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东辽县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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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县工矿棚户区改造,从根本上解决棚户区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东辽县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东辽县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



东辽县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工矿棚户区改造,从根本上解决棚户区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矿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

(一)征收原则。工矿棚户区改造,遵循决策民主、政策统一、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依法征收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东辽县白泉镇金岗矿区、平岗镇矿区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鉴定损坏程度为CD级标准的房屋。

(三)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由县政府委托所在地白泉镇、平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协调与指导。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

1 .被征收房屋的鉴定以及范围、面积、用途的调查登记。

1)鉴定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在政府推荐的一个以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定。也可以由被征收人集体研究同意,从政府推荐以外的有资质鉴定机构中自行选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重新鉴定结果与上次鉴定结果相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所在地政府组织鉴定机构专家技术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鉴定,确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在矿区范围内,是否因为采矿造成房屋损坏,并确定房屋损坏等级,是否为本次征收对象。所在地政府对拟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结构进行调查登记,并将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在征收区域内公示。

2 .回迁安置户型。

回迁安置户型的确定,平岗镇为45556570平方米四种户型,金岗为455565平方米三种户型。

3 .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4 .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不找结构差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的,给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优惠政策(与原征收政策同等)。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仍小于最小户型标准的,按最小户型安置,不交纳增加面积款;大于最小户型标准的,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按建筑安装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金岗每平方米1191.00元,平岗每平方米1262.00元);大于最大户型标准的,按最大户型安置,超出面积部分,按本区域上靠增加面积的建筑安装成本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最大户型要求分户安置的,可平均分为两户安置,均分后都可以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交纳扩大面积款;要求再扩大面积的,按照市场价格(金岗1618/平方米、平岗1400/平方米)交纳扩大面积款。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5 .评估机构的选定。

按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电视台及相关媒体发布征集评估机构公告,征集公告期满后,由被征收人代表在征集报名的评估机构中以随机摇选方式,选取确定评估机构。

6 .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确定。

依据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用途为准。本次只征收住宅用途的房屋,非住宅用途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征收过程中对产权证标注的面积有异议的,房屋面积小于产权证标注的面积,按实际面积为准。房屋面积大于产权证标注的面积,以申请人申请测绘公司测绘的结果为准,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 .独立无照住人房屋的标准认定及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独立无照住人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给予补偿,并按每平方米400元结算房款。

1)是被征收人唯一住处;

2)是独立房屋,且檐高不低于2.2米,房盖有保温层,外墙厚37厘米;

3)室内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包括:独立电源(电表)、自来水、火炕、灶台等。

8 .过渡费及搬迁补助费。

协议签订后,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过渡费补偿按户计算,采暖期每户每月180元,非采暖期每户每月100元,按被征收房屋交房日期至回迁安置日期计算。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00元,分户安置的只支付一户搬迁费和过渡费。

9 .搬迁后房屋验收。

附属物一律不给补偿,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交房前自行处理完毕,将被征收房屋院落腾空。房屋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由所在地镇政府和拆除公司共同验收,并开据验收单。回迁安置时被征收房屋院落没有腾空、没有经过交房验收的,一律不予回迁安置。

10 .增加面积款、过渡费、搬迁补助费的结算。

签订协议时,经核算,产权调换房屋上靠面积后产生增加面积款的,被征收人到指定银行交纳总款的50%,持交款票据回到现场再签订协议。剩余增加面积款和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待进户时结算。

11 .征收房屋相关证件处理。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缴回,交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12 .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征收。

被征收房屋进行过交易,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次征收时由现房主提供交易证明,并且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将房屋抵押权解除后,方能征收。

(五)补偿协议的签订。

县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后,由所在地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业务指导。房屋征收协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六)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2015312日—2015412日。

2.房屋鉴定:201558日—2015630日。

3.征收时间:201571日—2015930日。

4.回迁安置:2015108日—20151131日。

(七)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应携带的证件。

必须本人携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经确认签字,方能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要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伪证、假证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回迁安置

(一)安置原则。

回迁安置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社会监督、电视台全程录像、公证处现场公证、各界代表现场监督程序。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被征收人对选房结果不满意的,不予更换,不做另行安置。

(二)安置办法。

1.实行两轮摇号的选定办法,同等户型按到达回迁安置现场排队的先后顺序,先摇选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摇选楼房号。

2.被征收人选好楼号后,到指定地点结算房款,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供热费、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办理入户手续。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现成立东辽县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组  长:唐小时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田国栋 县委常委、白泉镇党委书记、镇长

        迟延军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张大鹏 县监察局局长

        孙连印 县司法局局长

        刘晓峰 县信访局局长

        邓永波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孙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占江 县文广新局局长

        宋英本 县民政局局长

        李铁军 县财政副局长

        曲长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 平岗镇党委书记

        刘永福 平岗镇人大主席

        姜士俊 白泉镇副镇长

        李凤鸣 县住建局副局长

四、责任要求

(一)被征收人要对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的真实性负责。被征收人要保证房屋证照等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被征收人用假房屋所有权证骗取征收补偿的,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遵守法纪、认真负责,要准确核查登记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并对其结果负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房屋证照确有异议的,要告知被征收人进行鉴定,按鉴定结果,是真的,鉴定费用由政府承担,是假的,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现有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利用虚假手段或虚假证照进行房屋征收的,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

(三)被征收人无理取闹、采取暴力或威胁等方法,干扰阻碍征收工作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惩处。

(四)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区域内住房的建设审批、住房产权登记等手续,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区域内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

(五)房屋征收全过程要坚持厉行节约和为民、务实、清廉的原则,房屋征收所发生的交通、通讯和误餐费等工作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解决。

(六)工矿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惠民工程,也是县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实事,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住建、监察、公安、市场监管、信访、民政、国土、发改、税务、财政、广电等相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勤于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自的工作,确保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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