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武隆县小额农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武隆县小额农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武隆县小额农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为了开展小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武隆县小额农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国家开发银行武隆县小额
农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武隆县小额农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武隆县小额农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为了开展小额农贷,弥补贷款损失设立的资金池。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筹集设立,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市扶贫补助资金、县财政拨款、县扶贫有关资金、县农业有关资金、捐赠资金等。
第四条 县扶贫办为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提请县小额农贷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弥补代偿损失方案等,接受县金融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管。
第五条 首期风险补偿金500万元。当贷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时,按照贷款金额10:1进行补充,每次补充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建卡贫困户、农业产业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下统称“用款人”)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1.用款人因重大疾病或因死亡无力偿还的贷款。
2.用款人因重大自然灾害无力偿还的贷款。
3.用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倒闭、破产无力偿还的贷款。
4.县小额农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能偿还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建立五级风险分担机制
第一级,用款人自身生产经营收益(含贷款贴息)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级,当用款人自身无法如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县互助合作扶贫总会利用自有资金偿还国开行重庆分行的贷款本息。具体做法为县互助合作扶贫总会垫付应还本息至贷款专户,同时继续催收用款人所欠款项。
第三级,当贷款逾期30天以上,县互助合作扶贫总会无法及时完成贷款本息垫付时,由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偿应还本息。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代偿后,形成对县互助合作扶贫总会的债权。
第四级,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由县小额农贷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风险补偿金,国开行重庆分行从风险补偿金账户中扣收所欠贷款本息。
第五级,最终损失由县政府和国开行重庆分行五五分担。最终损失为前四级未发生作用并持续2年以上。
第八条 使用风险补偿金弥补范围包括:贷款罚息、贷款逾期利息、贷款利息、贷款本金,并按顺序依次弥补。
第九条 当县互助合作扶贫总会未将应还款本息按时足额划入国开行重庆分行账户,同时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时,国开行重庆分行应书面通知县政府协调解决贷款逾期问题。县政府在收到通知当月且最长时间不超过10日,应协调农户、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互助合作扶贫总会、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县扶贫办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借款合同足额偿还贷款。超过上诉期限未能足额偿还的,国开行重庆分行从风险补偿金账户中扣划资金,按第八条顺序弥补贷款损失。
第十条 启动风险补偿金核销呆滞账的程序:
1.县互助合作扶贫总会收集相关依据,向县扶贫办申请风险补偿,并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
2.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在确认县互助合作扶贫总会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联合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小额农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县小额农贷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经审核认定为呆滞账,则同意国开行重庆分行从风险补偿金账户中扣收所欠贷款本息,按第八条顺序弥补贷款损失。资金拨付程序严格按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流程执行。同时,县互助合作扶贫总会继续催收用款人所欠款项。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后低于贷款余额的10%,县财政应安排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直至达到贷款余额的10%。安排补充风险补偿金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市扶贫补助资金、县财政拨款、县扶贫有关资金、县农业有关资金、捐赠资金、逾期贷款回收资金等。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完毕仍不足以弥补贷款损失的部分,由县财政与国开行重庆分行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利息分配。国开行重庆分行按同期同档利率结算风险补偿金专户利息,风险补偿金存储利息用于补贴县互助合作扶贫总会开展小额农贷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与《国家开发银行武隆县小额农贷管理办法》一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小额农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