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2 15:1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非煤矿山监管能力建设、尾矿库整治及生态恢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整合重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使用、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加强监管”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安监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安监局对全省年度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做出原则规定,市、县级安监部门按照省安监局要求,分级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河北省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项目的单位,包括非煤矿山企业、技术服务机构和各级政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尾矿库的整治和生态恢复。采取治理、闭库等方式重点治理本地安全隐患突出的尾矿库和环境敏感地带尾矿库的生态恢复。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整合重组。整合重组的方式为当地政府确定的主体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合法矿山企业,以改变我省非煤矿山小、散、差的状况,切实提高我省非煤矿山的“五化”水平。

(三)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及示范治理项目。组织技术服务单位(专家)对生产和在建的非煤矿山安全隐患进行专家会诊式排查,根椐排查情况和本地灾害特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从采空区坍塌、中毒窒息、跑车坠罐、透水淹井、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石油天然气硫化氢中毒、井喷失控等重大事故的预防和治理方面选择重点示范治理项目,并以点带面,提高重大安全隐患的预防和治理水平。

(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地安监部门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现代技术条件发展的形势需要,选择和实施提升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重点用于支持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安全监管业务装备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安排的办公设备购置和机关非业务用高档装备购置、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补助等支持方式,鼓励企业和地方政府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主要用于省级直接管理的项目,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市、县负责管理的项目。

第九条  省本级支出资金管理。省安监局负责省级直接管理项目申报和评审。省安监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由省安监局综合考虑各地任务承担情况、非煤矿山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情况以及上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采用因素分析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安监局按照全省年度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直管县资金分配意见需经设区市安监局审核同意),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一)尾矿库整治、闭库和生态恢复。尾矿库的整治、闭库和生态修复项目由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确定并组织实施,各地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和可用资金数额确定奖补比例,按奖补比例核定奖补金额,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隐患治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由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确定并组织实施,各地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和可用资金数额确定奖补比例,按奖补比例核定奖补金额,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整合重组。矿山企业整合重组项目由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确定并组织实施。按当地政府确定的主体企业每整合重组一个合法矿山,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资金直接拨付主体企业。  

(四)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排查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监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排查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小型地下矿山不超过8000元,中型地下矿山不超过12000元,大型地下矿山不超过16000元;露天矿山不超过5000元;尾矿库不超过5000元;选矿厂不超过5000元;石油天然气每个采场不超过10万元。

(五)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安监局根据辖区内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报省安监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向同级安监部门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需书面报告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全行业安全监管水平。

第十五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安监局根据项目总体目标,设置项目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监管能力以及尾矿库生态环境改善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安监局、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印发的《河北省尾矿库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企〔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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