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法】青秀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1 15:3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司法行政机关纪律,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执法大队队员的行为,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及执法大队队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青秀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司法办法】青秀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司法行政机关纪律,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执法大队队员的行为,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及执法大队队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二条  青秀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一)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提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法律文书;

(三)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

(四)审批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申请;

(五)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帮扶措施;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七)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

(八)组织追查或者查找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

(九)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以及决定收监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十)解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

第三章  招聘及合同管理

第三条  因工作实际需要,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岗位必须使用编外工作人员的,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局班子审核同意。

第四条  经局班子审核同意后,按《南宁市青秀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招聘或选聘工作统一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外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2年。聘用合同中可约定试用期,新录用人员均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第八条  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执行。

第九条  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由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执法的特殊性,聘用人员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如因家庭困难不能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供申请书及亲属的保证书。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对每一名聘用人员要登记详细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  在聘期间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每周五都应参加体能集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书面递交请假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不参与集训。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需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不能无故关(停)机,离开南宁市需向局办公室报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南宁市。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间内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各类任职资格考试的,不允许占用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间,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本单位管理,并参加本局党(团)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与本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离岗前,应及时对其聘用期内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在7日内与本单位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本大队聘用人员纳入城区绩效考评对象的范围,实行平时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制度。

聘用人员平时绩效考评为每季度考评一次,考评档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平时绩效考评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一般在每个季度末进行,考评结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向局办公室递交考评结果,办公室再报局班子审核确定。

年度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进行,尚在两个月试用期的聘用人员不加年度考核。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聘用人员总数的15%以内。

第十八条  评审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事建立有效的竞争奖励机制、发挥考核作用的关键环节、是我局聘用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和评优评选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  改进考评办法,提高考核的可用性试点事业单位定向招录制度,每年计划安排一定名额的事业编岗位报人社局审批后,向连续三年以上考核优秀的聘用人员定向招考,鼓励广大聘用人员立足岗位,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青秀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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