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武隆县畜禽屠宰场点环保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时间:2023-05-21 12:00:04 策划方案 浏览次数:

畜禽屠宰场(点)环保突出问题整治方案按照2016年3月8日国务院新修订通过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全市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县畜禽屠场(点)存在的无处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屠宰加工污染物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武隆县畜禽屠宰场点环保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武隆县畜禽屠宰场点环保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畜禽屠宰场(点)环保

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按照201638日国务院新修订通过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全市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县畜禽屠场(点)存在的无处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屠宰加工污染物直排、乱排,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畜禽屠宰场(点),包括原有的2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巷口镇、鸭江镇)和现有的生猪、山羊、家禽屠宰点。

二、工作目标

通过畜禽屠宰场(点)环保突出问题整治,确保所有畜禽屠宰场(点)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防疫条件达标、屠宰设施完善、经营管理合法规范、市场秩序稳定、环境清洁卫生,有效保证肉品质量。

三、整治原则

按照“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冰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压点减量、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原则,既保障供给,又合法屠宰,确保全县畜禽屠宰企业的屠宰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对保留的畜禽屠宰场(点)实行限期原地整改完善,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选址布局不合理但须保留畜禽屠宰场(点)设置的,限期迁址新建达标;对防疫条件不达标、且屠宰量小、又不能整改达标的,实行全面关停。

四、工作步骤

(一)整治部署阶段(121日—5日)。县畜牧兽医站、县环保局等单位会同各乡镇,对畜禽屠宰场(点)进行逐一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各畜禽屠宰场(点)的基本情况。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环保局对所涉屠宰场(点)按标准逐一明确整改意见,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限期整改阶段(126日—10日)。全面完成全县畜禽屠宰场(点)规划工作。相关畜禽屠宰场(点)按照畜牧、环保部门对问题下发的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防疫条件不达标、污水污物处理排放不达标、防疫制度不健全的畜禽屠宰场(点)在1210日前完成整改。选址布局不合理,须重新选址的畜禽屠宰场(点)在2017630日前完成迁址新建。未设置畜禽屠宰点的乡镇,即日起停止畜禽屠宰行为(屠宰场点的设置情况见附表)。已设置畜禽屠宰点的乡镇,将生猪、牛羊、家禽统一纳入设置的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进行屠宰。

(三)自查验收阶段(1211日—15日)。对设置保留的畜禽屠宰场(点)开展自查验收,并向县畜牧兽医局提交相关资料。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环保局对提交申请的畜禽屠宰场(点)进行现场逐一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定点屠宰场(点)按规定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对核定不合格的屠宰场(点)按程序予以强制关停。

五、工作职责

(一)县督查室。负责对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

(二)县公安局。协助相关部门对全县私设畜禽屠宰场(点)和违法从事畜禽屠宰、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分工明确、“宰、销一条龙”的非法窝点,要提前介入,严厉查处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屠宰废水污物处理达标排放。

(四)县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加强对全县畜禽屠宰场(点)的监管,督促屠宰企业完善和落实购销台账、屠宰加工、检疫检验、消毒及安全等制度;加强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执行屠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屠宰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不合格肉食品进入市场。

(五)县质监局。负责加强对全县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六)县食药监局。负责加强对全县市场、餐饮及酒店等环节的肉食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杜绝病害及不符合要求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和餐桌。

(七)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关闭、取缔非法屠宰窝点,打击非法屠宰行为;对已关闭的非法屠宰窝点,建立村组长效监督机制,严防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畜禽屠宰场(点)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订具体的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畜禽屠宰场(点)整治及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将畜禽屠宰场(点)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阶段性目标任务,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形成监管合力。县环保、公安、畜牧、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大对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及违规污染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清理整治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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