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武隆县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1 12:25:02 策划方案 浏览次数:

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5〕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武隆县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武隆县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5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及人数

(一)安置对象

1. 岗位安置对象2011111日前入伍服现役满10年以上、2011111日后入伍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

2. 自谋职业有偿安置对象2011年以前入伍,服现役9年以下(含9年),持有城镇优待安置证(或自愿农转非),且在退役时未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

3. 归口安置对象2011111日以前入伍,其父母任何一方在市直管部门工作的,持有城镇优待安置证(或自愿农转非),且在退役时未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

4. 自主就业对象201111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退役后放弃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一律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2011111日前入伍的,退役时已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复员士官,属自主就业对象。

(二)安置人数

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总数为107人,其分类安置人数为:

1. 符合条件且需要岗位安置的3人。其中,服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2人,因公8级残疾军人1人。

2. 符合自主就业的104人。

二、安置方式

(一)岗位安置。对符合岗位安置条件的3名人员,由县编办按程序落实岗位,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落实岗位安置。

(二)归口安置。对符合归口安置条件的,由所在主管部门接收安置。

(三)符合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自主就业,但必须在岗位安置前提前一个月向县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岗位安置后不服从安置分配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不发给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

(四)自谋职业安置。对符合城镇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在补发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有偿安置补助。

(五)自主就业安置。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由财政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

(六)对服现役12年以上复员士官向国有企业推荐就业。

三、补助标准

(一)自谋职业有偿安置一次性补助标准

对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按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的标准补足部队未发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 城镇(含农转非)服现役9年以下(含9年)复员士官,按每服役一年8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2. 城镇服现役满10年以上(含10年)转业士官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在3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8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

3. 因战、因公5级至8级残疾军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计领总额20%的一次性补助金,另按在乡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4. 服役期间荣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另分别增发8000元、5600元、3200元的一次性补助,被评“优秀士兵”的另增发16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多个立功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5. 属市直管部门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县财政负责发给其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6. 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复员士官,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

7. 自谋职业安置人员,自接到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通知后,在30日内到县安置部门签订协议的,另增发8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和6个月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作为安置奖励;超过30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并停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8. 被政法院校录取的退役士兵、被组织人事部门录取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包括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在内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标准

1. 按每服役18000元标准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

2. 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

1. 补助标准。符合岗位安置或自谋职业有偿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按高于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发给其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 补助时间。城镇退役士官从20162月起至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转业士官从20168月起至民政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

3.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四、相关政策

(一)退役士兵接收

1. 报到时限。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役之日后30天内,持退伍证、介绍信到县民政局报到;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按市民政局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时间到县民政局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2. 入户办理。退役士兵凭县民政局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二)单位复工复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役后可选择复工复职,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选择复工复职的可享受自主就业补助金。

(三)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

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标准补助(含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按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标准补助;资助期限均为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享受相关助学减免。

(四)自主就业优惠扶持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聘用招录优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乡镇在干部补充、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

(六)农村土地承包

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七)工龄及待遇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八)保险接续

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和市上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九)符合安置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一律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户口所在乡镇,按待业人员对待。

五、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编制;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和保险关系接续;国资、经济信息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国有企业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手续;农业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帮助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教育部门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相关工作;工商、银行、税务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安置工作职责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把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置改革政策规定,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或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由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落实安置计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必须无条件地安置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不准把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安排到编外人员岗位,不准对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采取试用工制度,确保安置对象在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同待遇”。

承担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

(四)强化督促指导。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促指导,把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双拥”创建考评范围,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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