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区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19 20:0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保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区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区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重庆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各科室(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经领导审签后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坚持“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依据。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局办公室牵头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制度建设、公开目录编制、督查考核及汇总形成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宣信中心负责信息公开平台搭建、维护,提供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并负责指导各科室(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新闻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督查室牵头信息公开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情况查处工作。

各科室(单位)负责做好工作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和总结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链接方式公开);

(二)环境保护规划、区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信息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国家及我市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八)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九)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办理结果;

(十一)环境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三)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四)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五)环保局科室(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处理过程中的过程信息,一般不属于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区环保局主要通过永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环保专栏或环保子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环保政务信息。根据工作需要部分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区党务政府信息公开等其他平台公开环保政务信息。

第十条 凡公开目录中的内容,均应在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主动公开。各科室(单位)按职责及时在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媒体公开信息的内容、程序及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时限。各科室(单位)从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有关规定。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一般长期保留。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制订规范的《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提供在指定平台或局办公室供申请人下载、领取;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为无能力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申请人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十四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的其他行政机关,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不公开的理由涉及法律法规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将回复函送督查室会签。

第十五条 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露,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承办科室(单位)致函第三方,请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依据,承办科室(单位)、办公室、督查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中办公室审核登记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科室会签不超过2个工作日。不能按期答复的,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报请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的规定时限内。但应当有文字材料备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如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原则上由各承办科室(单位)分别办理,经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汇总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程序。审签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在指定的平台公开;按有关规定应实时公布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管、工作动态等业务信息,经有关业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后,由科室(单位)负责在指定的平台公开。未经局领导审签的本级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工作程序:

局办公室接收申请表,按照《申请表》内容核实申请人信息,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和说明理由。

局办公室对通过审核的申请,提出拟办意见,呈业务分管领导批示交承办科室(单位)。

承办科室(单位)认真研究,拟写回复意见书。回复意见书经相关科室会签,呈业务分管领导审签后回复申请人。回复书采用环保局便函格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结合,由制作信息的科室(单位)提出具体意见,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对不能确定是否保密的,由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如保密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保密的,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商永川区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重大、敏感信息审核程序。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召集相关科室(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报业务分管领导审定。若业务分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息公开工作通报制度。局办公室会同宣信中心定期对各科室(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公开信息是否全面、更新是否及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依申请公开是否按时回复、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内容。局办公室牵头,信息中心配合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局内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各科室(单位)每年1月底前对本科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公开内容及数量、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局办公室每年2月底前完成区环保局信息公开总结,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后上报市环保局和区政府督查室,并在指定的平台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督查问责制度。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蓄意篡改、编造、提供虚假信息、不按时答复依申请公开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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