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方案】武隆县乡镇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1 12:40:04 振兴乡镇 浏览次数:

2016年乡镇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通知》(渝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武隆县乡镇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武隆县乡镇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2016年乡镇煤矿关闭退出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通知》(渝府办〔20161号)精神,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现提出2016年全县乡镇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一、关闭工作目标

2016年完成全县乡镇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现场和资料验收,2017年基本完成乡镇煤矿关闭退出后各类遗留问题的处置。

二、煤矿关闭类型

根据渝府办〔20161号文件精神,全县乡镇煤矿均属本次关闭范围。煤矿关闭类型:一是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二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延期审查或执法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三是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四是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五是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纠正的煤矿;六是存在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七是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八是煤炭资源已经开采枯竭的煤矿;九是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煤矿。

三、关闭验收标准

由武隆县煤矿整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煤矿关闭办”)负责统筹组织和安排推进关闭工作。

(一)煤矿提出自愿关闭退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报县煤矿关闭办在《武隆日报》进行公告。在公告无异议后,由县煤矿关闭办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退出决定。

(二)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对《工商营业执照》暂不注(吊)销的必须完善变更登记手续。

(三)停止供水、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并收缴剩余物资,拆除设施设备,废止相关行政许可。

(四)拆除地面和井下设施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工业广场(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除外),恢复地貌;拆除或变卖、赠送工业房屋(变卖或赠送相关书证依据);完成闭坑报告;将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关闭通知书、照片和关闭工作实施记录等进行立卷归档备查。

(五)按验收要求完成矿山广场及矿区绿化,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六)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清算发放职工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费用,涉及煤矿的各类不稳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七)达到煤矿关闭退出的其他验收规定标准。

四、关闭转产补助办法

(一)关闭转产补助资金来源。全县乡镇煤矿关闭退出转产补助资金来源分为市级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补助两部分。

(二)补助标准。2016年新一轮关闭退出的煤矿按以下两个部分进行补助:一是市级转产补助。按600万元/矿进行兑现。二是县级配套奖励补助。在2016430日(含430日)前提交自愿关闭退出书面申请的煤矿企业按100万元/万吨进行转产奖励补助,在2016430日后提交自愿关闭退出书面申请的煤矿企业无县级配套奖励补助。生产矿井以2015年有效核定生产能力为准,建设矿井以市煤管局批准的初步设计能力为准。

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2016年全县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武隆府发〔201529号)确定关闭的青木村煤矿、煤炭洞煤矿、水井湾煤矿,仍按武隆府发〔201529号文件确定的关闭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三)不能享受转产补助的煤矿。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市、县两级转产补助: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二是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经公告后仍擅自组织生产,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煤矿(事故煤矿企业同时还要承担事故善后处置及事故责任追究);三是未能享受市级关闭转产补助的煤矿,也不能享受县级财政配套关闭退出转产补助。

(四)关闭转产补助资金兑付办法。一是市级补助资金。该部分资金在到达县财政后,由县财政划拨到县煤矿关闭办(县安监局),县煤矿关闭办根据煤矿企业实施关闭退出工作进展和各类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再划到煤矿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支付。二是县级补助资金,市级验收合格当年兑付50%,次年再兑付50%。资金兑付办法仍由县财政划拨到县煤矿关闭办,县煤矿关闭办再划到煤矿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支付。三是煤矿企业的关闭退出转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关闭煤矿职工工资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伤(职业病)经济补偿、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及周边村社村民相关涉及煤矿引发的费用,用于实施关闭、转产补助及应列入关闭遗留问题处置等费用支出。各产煤乡镇对关闭煤矿的补助资金负责监管,根据煤矿关闭退出后续遗留问题处置要求及处置进度进行分期兑付,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煤矿企业按照要求实施关闭退出并达到验收标准后,原已缴纳的煤炭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和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余款,在实施关闭退出并完成市级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由县级相关部门返还。在转产补助资金不能彻底解决煤矿企业关闭退出后各种善后和遗留问题的情况下,用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和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余款列入解决。

(五)县煤矿关闭办和乡镇工作经费安排。县财政对有煤矿企业关闭退出任务的产煤乡镇和县煤矿关闭办分别按1万元/矿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督导和推进、实施责任范围内的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落实现场安全监管,协调处置关闭后续遗留问题,加强后期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和负责迎检验收、各类资料台帐档案等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五、工作实施步骤

(一)强化宣传动员。县煤矿关闭办要在本实施方案公布后组织县级有关部门、产煤乡镇和煤矿企业对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认真进行学习贯彻,做好动员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关闭退出工作。

(二)严格关闭时限。县煤矿关闭办要严格按照市上确定的关闭退出时限要求,积极引导煤矿企业提出自愿关闭退出书面申请,组织审核确定关闭对象,按时上报关闭退出工作方案。

(三)公告关闭名单。县煤矿关闭办要将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名单及时在《武隆日报》进行公告。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关闭退出各项工作。

(四)组织检查验收。由县煤矿关闭办牵头,会同县级相关部门、产煤乡镇和单位对关闭退出煤矿企业的井筒封闭、地面设施设备拆除和复绿复耕情况定期开展过程检查,对关闭现场开展初步检查验收,落实长效监管措施;再申请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复查合格后按程序申请关闭退出转产补助资金并按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兑付。

(五)完善档案资料。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关闭退出煤矿的基本情况、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资料等进行逐矿逐项收集整理,报县煤矿关闭办审核并存档备查。各关闭煤矿也应留存有关资料。

六、关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信访办、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供电公司及关闭退出煤矿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武隆县煤矿整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安监局,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县乡镇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镇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县煤矿关闭办负责做好全县乡镇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编制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检查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推进情况,督促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资金清算、遗留问题处置等;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县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煤矿涉及上访人员的接访和政策解释工作,督促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对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煤矿企业依法安置职工,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和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秩序,加强对不稳定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对重点牵头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做好群体性事件防控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将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纳入行政监察范畴,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对在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中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司法局负责关闭退出工作的法律咨询解答、服务和法律市场管理;认真做好煤矿关闭退出中涉及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和兑付关闭退出煤矿企业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妥善安置职工,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督促企业清理兑付职工工资,清理收缴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协助煤矿企业落实剩余采矿权价款的清退等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实施环境整治和矿区植被的恢复等工作,确保达到验收标准。

县水务局负责煤矿企业实施关闭退出后涉及影响水资源利用的调查、论证;妥善解决好周边居民饮用水问题。

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县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按照程序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组织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在实施关闭退出前或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关闭退出煤矿企业死灰复燃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落实煤矿企业在实施关闭退出后有关税收计划、任务的注销或变更。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注(吊)销关闭退出煤矿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县供电公司负责停止对关闭退出煤矿企业供电,负责组织拆除供电设施设备;杜绝和打击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供电行为。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负责对矿井通达地面的所有井巷按矿井闭坑要求炸毁并密闭,实施永久性关闭,并组织制作关闭矿井的永久性关闭标志;负责督促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等遗留问题,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确保安全和稳定;负责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认真落实“一盯一”的监管负责人和监管措施,实行每月组织一次对关闭退出矿井进行现场督查检查,杜绝死灰复燃;负责组织和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从低保、救济、保险、就业等方面给予关闭退出煤矿企业的下岗职工、困难职工给予政策性帮扶。

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煤矿关闭退出相关工作。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各产煤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始终保持煤矿“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查处煤矿实施关闭退出期间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冒险撤除设施设备、不按方案措施撤除设施设备和在公告关闭后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各产煤乡镇要督促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对用地范围内和企业生产生活涉及的地面场所进行排危治理,包括工业广场、车行和人行便道、井筒及附近煤(矸)仓、选煤场、矸石堆码场、办公楼、宿舍、澡堂、食堂、厕所、粪池、库房、磅房、车间、水池、明沟暗渠等,彻底消除可能引发灾害或安全事故的隐患,落实所有生产生活设施与煤矿企业彻底脱离的措施。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县煤矿关闭办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做到决策有据、程序合理、保障到位、公开及时,实现关闭退出工作与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对达到破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县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煤矿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保障关闭企业处理债权债务的权利。县级有关部门、产煤乡镇要加强煤矿关闭退出的政策宣传。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重点成员单位要主动对接联系(或由县煤矿关闭办统一安排指定)1个煤矿企业的关闭退出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做好职工的清算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关闭退出煤矿在积极支持关闭退出工作、并按时通过市级验收条件下,对符合产业发展、城市发展、生态发展、旅游发展和社会稳定、安全保障的转产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发展替代产业,优先实现产业转型。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在开展煤矿企业关闭退出工作期间,县煤矿关闭办及县级监察督查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定期对全县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不作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推进迟缓、影响市上检查验收的产煤乡镇和有关单位,取消年度安全工作评优选优资格,并视情节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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