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意见】砀山县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6 10:0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砀山县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保护我县林地资源,制止非法征用、占用林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意见】砀山县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林业意见】砀山县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砀山县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保护我县林地资源,制止非法征用、占用林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责任

(一)各镇(园区)政府:1、建立林地保护责任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2、宣传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3、建立林情网络,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非法征用、占用林地行为;4、督促辖区内涉及林地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动工前办理好林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

(二)林业部门:1.负责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2.监督管理征用、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行为;3.依法查处非法征用、占用林地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报批涉及林地的,必须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得为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涉及林地的,应书面征求林业部门意见。

(五)宣传部门: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工程建设单位的生态意识,增强依法保护、利用林地的自觉性。

(六)监察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明确征占程序

(一)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

1.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由有关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依法核准或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和其他申报材料,逐级报省或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办理清理地面林木的《采伐许可证》。

()临时占用林地

1.需要在林地上进行取土等临时占用非公益林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必须事先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占用公益林和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占用林地单位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逐级申报审批后,方可使用。

3.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占用林地单位1年内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有特殊情况需要续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集体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或者在集体林地修建村组道路,必须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落实问责机制

(一)各镇(园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因制止不力、督办不力,造成辖区内单项工程建设非法使用林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益林5亩,其他林地10亩)。

2.对非法使用林地案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查处的。

(二)国土部门为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未书面征求林业部门意见而造成非法使用林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县林业部门如因监督检查不力、案件查办不力,造成一年内有两个以上镇(园区)或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被问责的,对县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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