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实施细则10篇

时间:2023-07-20 15:4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消防法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县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师生消防安全素质,经校领导研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法实施细则10篇,供大家参考。

消防法实施细则10篇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1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县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师生消防安全素质,经校领导研究决定,从11月6日起,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校师生中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活动。现就消防安全月活动作如下安排。

一、活动时间

从11月6日起至12月1日结束,为期一个月。

二、活动主题

以“落实消防责任,共享平安和谐”为主题。

三、活动目的

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自护能力、保障生命安全、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掌握自救能力,彻底保障学校师生安全。

四、活动安排

1、上好一堂“消防安全教育课”。由政教处牵头邀请消防部门消防官兵来校授课的方式开展消防知识教育活动。

2、组织好“火灾隐患排查活动”。校政教处和总务处牵头对学校教室、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设施及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安全漏洞要逐一记录在案,报学校领导研究解决,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

3、通过主题班会、黑板报、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形式扩大宣传,并在校园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悬挂宣传横幅。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4、各年级以班级为单位,举办一次“消防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要求形式多样化。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2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WWW.BAIHUAWEN.CN】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扭转火灾多发的局面,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巢湖市教育系统2015年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特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制定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集中开展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应急救援准备、消防设施建设改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积极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不发生亡人火灾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努力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二、检查时间

20xx年6月至9月

三、活动主题

以“全方位开展消防检查,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为主题,提高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四、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对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状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校舍工程是否全部通过消防审核、验收;

(二)校园周边50米内有无加油站等火灾危险源;

(三)消防栓是否完好,水压是否达标;

(四)灭火器是否充足,灭火剂是否有效;

(五)学校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六)疏散标志、路线图是否齐全、完好;

(七)应急照明灯是否齐全、完好;

(八)办公室、宿舍内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九)用电线路和配电房是否存在隐患;

(十)室内是否使用违规装饰材料装璜;

(十一)消防应急演练是否正常开展;

(十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建立台账。

五、检查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6月10—6月30日)

1、学校要利用板报、橱窗、校报、挂图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围剿火灾隐患、重视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2、要高度重视,成立组织,安排具体检查工作。

3、要有消防安全课、讲座,内容充实,材料丰富。

4、安全出口保障通畅,有负责人值班表。

5、完善消防制度、措施,消防设施能正常运转。

6、定期开展教师消防安全培训。

7、实验室、仪器科学管理。

8、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进行演练,有活动记录。

9、学校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找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自觉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10、自查整改有书面总结材料。

(二)主管部门检查督查(7月1日至 8月31日)

迎接上级部门检查督查

(三)总结提高(9月1日至9月20日)

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回头看”,落实前期整改成果,杜绝已整改隐患反复,并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六、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成立组织,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感、紧迫感,狠抓落实。

2、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教育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不定期对学校各部位进行排查。

4、联合司法、派出所等部门,构建消防安全“防火墙”。

6、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一律不能参加评优;对工作突出的学校进行物质表彰。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4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是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5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

(1)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3)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三)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

(1),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四)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6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7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8

今年11月9日是全国第xx个“119”消防宣传日,为进一步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范火灾、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结合《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及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二七区“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我校确定的消防月活动主题是“认识火灾,学会逃生”,“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为准绳,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为标准,狠抓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体验活动、举行一次逃生演练、进行一次火灾自查,不断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119”消防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杨霞校长任组长,李新红、郭红利、王园、荆荣霞、申蕾、王自龙以及各班主任为成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活动时间

主题教育月活动时间10月28日至11月30日。

四、活动要求和措施

1、以主题宣传教育月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

充分利用主题宣传教育月,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八部委最近联合颁发《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积极推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学校实际,周密制定活动方案,扎实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月活动。

2、以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

着力营造主题月活动氛围,张挂横幅标语,利用橱窗、黑板报、红领巾小广播等宣传阵地,通过升旗仪式、主题班会、演讲(讲故事)比赛、征文、消防知识竞赛、观看消防安全教育片、组织消防安全演练等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活动具体安排:

1、写好标语并张贴:“认识火灾,学会逃生”。(负责人:王自龙)

2、11月每周的班会教育内容是消防安全,教导处随机检查。(负责人:各班主任)

3、学校及各班出好一期相关主题的黑板报。(班级黑板报负责人:各班副班主任,学校黑板报负责人:申蕾)

4、11月4日升旗仪式的国旗下讲话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宣传。(负责人:李新红)

5、11月8日大课间活动举行消防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6、11月10日中午组织全体学生收听消防安全的红领巾小广播,了解一些安全小常识。(负责人:申蕾)

7、11月18日14:00在多媒体教室开展安全知识竞赛。三到六年级各班选拔3位学生参加比赛。(负责人:郭红利)

8、各班利用班队活动课组织学生观看消防安全教育片。(负责人:各班主任)

8、三至六年级各班开展一次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中队主题活动,并记录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

9、发放告家长书,联合家长力量,配合学校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3、以检查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主题宣传月内,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彻底清查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负责人:荆荣霞)

4、以师生广泛参与为抓手,切实提高主题教育活动的成效。

通过主题月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把自查、自纠行为延伸到家庭、社区。提高“96119”火灾隐患举报热线的知名度。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9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 根据教育局文件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大力开展的防火安全检 查,狠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提高我校抵御火灾的能力,切实保护 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为我校各项工作再上一个 新台阶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班主任为体系的消防安全工 作队伍,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任务

1、落实各班级及学生寝室、教室、食堂等消防安 全责任制工作。 明确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在各消防安全 工作上的职责分工,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2、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3、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建设,补充配置相关消防器材并加强维护 制度,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

4、加强执勤备战,做好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各项准备。 学校要针对夏季火灾的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增强教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使师生员工了解本岗位的防火措 施,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 织人员疏散

四、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

1、各个班级组织召开一次以消防为主题的班会。

2、各班自查消防隐患。学生寝室由班主任自查。

3 、根据上级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分工作岗位。

4、坚持月查、周查制度到各责任区。

五、工作要求

1、校长为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办班主任为消防 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高度认识消防工作的严峻性和任务的艰巨性, 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全力以赴做好本部位的消 防工作,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2、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责任区的消防工作进行 检查指导。消防工作情况要作为各责任区责任人年底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底要对的防火工作站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对 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

3、学校各班级,要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 挥和部署下,按照工作部署积极做好本责任区的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10

(五) 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加重违法责任,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调整了处罚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

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推荐访问:实施细则 消防法 消防法实施细则2019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消防法实施细则以及物业管理条例 消防法实施细则?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消防法实施细则免费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2) 消防法实施细则关于办公场所灭火器具配备规定 2023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