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意见】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提供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4 19:3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提供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提供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提供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提供信用记录

和应用信用报告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和《靖宇县关于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县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提供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提供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治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有利于及时发现失信行为,提高失信人失信成本,防患于未然。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信用记录,是指全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上述部门(单位)将信用信息第一时间在部门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方便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及时抓取掌握企业征信动态。

()信用报告,是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实施信用报告核查

1.全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要求和鼓励相关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提倡信用优先原则,并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2.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

3.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对方企业的信用报告。

()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

1.建设工程招投标。按照标准统一、联合监管、第三方制作的原则,在全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提要求和倡使用信用报告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

2.政府集中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报告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报告中有严重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限制参与政府集中采购。

3.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参与的投标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4.在药品安全监管中应用信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应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环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对于信用档案中有严重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6.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企业提交的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信用档案中有严重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7.金融监督管理。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等金融工作中应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

8.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等内容的等级评定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9.鼓励和支持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股权投资、融资项目等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应用信用报告。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信用承诺

1.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2.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对审批项目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简化审批流程。

3.信用承诺责任。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信用承诺违约信息记录。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应将违约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发布在部门或者县政府门户网站上。

()加快信用制度建设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制定出台《靖宇县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企业征信资源要素保障

()落实主体责任。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局)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在201612月底前分步推进提供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工作。

()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监督。信用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县经济局要加强对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考核力度。将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情况纳入政府对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各部门要在每年年末时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局)。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部门,将予以通报。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和应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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