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鸡泽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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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鸡泽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鸡泽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业财发〔201636号)、邯郸市农牧局、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邯郸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农通〔2016186号)文件要求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农业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培育培养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为免费培养,培养对象需参加相关农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仍需参加一定时间的知识更新培训,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培养对象具备条件:

(一)基本条件

18-60周岁,有一定文化基础(初中以上)、有一定生产和管理技能,在本县从事农业、蔬菜业、畜牧业、农机社会化服务等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二)类型规模

生产经营型: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者,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其中,种植业:粮食作物类在本县范围内年种植面积100亩以上;设施蔬菜5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年种植50亩以上;果树类100亩以上;其它作物类在本县范围内年种植面积30亩以上。

养殖业: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生猪年存栏60头以上; 肉牛养殖年存栏50头以上;羊养殖年存栏70头以上。

(三)其他条件

学习愿望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教育培训。

第五条  培育对象的选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形式进行选拔。即符合培育条件的农民,自愿到各培训基地或乡镇领取《鸡泽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填好并经乡镇核实后,报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其综合汇总建档备案。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采用集中学习、生产实践、考察参观、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15天。培训结束后,由各培训基地组织学员参加相应考试。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其认定机构、标准和程序如下:

(一)认定机构

鸡泽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定标准

1.具备培育对象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2.认真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期间表现良好,并通过相应考核,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三)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以上标准的对象,本人到所在乡镇领取《鸡泽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填好后将申请材料、本人近期2寸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报所在乡镇审核。

2.核实:各乡镇根据实际核实申请材料,并签署具体意见。

3.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认定。

4.发证:按照培训一个、合格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县政府委托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发证。

第四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八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考核管理机制,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一)准入机制

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退出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出现违法行为、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或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处理,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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