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青云谱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行补助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6 20:0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青云谱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行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青云谱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行补助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青云谱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行补助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青云谱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行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23号)和省市有关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青云谱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建设、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青云谱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按本办法审核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是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体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区发改委(工信委)、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申报、组织专业人员审核和备案,区发改委(工信委)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服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辖区各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各街办、镇、园报送申报材料,属于区中小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可以向区中小企业协会报送申报材料。

第五条 对于新认定的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区工信委、区财政局按照“补差不累加”的原则给予资金补助。对已获得其他口项双创资金扶持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

第六条 2015年起至今对于本办法执行前已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经区工信委、区财政局备案后,专项资金按照“补差不累加”的原则对其给予资金补助。对已获得其他口项双创资金扶持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

第二章 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一)认定条件

第五条 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创业基地应当通过新建、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或依托已批准的工业园区内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有明显的边界范围。

2.创业基地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基地内企业应为相关产业上下游关联企业为主,企业注册地应在基地范围内。

3.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含)以上,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明确的基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实施方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须制定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4.创业基地内应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有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或机构,能在办证办照、企业管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

5.创业基地具有连续滚动辅助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

第六条 创业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四项服务功能要求,其中第12项为必达项:

1.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2.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3.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4.信息咨询。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5.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1次以上。

6.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50人次以上。

7.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2次以上。

8.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9.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10.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11.其他服务。为基地内企业开展的其他类型的服务活动,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第七条 区级创业基地入住企业要求:

1.入驻创业企业和创业团体2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5家。

2.创业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二)申报程序

第八条 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的方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创业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创业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1.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

2.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3.入驻创业企业和创业团体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入驻服务机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创业基地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6.创业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7.开展相关服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8.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见附件5);

9.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0.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条 工作程序:

1.初审推荐。申报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街办、镇、园,各街办、镇、园负责辖区内区级创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推荐工作,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组织复审、现场考察。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组织对各街办、镇、园上报的区级创业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业人员对区级创业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核意见。

3.审核批准。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根据专业人员考察意见,提出拟通过认定的区级创业基地名单,报各自单位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创业基地建设补助

第十一条 建设补助标准

1.对各级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原则上区里只补助一次,对新备案的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

2.2015年以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一次性分别补助25万元和 15 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类别一次性分别补助12万元、10万元、8万元。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程序

1.对已经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资格的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通知,联合下发补助资金下达通知。

2.对已获得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资格的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下达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通知,联合下发补助资金通知。

3.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到各街办、镇、园由各街办、镇、园拨付到创业基地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 创业基地每季度须向区工信委据实填写上报《小企业创业基地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2)。

第四章 创业基地运行补助

第十四条 运行补助标准。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自2016年起,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区级创业基地发放运行补助3万元/户;对通过年度考核国家级、省级创业基地分别给予运营补助10万元/户、8万元/户、市级企业创业基地按照基地类别发放运行补助6万元/户、5万元/户和5万元/户;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业基地不得申报运行补助,可在下一年度申报运行补助。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

1.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在联合下发小企业创业基地年度考核结果通知的同时,下发补助资金下达的通知。

2.区财政局下拨资金到各街办、镇、园,由各街办、镇、园拨付获得资金补助的创业基地运营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资金从区两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创业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创业基地品牌影响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区工信委,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区工信委负责辖区内创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创业基地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国家五部局确定的示范时间,示范期结束后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青云 小企业 补助 【府办办法】青云谱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行补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