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桂林市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2 10:0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市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根据《桂林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车改通字〔2016〕3号)、《桂林市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桂林市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桂林市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机关公务

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根据《桂林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车改通字〔2016〕3号)、《桂林市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市车改通字〔2016〕4号附件1)和《桂林市本级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车改通字〔2016〕4号附件2)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党组精神和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包括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和执法执勤(含特种专业)用车两类。

第三条  市局机关所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市局办公室统一调配和管理;经济检查支队、分局所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参照本办法自行负责管理。因重大活动、大型会议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济检查支队、分局应服从市局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二章  车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是指我局按市公车改革办规定保留的用于重点保障机要文件递送、突发事件处理、基层调研、下乡等公务活动的车辆。

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条件:

1.上级要求报送和领取机要件、急件的;

2.集体参加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

3.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下县(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跨行政区域出差的;

跨行政区域出差,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规定,不包括象山、叠彩、秀峰、七星4城区,雁山区柘木镇和雁山镇,灵川县定江镇和大圩镇以及八里街经济开发区,临桂区的临桂镇、四塘镇及两江国际机场;

4.处理突发事件,到紧急现场或者抢险救灾的;

5.参加紧急会议的;

6.处理其它紧急公务的;

多人参加公务活动地点相同或相近且符合派车条件的,原则上拼车前往。

第五条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侦察、办案、监察、稽查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执法执勤单位在执勤、办案、通讯指挥等公务活动中使用,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的专用车辆。

执法执勤(含特种专业)用车条件:

1.执法执勤用车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是指经常到现场与工作对象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

2.遇重特大突发事件、跨部门联合执法和其它符合用车规定情况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服从桂林市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六条  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和执法执勤(含特种专业)用车不得用于一般公务活动。

第七条  用车程序。由所在部门(个人)填写《桂林市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局办公室主任初审,并征得分管局领导(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派遣车辆。

紧急情况需要用车的,可口头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派车。待完成任务后3天内需补填《桂林市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表》。

第八条  执法人员乘坐执法车辆应着工商制服。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局领导同意。

第九条  车辆加油实行持卡加油。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持卡加油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符合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应第一时间停放至指定地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油、年检、日常维护维修等方面的支出。车辆运行经费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实行定额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故障需维修的,应到政府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第四章  驾驶员及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公务用车行驶安全。

(一)严禁将公务用车交给他人驾驶或出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驾驶人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型相符且有效的驾驶执照。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项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杜绝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行车(出差)期间,要注意行车安全。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驾驶车辆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因驾驶员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出现人为违章(不系安全带、闯红灯等)的扣分和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根据违章行为和性质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五)公务用车完成任务后,应停到车库或指定位置;因特殊情况不能停至车库或指定位置的,须征得车辆管理部门或局领导同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桂林市出台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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