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略)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避免错案发生和执法过错,更好地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监制度】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略)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避免错案发生和执法过错,更好地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职责有过错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及其他登记许可手续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登记、许可、年报、备案不予办理,或超过公示规定、法定期限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收费公示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或审核、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材料内容或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办理登记备案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办理登记备案理由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登记手续不齐全而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审核、审批把关不严带来事项虚假而造成后果的。
(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收取保证金、押金名义变相收费或者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罚缴分离的。
(八)不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九)超越或者滥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十)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的。
(十一)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十二)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和处罚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督职责,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四)不依法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的。
(十五)违法委托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六)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用法律条款不当的。
(十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八)未经主管局长批准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后果,或者查封财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十九)没收、查扣财物,罚款、收费等公务中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不给法定票据的。
(二十)处罚无依据,随意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超越权限;未经立案擅自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一)以罚代费,以费代管的。
(二十二)查处经济案件程序错误;办案文书书写错误;罚款单据在处罚决定前已先行开具;应送审核、审批的案件未送审;超过案件时效期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丢失案件材料、证据的。
(二十三)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二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查处的。
(二十五)在办照、收费、办案等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十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和罚款的。
(二十七)继续实施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十八)已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应当移交给下级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而拒不移交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仍在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和审批的。
(二十九)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的。
(三十)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
(三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十二)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十三)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十四)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十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审批、收费、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条 过错责任的划分和确认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因徇私枉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因适用法律错误造成行政执法错误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因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审核、批准,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按照审核批准的事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五)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提出反对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承办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可以免除负责。
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承办人的过错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六)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七)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作出决定的局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负责人作出错误决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九)负责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十)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现途径: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四)依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舆论监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七)其他途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行政赔偿。
(七)辞退。
(八)党纪、政纪处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
(一)主动发现并承担执法过错,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由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改变或被撤消、行政赔偿的。
(二)有执法违法、索贿受贿、敲诈勒索,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上级或者专门机构纠正意见拒不执行的。
(四)对责任追究机关提出的问题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绝提供证据、出具伪证,或者隐蔽、转移、篡改、销毁有关部门证据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七)阻挠、妨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八)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我局成立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法规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干部、法规股股长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分管纪检监察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对于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报局长批准查处。对过错责任确认的案件,提交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起决定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