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办法】江南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1 15:5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江南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江南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社会

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规定  (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南宁市江南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通过招标形式择优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年度招标和分项目独立招标两种方式。

一、分年度招标是按照招标程序,选取若干个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合同期限内,综合考虑入选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配置、社会业绩、执业质量等因素统筹安排项目审计任务的招标方式,原则上每二年招标一次。  

二、分项目独立招标是针对特定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招标,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方式。

第五条  参与江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三、执业三年以上,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四、在接到审计局工作安排的通知后,确保3天内能指派相关人员到达审计局办公所在地。

第六条  中介机构中标后,须与南宁市江南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签订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合同,并缴纳一定的审计质量保证金。服务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开展项目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并对审计结论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对项目的审计过程、相关资料、技术等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托的工程结算审核业务,有特殊情况的,经报请审计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具体时限是: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审核时限30天;

51万元-200万元,审核时限40天;

201万元-2000万元,审核时限50天;

2001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限60天。

第三章  审计质量的控制

第十一条  所有对外委托项目统一按审计中心制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质量控制

一、中介机构在受托接收审计资料后应确定项目审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审计人员,报审计中心审核。在项目审计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审计人员。

二、项目审计负责人应根据审计要求,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包括审计内容、方法、时间等,报审计中心审核。

三、根据审计的需要,要求所有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由中介机构联系审计中心复审人员一起参加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必须到场,并在《项目现场勘验记录表》上签字。

四、中介机构不得从建设、施工单位私下接收审计资料,若确需增补其他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审计中心反馈,提出书面申请,审计中心审核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增补资料。

五、中介机构在与施工单位对数前,应及时向审计中心提交书面初审结果和初审报告,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六、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审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七、项目工程造价成果误差率不得超过3%(含3%)。

第十三条  审计质量控制

一、中介机构应对项目审计情况和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做审核说明。

二、中介机构应对审计的项目提供详细具体的工作底稿。

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审计工作必须安排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师和造价员完成,不得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自己编制概()算、结算项目的审计工作;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的人员与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五、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实行质量复核考核体系,由审计中心对中介机构完成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对审计质量、工作底稿和审计人员执业行为及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审计中心存档备案,作为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廉政规定

第十五条  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廉政勤政水平,中介机构接审项目时应提供廉洁承诺书,内容如下:

一、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廉洁自律,廉政勤政。

二、办理审计业务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推、拖、卡、压,不得刁难服务对象。

三、不得索要和收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各种物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任何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免费或廉价提供的各种劳务。

四、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人员就工程项目审计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损公肥私,不得瞒报、蓄意误报被审计项目或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有特殊原因确须延长时间的,应报请审计中心同意。中介机构无故延期审计时限,每超出一天,扣减本项目审计服务费的2%,扣到50%为止。中介机构无故超时30天以上未完成审计任务的,审计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复审单项工程审定额结果误差超过3%(3%)时,视为中介机构违约,不支付该单项工程审核服务费。违约1次,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2次,审计中心有权没收中介机构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违约累计3次,有权没收中介机构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出现丢失或损坏审计中心提供的审核资料的,出现第1次,没收中介机构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出现2次,有权没收中介机构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员必须与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务报酬)。如擅自减少审核人员、且减少人数比例达30%的,视为违约,审计中心有权没收中介机构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30%;减少人数比例达40%的,有权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60%;减少人数比例达50%的,有权没收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如将承担的审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或不接受审计中心委托的,则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若在未出具任何审核结论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将受托项目退回的,审计中心不支付任何审核服务费,且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参加审计的中介机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二、利用审计工作进行索贿、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审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

第六章  中介机构进入、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进行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实行进入、退出机制。

一、进入机制

(一)委托业务原则上每二年通过招标方式选取若干个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也可针对特定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单独实施招标。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单位被取消定点服务资格,中介机构少于5(5)时,原则上从招标企业中择优录取。

二、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计中心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取消资格。

(一)对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二)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严重违反操作过程、廉政规定给审计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江南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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