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办法】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15 08:4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保证源头数据质量,根据《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二、考核组织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办法】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统计办法】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全文完整)



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保证源头数据质量,根据《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

二、考核组织

国家统计局制定考核办法,统一领导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县级统计局的具体考核工作。

三、考核周期

考核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首次考核时间为2012年。

四、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服务、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制建设、统计管理、加分项等7个部分、26个方面的内容或指标。

(二)评分标准

各项工作或指标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三)计分方法

计分采用百分制,各考核项目加权汇总后得出总分。

“统计调查”部分考核范围包括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常规统计调查、当年开展的普查以及重要的专项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专业,也可将相关调查合并为一个专业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方法是:按每个专业100分制评分,对该专业考核年度年、定报工作等进行综合考评,得出该专业的得分,各专业得分平均后得出该项的考核得分。

五、报送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按要求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并于考核期结束后次年3月底前将考核情况说明和《县级统计局考核评分综合表》(见附件2EXCEL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统计局。

六、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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