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河北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2 12:0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河北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河北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车购税资金由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围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规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甄别、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国家和省级交通规划范围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和普通国省道(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确定的规模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我省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规模和标准执行,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第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我省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交通运输部确定的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15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201211日至201712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奖励额度按照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规模执行。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第十二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相关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与省财政厅协商同意后,将项目附省财政厅同意意见上报交通运输部。省财政厅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对上报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与省财政厅及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交通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共享。

第十六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和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由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由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安排项目,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每年110前将上年项目安排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  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同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对设区市、省直管县申报项目进行甄别,在与省财政厅协商同意后,附省财政厅同意意见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省财政厅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八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并抄报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抢通资金申请后,会同省财政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市县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当年2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等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联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四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确定资金额度,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资金文件。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等其他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确定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文件,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分别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文件。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及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应由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审批;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车购税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升运输装备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智慧绿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十九条  车购税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评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的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时间、完成质量等情况,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灾损灾毁公路和内河航道的恢复重建、抢修抢通方面应急处置情况;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第三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车购税资金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对象是上年度车购税资金确定的项目支出。省财政厅遴选部分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市、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级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车购税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车购税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制定的渡船标准。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研究制定适于本地区内河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并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车购税支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不得办理各项交接手续,交付使用资产。

第三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购税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六条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省级财政将依法收回当年下达的车购税资金或相应扣减次年车购税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其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1240号)、《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9334号)、《省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355号)、《省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2108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交财发〔2013139号)、《省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14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除车购税资金外,中央公共财政预算中如有安排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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