准的范围。可将工程设计专业、专项甲级企业,二级施工总包企业,一级专业施工企业纳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经营范围仍是原资质核准的范围。可将工程设计行业乙、丙、丁级企业,专业、专项乙、丙、丁级企业,三级施工总包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专业或专项施工企业,各等级的劳务施工企业纳入施工作业承包资质序列。经营范围仍是原资质核准的范围。

  8)对无资质的“工程实际控制者”,要通过专业承包、施工作业承包资质准入条件的放宽,积极引导其取得专业承包、施工作业承包资质。譬如:只要项目负责人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具备工程师职称或高级技工资格,有设备、场地、资金,即可颁发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作业承包资质,而不冠以“劳务”二字。

  9)对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取消资质及等级(包括执业人员等级)限制,放宽准入条件,实行建筑中介服务从业登记证(按业务类别颁发)和合伙企业制度。强化监理对转包挂靠的法律监督责任,扩大监理的工作范围。

  10)将《建筑法》第24条修改为:“发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资质承包人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联合体承包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联合体承包人”。

  11)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制度。只要不同的企业具有能满足各自承担的施工任务的能力就可以参加投标。删除《建筑法》27条中“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内容。

  12)在《建筑法》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转让他人”。删除“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内容。

  13)将《建筑法》29条按“综合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作业承包可以全部或部分分包,也可全部或部

  分完成承包项目,全部或部分分包的,承包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一起以联合招标(主要以邀请招标为主)的方式择优选择分包单位,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分包活动只能一次,禁止层层分包”的原则进行修改。

  14)在《招投标法》或即将实施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鼓励综合承包招标、联合体投标,促使勘察、设计与施工企业的资源整合。界定有绝对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不能同时参与同一标段工程项目的投标。

  15)在《招投标法》或即将实施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划定综合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作业承包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16)制定综合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作业承包招标文件范本和分包招标文件范本及合同范本。在招标文件范本及合同范本中明确项目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职责,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资金控制的职能,明确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建筑中介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

  17)在清单计价中合理确定项目管理经费比例,合理设定项目管理费用和分包项目招标控制价,防止承包单位通过收取高额项目管理费而盘剥分包单位。

  18)鼓励企业、社会资金、民营资本特别是有资质的承包企业以投资的形式参与政府工程建设,解决政府工程资金筹集压力和项目管理压力,使政府投资工程市场化。具备承包资质企业以投资的形式参与政府工程公开招投标后,不需进行二次施工招投标,但承包企业自愿选择的除外。

  6结语

  通过采取“堵”、“疏”结合,重在“疏”的治理,相信建筑市场上的转包、挂靠现象会更少,从而使企业发展模式由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逐步形成资金技术密集、管理先进、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建筑业龙头企业。

  收稿日期:2010-03-24作者简介:汪国华(1968-),男,湖南常德人,经济师,主要从事工程招投标及市场经营工作。

推荐访问:对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回扣问题的研究 医疗“回扣”、“红包”现象的分析与治理探讨[修改版] 回扣 红包 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