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完整版】

时间:2023-05-19 13:0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精神,促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分配和合理利用,促进基层首诊、分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完整版】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精神,促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分配和合理利用,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建立,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发改社会〔20122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84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53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指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科医生为主体,服务团队为依托,村(居)为范围,户为单位,通过签约式服务,为签约居民提供安全、有效、连续、综合、可及、个性化的医疗照顾、健康维护和预防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试点先行、逐步扩面、自愿选择、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

第五条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为辖区常住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户为单位签约,每户人口数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准。

第七条  现阶段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65岁及以上老年人、慢性病病人、残疾人、特殊困难家庭等重点人群为主,并随发展逐步扩大到全区所有居民。

第八条  每名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数量原则上为300户、1000人以内。

第三章  提供主体

第九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构主要为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鼓励公立医院、非区政府举办的且承担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的医疗机构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十条  签约服务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条件;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配置与全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达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员以全科医生为主,并通过组建服务团队方式提供服务。服务团队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以及其他医务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服务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科医生服务团队中应有1名全科医生(或执业医师)、1名社区护士,以及若干名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人员;

(二)全科医生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临床诊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经历;社区护士应具有社区培训合格资质;

(三)团队成员应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知识,较强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工作协调能力,热爱工作岗位,工作责任心强。

第四章  签约服务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签约服务工作流程包括:

(一)宣传引导。利用区-镇街-村居三级服务网络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设立签约服务宣传专栏,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公示签约服务政策、流程、内容、团队等,引导居民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二)签订协议。按照自愿签约的原则,本区常住居民可到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签约服务申请,自主选择家庭医生签订服务协议(见附件1)。每户居民同期只能选择一名医生进行签约。对行动不便的居民,家庭医生可上门办理签约手续。签约时居民应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证件,特殊困难家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服务告知。协议签订前,家庭医生应充分告知签约居民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期限和权利义务等信息,送达签约服务联系卡。

(四)服务提供。家庭医生在签约年度内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五)服务续签。签约服务周期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服务期满后需续约或另选家庭医生的应在签约期满前30日内办理签约手续。

第五章  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可通过预约优先方式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与转诊、基本药物、医保非基本药物使用,以及适宜技术运用、家庭医生出诊等服务。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签约居民免费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高血压、2型糖尿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残疾人健康管理、婚前医学检查、疾病(含精神、妇幼)预防控制、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卫生诊断与信息管理等16大类70项服务。

(三)健康管理服务。通过门诊、电话、上门等服务方式对签约居民进行健康状况调查与健康评估,制订健康管理方案,提出健康维护意见。提供24小时免费电话咨询,联系上级医院预约转诊服务,定期清理家庭药箱并指导合理用药等。定期收集与更新签约家庭基本信息及家庭成员既往病史、近期就诊情况等健康信息。

(四)其他服务。家庭医生根据签约居民需要,结合自身服务能力,为签约居民提供签约服务协议之外的其他有偿增值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基本医疗服务规范要求。

第六章  服务方式

第十六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家庭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家庭医生严格按协议约定内容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应积极配合服务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供需呼应、分类服务”原则,通过主动服务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院内服务,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基层首诊与双向转诊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连续性。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全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管理制度。建立以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严格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具体办法由区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负责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部绩效管理,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严格组织实施。

第八章    费用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一)对现有政策覆盖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国家、本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执行。

(二)签约居民个人缴费。在上级相关政策出台前,以户为单位缴费,20152016年缴费标准为40/年·户,由区级财政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予以专项全额补助。2017年起实行签约居民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另行制定。个人缴费在服务协议签订时收取。

第二十一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主要用于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激励,调动工作积极性。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日常督查制度。区卫生计生委通过定期走访、暗访、问卷调查、电话回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围绕家庭医生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存在问题等开展日常督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部监督机制,要在所辖社区居委会向居民公示家庭医生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二十三条  健全社会监督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注重运用各种新媒体平台,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四条  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建由医疗机构、律师、社会组织、居民代表、患者代表等组成的第三方评价团队,每年评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11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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