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法】关于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0 15:5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关于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关于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的行为。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现金提取和转账提取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公积金中心及下设的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房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职工租住住房的;

(十一)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六条  职工符合第五条(一)项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夫妻双方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婚前单方全额出资购房,婚后其配偶不得以购买该住房为由申请提取。

第七条  职工符合第五条(五)项规定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和共同还款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婚前单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婚后其配偶申请共同偿还贷款的,需先追加申请人为共同还款人。追加后的共同还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采取转账方式;

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婚后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职工符合第五条(六)、(八)、(十)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  在丹东地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其他情形提取;

借款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户且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住房,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其购房行为发生日起一年后申请办理。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申请现金方式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的,提取到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前一个月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购买房改房的,提取到购房收据开具前一个月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取到购房收益金发票开具前一个月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取到房屋竣工日(验收合格时间)前一个月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房屋动迁的,提取到交纳房屋代建费收据开具前一个月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九)项情形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自贷款发放日起一年内,可申请现金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为贷款发放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额度;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实行转账提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申请现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上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后方可申请下一次提取;

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额为结清贷款日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余额;

夫妻双方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额。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第十五条  租房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为12个月应提取额。应提取额计算公式:(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

第十六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第十七条  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职工租住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为12个月个人缴存部分。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要件:

(一)《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以夫妻关系名义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交关系证明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交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接6版)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职工同时需提交以下相应要件:

(一)购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商品住房的,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全额购房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契税的需提交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商品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契税的需出具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购房的还需同时提交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收益金发票、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交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房屋动迁的,提交房屋动迁协议、代建回迁房交款收据、动迁人在动迁地址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动迁人户口不在动迁所在地,还需提交动迁前动迁人在动迁地发生的电费、水费、有线电视费等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也可提供回迁后房屋进户单、水、电相关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八)退休的,提交经政府管理部门盖章生效的《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伤残证(1-4级)、残疾证(1-2级)原件及复印件;

(十)出境定居的,提交出境、出国定居证明(绿卡、移民证明或居住国永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提取公积金书面材料;

(十三)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交《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

(十四)租房支出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交租房协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收据、缴税凭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所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契约》)复印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单位出具的个人工资收入证明,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单身证明;提取要件每年审核一次;

(十五)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变更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身份证申请表》,代取人为死亡职工配偶或子女的,提供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代取的,需出具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经政府管理部门盖章生效的《丹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需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离本市的,提交户口不在本市或迁离本市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单身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提取要件每年审核一次。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在相应栏内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第二十一条  提取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提取要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单位在公积金中心办理账户托管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要件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依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对职工所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对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职工可以持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缴存公积金职工因债务纠纷,人民法院要求强制划拨其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偿还债务的,职工在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提取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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