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年度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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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区管委会,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庐阳区人民政府2016年度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年度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年度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办法(完整)



2016 年度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区管委会,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庐阳区人民政府2016年度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首善之区和辐射源建设,打造引领时尚的国际化首善之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落实,促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办法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量为主、兼顾定性,分类管理、分组考核的原则,鼓励争先创优。

第三条 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区目标办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责任单位包括:

(一)各乡镇、街道;

(二)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所属)事业单位;

(三)区委、区政府有关合署工作部门;

(四)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目标按年度组织编制,考核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修改。考核指标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区政府确定的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6年度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庐政〔20165号);

(二)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目标,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各项目标任务;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目标;

(四)责任单位职能业务工作主要争创目标;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纳入年度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的其他目标。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工业区考核内容:

(一)经济建设指标(100分)见附件1

经济发展指标由区发改局、经济促进局、财政局、统计局、商务和旅游局、招商局等部门,根据市对区下达的主要经济发展目标以及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经济发展目标,按照中央商务区、高技术服务示范区、生态旅游休闲区三大片区特点,差异化确定各乡镇、街道及工业区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

项目建设工作、双创和节能工作、自主创新及科普和防震减灾工作由区住建局和区重大项目推进指挥部办公室、区经促局、区科技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及工业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正式出台。农林水务工作(美丽乡村建设)由区农林水务局制定考核办法(三十岗乡单独制定具体的美丽乡村建设考核任务)。

(二)社会发展指标(100分)见附件2

主要包括:(1)民生工程和社会保障类。民生工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民政工作、残疾人工作等。(2)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事业类。社区教育体育工作、社区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等。(3)城乡发展和管理类。安全生产、市政园林、城乡建设与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访工作、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和工商联、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工作、节约集约用地等。(4)综合推进类。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政务公开、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公文处理、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建议办理、依法行政工作、公共资源管理、政风评议、廉政建设、文明创建、法治庐阳创建及普法工作、政务服务、审计整改工作等。以上由主考单位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以定量指标为主)并进行考核,结果报区目标办汇总。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内容(见附件3

(一)重点工作目标(20分)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的重点工作为本办法第五条涉及的各项内容。由区目标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重要事项督办(10分)

市、区两级确定的督办事项,市、区领导批示等的办理落实情况,省、市长留言以及区长信箱办理情况。由区目标办进行考核。

(三)共性指标(60分)

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建议办理、政务信息、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政风评议,公共资源管理,法治庐阳创建及普法工作,招商引资,文明创建,民生工程,安全生产,信访工作,政务服务,城市管理,双创和节能工作,审计整改工作,环保工作、自主创新及科普和防震减灾工作等。以上由主考单位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以定量指标为主)并进行考核,结果报区目标办汇总。

(四)评议工作(10分)

由区目标办组织区政府领导和乡镇、街道、工业区评议。

第八条 节能、环保、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食品药品安全等8项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计分

第九条 对各乡镇、街道、工业区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指标双百分制考核。

(一)经济建设指标

依据区委、区政府分解下达的各乡镇、街道、工业区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计分,完成100%以上的按100%计分;项目建设工作由主考单位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和细则,按照“全面完成”、“较好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种标准进行评价,其中“全面完成”比例不超过30%,“基本完成”比例不少于20%,区目标办按照100%90%80%50%的得分进行汇总;农林水务工作(美丽乡村建设)除三十岗乡外,其他乡镇街道和工业区采用倒扣分制,三十岗乡单独考核计分;双创和节能工作、自主创新及科普和防震减灾工作采用倒扣分制。

(二)社会发展指标

由各主考单位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和细则,按照“全面完成”、“较好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种标准进行评价,其中“全面完成”比例不超过30%,“基本完成”比例不少于20%,区目标办按照100%90%80%50%的得分进行汇总。实行倒扣分制的目标任务,由主考单位根据该项工作的考核细则相应扣减分数。

第十条 对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实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重要事项督办、共性指标和评议工作百分制考核。由各主考单位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和细则,按照“全面完成”、“较好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种标准进行评价,其中“全面完成”比例不超过30%,“基本完成”比例不少于20%,区目标办按照100%90%80%50%的得分进行汇总。实行倒扣分制的目标任务,由主考单位根据该项工作的考核细则相应扣减分数。对承担市对区目标考核任务的区政府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在四城区排名第一的,在总分基础上加3分,排名第二的加1分;排名第三的倒扣1分,排名第四的倒扣3; 对承担多项考核任务的单位,由区目标办综合权衡加减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定期督查通报。对市、区两级确定的重要事项,市、区领导的批示件,省、市长留言和区长信箱办理情况等进行督办,并定期通报办理落实情况,结果纳入考核评分。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考核。

(一)实行分组考核,具体如下:

1. 经济建设部门组(11个):发改局(物价局)、经济促进局、农林水务局、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商务局和旅游局、国资办、招商局、重点局;

2. 社会事业管理部门组(11个):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和计生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局、司法局、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残联;

3. 综合部门组(6个):政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信访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4. 乡镇街道工业区组(11个):三十岗乡、大杨镇、杏花村街道、四里河街道、海棠街道、杏林街道、双岗街道、亳州路街道、三孝口街道、逍遥津街道、庐阳工业区管委会(林店街道)。

备注:庐阳工业区和林店街道作为一个责任单位。

(二)考核程序

1. 自查。各责任单位对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认真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至区目标办。

2. 复核。由考核办法中各主考单位向区目标办提供各乡镇、街道、工业区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考核结果。

3. 评审。区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各乡镇、街道、工业区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指标实施分类考核。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考核按照得分结合“一票否决”情况分别拟定“首善之区经济建设优秀单位”和“首善之区社会发展与管理优秀单位”各3个。优秀等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定,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获奖情况作为评定等次的依据(按照获奖等次及获奖次数确定)。经济建设考核指标、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下的乡镇、街道、工业区等次评定为“不合格”,其他责任单位等次评定为“合格”。

2)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的考核,按照重点工作目标、重要事项督办、共性指标和评议工作总得分并结合“一票否决”情况,从高分到低分评选出“优秀”单位,原则上“优秀”单位数量不超过该组责任单位数的40%,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获奖情况作为评定等次的依据(按照获奖等次及获奖次数确定)。得分在80分以下的责任单位等次评定为“不合格”,其他责任单位评定为“合格”。

4. 审定。年度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对年度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中获得“优秀”、“合格”的责任单位,区政府将分别给予机关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发放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奖金。其中区财政实行全额拨款的部门,奖金由区财政供给;不是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给予主要领导奖励,奖金由区财政解决,其他人员的奖金各单位自理。具体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责任单位,区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凡在各分组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将扣减该单位当年度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奖金;凡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不计发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奖金。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超额完成指标任务、推进重点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给予额外加分奖励,加分奖励对乡镇、街道及工业区计发总奖金,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按人均计发。具体如下:

(一)对乡镇、街道及工业区每项经济考核指标超额完成任务的,按照超额的百分点(最高不超过20个百分点)和指标任务占全区任务比重给予加分;完成全年护税任务的,按任务占全区任务比重给予加分;招商引资(或协税)每引进一个大项目给予加分;项目征迁原则上在全部拆净后,按项目规模给予加分;在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中进入前3名的或在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中进入前10名的给予加分;信访工作在创无进京访、无到省去市集体访、无异常访活动中取得成效的给予加分。上述加分由各主考单位在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对承担市对区目标考核任务的区政府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在四城区排名第一的给予加分,排名第二的减半加分,对承担多项考核任务的单位,由区目标办综合权衡加分。

(三)对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单位年度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加分奖励,加分细则由区委办统筹制定。

(四)对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单位当年度荣获市政府工作创新奖和提名奖或创新工作被推荐申报合肥市政府工作创新奖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六条 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单位,经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加分奖励。奖励金额=每分值奖金×获奖分数×部门人数。

第十七条 原则上取消各项评比奖励,确需表彰奖励的需制定详细考核细则,报区目标办备案,由区委、区政府审核。

第十八条 对各责任单位的违法违纪人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责任,并扣发其本人全年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目标实绩的单位,取消该单位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考核奖金,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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