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6篇

时间:2022-04-25 13:05:01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6篇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1

  1、承租单位如租用出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单位一经使用,就确认完好。

  2、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单位在入驻时,应将有关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如实向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4、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做到按期复训。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为加强我厂设备设施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完善生产工作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检修期间的安全作业和检修后的安全正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备设施小修、中修、大修以及临时停机抢修范围。

  三、在设备设施检修前,必须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各单位必须明确检修内容,检修时间和检修作息时间。

  (二)确定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员和参加检修的人员。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对参加检修的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教育及防范措施负责。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必须掌握检修人员的工种持证情况,技术素质状况及身体、精神状况,以便科学安排检修分工,进行安全警示。

  (三)所有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检修现场环境和安全作业条件,并拟定好安全防范措施。

  (四)重大检修项目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特别是对高空作业、悬空作业、平行交叉作业、停(供)电作业,运转设备检修起重作业及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蚀、易窒息部位的作业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向参加检修的人员作技术交底,并报机动、安全部门备案。

  (五)设备设施检修的安全用具和检修工具、器具应进行严格检验,确认安全可靠。

  (六)必须坚持班前派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班前检修人员的安全思想和防范意识教育,确定好联保对子,做到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到位,项目负责人不盲目指挥,检修人员不违章冒险作业。

  四、设备设施检修中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进入检修岗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确保无危险因素后方可作业。

  (二)特殊工种岗位的检修作业,必须配备相应持证的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要求作业。

  (三)联保对子要注重相互提醒、相互督促,自觉做到“四不伤害”。

  (四)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检查工作,对检修人员的安全作业状态进行监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发现险情应及时停止检修作业,撤离人员,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五)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杜绝酒后作业等行为。

  五、设备设施检修结束后,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拆除检修临时设施,确保设备设施试运行的安全条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二)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即时恢复,完善生产工作现场安全防尘技术措施,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三)认真做好检修项目的总结工作。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库房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库房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库房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库房、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库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库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库房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库房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库房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库房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库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库房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库房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库房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库房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库房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库房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库房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库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房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库房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库房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库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资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库房,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库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库房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库房,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为增强员工入住宿舍安全意识,保障员工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节约能源,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一条所有入住员工必须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入住前学习本管理制度及相关宿舍管理规章,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二条入住员工即代表已明确此文规定,并自愿遵守规定。

  第三章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人离开宿舍要切断一切正在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灯具等;尤其是手机充电器、电脑电源不拔等情况,易导致“电火灾”。

  第二条禁止使用热得快、电褥毯、电丝炉、自制电器(拖线板)等,违者规定将按酒店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没收设备。

  第三条禁止购买使用劣质不合格的拖线板,更不允许私自将插座改造成拖线板,容易有触电、短路、起火的危险。请选用合格的拖线板插座,并正确使用。

  第四条禁止将电源插座(拖线板)放在床铺及潮湿地面上,以免发生电源过热短路起火,电击事故,违者将给予处罚。

  第五条选用拖线插座应注意功率范围,禁止将多个大功率电器插在同一线路上同时使用;避免超负荷使用时过热起火。

  第六条严禁员工私拉乱接插座及线路,如必须增设线路请向管理员说明情况,联系酒店电工进行安装;违反致事故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电瓶车充电需由公司统一安装固定的充电插座,严禁私拉乱接插座。

  第八条损坏的电气设备及发现电线破皮或插座打火熏黑应及时停用并报管理员安排人员检修,确认安全或更换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国家、公司规定的违禁物品、危化品等严禁带入公司宿舍;违反致事故发生者,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正确使用蚊香,燃着的蚊香应尽量远离易燃物品,人不在宿舍尽量熄灭蚊香等明火。不在床上抽烟,使用烟灰缸存烟蒂。禁止使用明火烹调食物。

  第十一条严禁破坏、挪用、堆堵、盗卖宿舍内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监控等;一经发现核实后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宿舍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上报酒店保安部。如火情无法控制经酒店保安部经理上报总经理后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须讲明着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并及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

  第四章安全防盗管理规定

  第一条同寝室内的员工应该团结互助,每次最后离开寝室的`员工应随手锁门。

  第二条非本寝室员工不得单独进入室内,或在寝室内长时间逗留。

  第三条员工洗涤的衣物应在本寝室内晾晒,如因滴水可晾在集中晾衣区,本人应该随时查看,就寝前必须收入室内;如有遗忘,请互相关照、帮助收进室内保管。

  第四条如发现物品被盗,应第一时间通知宿舍管理员和酒店保安部,保安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到员工宿舍进行处理。

  第五条所有住宿员工应互相监督,如发现可疑人员或事件,以及盗窃线索,应向酒店保安部举报。

  第六条宿舍人员严禁向窗外或通道上扔、堆杂物、垃圾、烟头等,宿舍内卫生、安全工作由宿舍管理员不定期监察;责令整改并依据有关酒店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宿舍严禁黄、赌、毒、酗酒、赌博、盗窃、斗殴等不良事件,违者视情节严重移交公安处理并终止劳动关系。

  第八条员工宿舍钥匙严禁私自复制、转借等,更不允许社会人员未经酒店批准入住宿舍,由此导致财物失窃,人员安全事故等将追究其相关责任。钥匙遗失上报宿舍管理员进行复制,搬离宿舍需办理手续并归还钥匙。

  第九条员工宿舍属公共场所,现金等贵重物品最好随身携带,宿舍丢失个人物品,酒店保安部将协助调查,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员工在宿舍范围内若遇到非公司员工有义务询问其情况,以防盗贼混入宿舍内。

  第十一条员工宿舍属酒店直接管理,发生盗窃等安全事件应首先通知酒店保安部,重大事件由保安部联系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与酒店其它管理规章制度及规定合并互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视情况由酒店行政管理层商讨处理。本制度由酒店人力资源部和酒店保安部共同监督实施。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5

  一、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抓。

  1、加强学生“一日安全常规”管理。对学生上学、放学及在校活动每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对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确定专人负责,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2、加强校舍安全管理。要完善校舍勘查鉴定制度,确定检查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校舍,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报告、立即整修。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学生上学、放学时要加强重要地段、重要位置的教干、教师值班管理。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要清晰,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要加强学校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及时更换老化用电线路。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严禁学生私拉电线、私用电器,用蜡烛照明。

  5、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要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外人随便出入食堂。要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各个环节,严格操作规范,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消氰防蝇、防鼠等必要的设备。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炊事人员要定期查体,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严禁个体商贩、学校内部职工及家属在校内经营小食品、冷饮及饭菜,教育学生不得随意到校外饮食摊点就餐。

  6、加强学生健康安全管理。要按规定配备校医,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和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要强化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查体,建立学生健康查体档案。

  7、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安安全管理。要与综治办、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校门口不能有面向学生的小食品摊点,校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所有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学校保卫人员要昼夜值班、巡逻。

  8、加强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学校教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役使或变相役使学生。认真落实《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减轻课业负担,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促进学生主动、活泼、健康发展。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化解学生的"心理问题。

  二、校内外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必须报学校审批,审批报告要附有安全应急预案。活动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现场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和一般性庆典活动。确需学生参加的大型庆典活动,必须报请学校批准。

  三、学校安全报告制度

  要加强学校事故及事故报告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中小学安全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1日上报前一月安全情况。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安全工作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

  检查结束后,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学校负责人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跟踪档案,限期整改,并及时调度整改情况。

  五、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管理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对思想重视、制度健全、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凡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一律取消本年度评选任何先进的资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6

  为保证本厂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和定期维修特制定本制度。

  1、对本厂所有的生产设备,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2、对需要电启动的设备,主要检查电路运行情况,电源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漏电现象,各部件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维修。

  3、对台秤、天平、卡尺等计量器具主要检查其精确度,一般半年请计量局专业人员维修一次。

  4、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检查一次。

  5、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个,并长期蓄存好清水。

  6、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乱使用电器设备。

  7、厂内砍刀、安全帽等灭火工具必须专人管理,及时更换或补充,不得做摆设,搞形式。

  8、本制度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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