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2-10-22 14:4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代建工程移交管理流程

  流程输入 具体界面S:工程代建实施 衡量标准M:双方签订合同 可见结果R:代建合同 时间限定T:签订时间

  成立接收小组 制定接收方案 建设前期介入

  流程输出 具体界面S:已移交工程项目 衡量标准M:双方移交单签 可见结果R:工程移交书 时间限定T:移交时间

  工程接收执行 工程资料移交 移交手续办理

  成立领导小组

  经营方案确定

  设备类介入 土建类介入 电器类介入

  参与工程验收 保修合同签订

  技术资料移交 经营资料移交

  设备类办理 土建类办理 电器类办理

  成立执行小组

  明确工作分工

  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接收条件 明确内容措施 接收方案审核

   代建工程移交管理>成立接收小组-流程与模板

  返回

  1.组长:总经理; 2.组员:副总经理、工程部 负责人、相关部门经理。

  1.领导小组: 方案决策;

  重大问题决策;

  设备选型、主要材料确定。

  2. 执行小组: 提出接收方案;

  接收组织与协调;

  分项接收落实;

  办理接收手续。

  代建工程

  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执行小组

  小组成员分工

  小组建立

  组长:工程部分管副总 组员:工程部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

   代建工程移交管理>制定接收方案-流程与模板

  返回

  经营部门:

  1.提出经营方案(主要涉 及代建工程使用方案。) 2.经营方案提报领导小组 审定。

  明确工程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接收: 1.按已审批的图纸完成工程建设(以竣 工图为准); 2.已经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并备案(以 备案证及验收表为准); 3.亮化、景观根据实际应具备的条件。

  不具备条件不予接收,并予结算,不付 款。

  接收领导小组审核 接收方案确定接收 实施。

  经营方案确定

  接收小组

  明确接收责任

  明确接收条件

  明确内容措施

  接收方案审核

  接收方案

  1.根据经营方案确定责任 主体和责任人。

  2.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接收 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

  【详见《工程接收责任分 工表》】

  1.明确每一工程项目的接 收内容。

  2.明确每一个工程项目的 接收措施。

  【详见《工程接收表》】

   代建工程移交管理>建设前期介入-流程与模板

  返回

  1.设备选型确定;

  2.熟悉安装过程;

  3.操作运营学习;

  4.技术参数掌握;

  5.中间运行测试。

  【详见《代建工程管 理流程与模板》】

  接收方案

  设备类介入

  土建类介入

  电器类介入

  接收执行

  【详见《代建工程管 理流程与模板》】

   代建工程移交管理>工程接收执行-流程与模板

  返回

  指水上公司作为使用方参 与工程验收的过程。

  【详见《代建工程管理流 程与模板》】

  参与工程验收

  保修合同签订

  1.如果是建设公司与施工单位 已签保修合,则由水上公司与 建设公司签订保修合同;

  2.如果没有签订,也可以由水 上公司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保 修合同。

  【详见《保修合同样板》】

   代建工程移交管理>工程资料移交-流程与模板

  返回

  1.财务档案移交; 2.其他档案移交。

  经营资料移交

  技术资料移交

  1.设备类:

  保修书、使用说明书、安装图。

  2.土建类:

  前期类资料 施工技术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 水电设备施工资料 3.电器类: 保修书、使用说明书、安装图。

   代建工程移交管理>移交手续办理-流程与模板

  返回

  1. 查清验收清单; 2.签署验收清单;

  1.交接单审核; 2.交接单签署。

  设备类移交

  土建类移交

  电器类移交

  1.遗留问题确认; 2.交接单审核; 3.交接单签署。

  

篇二: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 细阅读和准确理解 “通用条款” 十分重要。

  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 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 ,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 时, “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 、 、 、 (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 、 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 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 备工作, 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 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 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 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

  违反这些规定, 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 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 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 最重要的内容。

  1、 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 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

  开工日期有 “破土之日” 、 “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

  、 、 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 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 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 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 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 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

   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 程序、 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 现场身份证、 材料价格的签发、 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 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 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 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五、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 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 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 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 因此, 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 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 明确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 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 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 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 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 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 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通 用条款》未明确, 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 雨、雪、 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 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八、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 所带来的风险。

  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 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 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篇三: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代建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税总局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第二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代建”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税总局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第二编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篇四: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工程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 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结合本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与开户银行、承包人签订资金监管协 议,指导资金监管工作,实时掌握工程资金动态,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施工承包人。

  第四条 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本项目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各项工程资金。

  第五条 工程资金监管的具体内容:

  (一)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费用等按内容、所需数量、金额报监 理审核后报指挥部;请款时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 料。

  (二)运输、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签认的运 输、劳务分包结算清单。

  (三)固定资产购置(不含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文件执行,超出部 分专项审批,承包人提出申请报监理审核后报指挥部,请款时提供采购合同、 发票、监理验收证明。

  (四)日常经费和租赁费:根据累计额度以桥梁为主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 的 20%,以道路为主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 15%。

  (五)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对“资金支付计划表” 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承包人根据事由提出申请报监理审核,监理依据工 程实际需要与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报指挥部审批;未经批准的支付要求银行可 以拒付。

  (六)往来款项:承包人需提供合同及每月往来明细表,建设期内应专款

   专用,杜绝资金外借、转移、挪用、担保承担债务等行为。

  第二章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六条 指挥部、承包人、开户银行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 金管理协议书》(见附件 1),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 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 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在指定银行开设基本结算户。

  (二)指挥部将工程款汇入指定账户。

  (三)承包人必须将自备流动资金汇入指定帐户。

  (四)指挥部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工程资金 在建设期内专款专用。

  (五)银行对帐户内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供资金信息,并提供 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 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八条 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

  (一)指挥部按时、足额下拨工程建设资金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 2)一式三份,详细列 明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附齐证明文件,经总监办、指挥部审 核后提交银行。

  (三)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核定的“资金支付计划表” 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指挥部。指挥 部审核无异议后,银行方可办理结算。

  (四)银行根据承包人实际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 (附件 3)报指挥部。

  第四章 罚 则 第九条 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 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指挥部有 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 个工作日)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指挥部暂停各项费用

   支付。

  第十条 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

  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恶劣影响事件时,指挥部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 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支付结算申请采取压票、 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 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对违反资金监管规定、截留资金、 影响工程建设行为的,指挥部、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二条 指挥部对承包人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若出现下列行为,考核结果为不及格。

  (一)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 万元以上)。

  (二)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

  (三)严重拖欠应支付至个人的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债务纠纷。

  (五)拒不执行资金监管协议与及时提交“资金计划表”的。

  (六)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资金监管的行为。

  (七)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 将其他各方的信息透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

  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

  根据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

  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

  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

  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

  路新改建工程 标段;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

  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标段合同有关条款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

  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

  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

  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

  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

   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经监理确认后可先办理支付手

  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

  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

  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帐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

  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

  否用于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标段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

  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定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

  符合有关条件,对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帐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

  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帐通知等有关资料以

  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每月 24 日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 50 万元以上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

  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

  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

  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

  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

  承包人: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

  经办银行: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

  附件-2

  (签字)

  年

  月日

  (盖单位章)

  (签字)

  年

  月日

  (盖单位章)

  (签字)

  年

  月日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标 年 月资金使用计划表

  标项目经理部 (盖章)

  单位:元

  项目

  内容

  金额

  对方单位

  一、物资采购

  二、设备租赁

  三、运输、劳务分包

  四、固定资产购置

   五、日常经费

  本期合计:

  上期结余:

  本期结余:

  项目经理:

  填表人:

  总监办(章):

  指挥部(章):

  备注:表中所列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附件应齐备。

  附件-3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标 年 月资金实际使用统计表

  项目 一、物资采购

  内容

  金额

  单位:元

  备注

  二、设备租赁

  三、运输、劳务分包

   四、固定资产购置

  五、日常经费

  本期合计:

  上期结余:

  本期结余:

  银行盖章:

  填表人:

  

篇五: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对保障农民 工工资的十大重要条款

  2020 年 12 月 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建市〔2020〕96 号),标志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 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下称“《2020 版合同》”)正式面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届时, 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下称“《2011 版合同》”)也将同时废 止。《2020 版合同》的出台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方面有那些 现实意义

  顺应了行业发展趋势,不再使用“农民工”的称谓,统 一为“建筑工人”

  建筑工人是我国劳动力要素市场的重要主体,是新型城 镇化建设的生力军,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利对建设法治市 场、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尤其是《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条例》颁布后,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 高度,考虑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护范围为农民 工,《2020 版合同》不仅对“农民工”进行了保护,同时 考虑到城市居民,将“农民工”扩大为“建筑工人”,进行 全面保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建立保障建筑工人工资

   支付的专门条款,如现场劳动用工条款、工程进度款中的人 工费条款等;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条 款,增加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方式建立全面的职业保 护制度。

  一、人工费的定义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 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 款。

  三、制定资金安排计划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

  四、提供支付担保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五、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 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 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七、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1 分包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 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 违法分包工程。

  八、现场劳动用工落实实名制管理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 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 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 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 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 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 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 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 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 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

   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九、不可抗力影响也要支付工人工资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

  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 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 由发包人承担。

  十、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 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 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 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 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 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

  

篇六: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施工合同中纠纷案件中,工程承发包方可能会委托第三方工 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的审查(出具咨询意见、审查意见或审核意 见)或者将结算提交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但对于结算的审查意见 或审计意见,承发包方可能会不认可,致使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

  一、对结算审查与结算审计的理解 1.结算审查 工程结算审查系工程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对竣工结算进行的审查,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工程结算 审查的明确规定,工程结算审查散见于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暂行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计价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在不同的规范中有审查、审核、审价 等不同名称,但其内容一样,其目的均是为最终确定工程价款。

  2.结算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系由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 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规定于我国《审计法》及《审计法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在最高院的一些答复意见及会议纪要中也 有关于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对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进 行审计监督。

  二、结算审查与结算审计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要 审计主要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而结 算审查主要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

   部门规章。

  2.目的不同 工程结算审计是政府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

  设工程项目,通过对有关设计、施工、供货等各环节取得建设项目资 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实施审计监督,其目的在于督促建设 单位、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好结算管理职责,防止出现违规、暗箱操作 或贪腐情况。工程结算审查是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委托有资质的工程 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

  三、以委托审查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适用 1.若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审查报告、审核报告),且双方以咨询意见作 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则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约定委托 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的咨询意见结算金额即为工程价款;

  2.发、承包一方或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一 方不认可咨询意见,拒绝对咨询意见签字盖章确认的,则该咨询并不 对发、承包双方产生约束力,《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也规 定,以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3.不论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 的约定,如果双方或一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后,双 方均对咨询意见予以确认,比如对咨询意见签字、盖章确认,则显示 咨询意见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该咨询意见即为发、承包双方就 工程形成的结算。

   四、以政府审计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法律适用 1.除非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金额确定工程价款,否 则审计金额并不必然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 不论工程项目是否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除非在在建设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金额确定工程价款,否则审计金额并不必 然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我国有不少地方政府为规范财务收支, 防止建设工程中出现暗箱违规操及贪腐等情况发生,出台地方性审计 条例文件,规定政府投资或以投资为主的涉及市政工程、事业单位等 建设项目必须审计,并规定此类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 算依据。但这类规定引起极大争议,特别是广受施工企业诟病。因为 此类规定是通过行政手段代替市场行为,通常会造成对施工单位的不 公平。经中国建筑业协会等联合发映后,2017 年 6 月 5 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 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指 出地方性规定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 制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方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2.以审计金额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必须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 有明确约定 实务中,有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于审计的约定,比如约定 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类似的约定并不明确,在发生争议后, 发包方主张按此类约定主张审计金额为结算金额,可能不被法院支

   持。原因在于,从审判实践来看,发包人利用其优势、主导地位在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而工程结算审计往 往会调整工程价款,因而此类约定可能会造成对承包人的不公平,所 以此类规定必须明确而具体。

  而且广义的审计包括政府审计,还包括独立审计(民间审计), 及内部审计,政府审计也可能由不同的政府机构完成,在没有明确约 定的情况下,如建设单位不能证明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 方均同意以政府审计作为确定工程结算的依据,则不能通过简单的解 释推定认为“审计”即是指政府审计。

  3.如建设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应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承包人主张按照以结算金额或主张委托 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不应支持。

  但实务中出现的另一问题是因建设单位原因或审计部门原因,迟 迟未完成审计,建设单位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笔者建议,作为 承包方如遇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 结算价款时,必须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审计资料并向审计机构 提交的期限,以及建设单位在约定时间不配合进行审计的后果或违约 责任。

  

篇七: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 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 料采购款的及时支付,保证地质园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参与本项目建设的 施工单位及为项目建设资金提供配套服务的协议银行。

  第三条 为明确资金管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应与施工单位、银行共同签定 《******工程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见附件 1),以此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监管小组”),总经理 任组长,主管工程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项目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长为成员,财务部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并督促执行;

  2.按照相关规定,监督各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工程款用于******建设 项目;

  3.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避免资金浪费;

  4.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到位。

   第六条 财务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内 控制度,发现资金安全及资金管理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或解决,并及时向总经理 汇报;

  2.负责对承建施工单位资金流向进行监管,确定施工单位大额资金额度,大额资金额 度需报总经理批准;

  3.负责建设资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应在监管小组提供的监管服务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用于工程款的 来往结算业务,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后,由其财务部门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 组织施工单位、银行签订“工程款使用三方监管协议书” (见附件 2),明确监管内容、监 管方式、监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未经核准、备案的帐户,**公司不对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方面出现的争议,应及时报**公司建设资金 监管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施工单位帐户存款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 部门、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和本办法及**公司、主办银行与施工单位协议 约定的除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开户单位的帐户存款。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专户资金属本项目建设专用资金,其帐户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本 项目,主要使用类别有:项目人工费用、自购地方材料采购、日常办公费、设备购置、维 修等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合理使用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 每次收到工程款时应留足不低于 20%的农民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拨付与支 付。

  施工单位申请支用农民工专项资金时,要提交劳务合同及结算凭据,并督促劳务分包 方按时兑现农民工工资,有条件的可实行直接发放。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月 25 日前向财务部提报《工程款使用计划申请表》(一式 三份),申请表应附:有关结算凭证、收款单位信息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经济凭证等资 料,分项列明资金用途和金额,经监管小组组长审批、财务部审核后,送指定银行一份, 财务部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据此作为支付审核的依据。不按时提报申请表的, **公司不予拨付资金。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款月使用计划中单列农民工工资支付额及明细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使用工程款时,对支付款项所提交的凭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 有不实,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支付:

  1.自购地方材料、设备款和民工工资;

  2.凡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将在当期工程结算款拨付时预扣 50%工程结算款,

   待上述款项付清后,再返还预扣的工程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预付工程款时,应当确认工程施工合同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

  签订,施工、供货单位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提交银行预付款保函或相应履约保证金后, 按照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支付。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 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定期对施工单位遵守帐户管理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管服务银行和施工单位设置专人配合**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如支付凭证、资金流水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停止拨付工程款,责令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 工工资专户的最低留存比例提高到 50%。

  第条 指定银行不按上述程序执行,监管小组将另行指定银行。

  第条 **公司财务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财务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无预算或超预算办理资金支付的;

  8.对施工单位大额资金审批不严,造成建设资金被挪用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未按程序办理或未认真审核批复工程验工计价,造成高估冒验、预验、虚验的;

   2.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建设资金流失的;

  4.未认真对质保期满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发现仍存在质 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规定所列违规事项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管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工 程

  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丙方:(银行)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共同声明条款:

  1. 本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双方施工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

  3. 丙方对结算账户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丙方 仅对甲、乙双方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

  4. 资金在被丙方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 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 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 非因丙方过错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丙方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

   7.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

  8. 结算账户资金在监管期间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 除冻结支付时,办理挂失。

  9.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丙方不承担 任何法律责任。

  10.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丙方收到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终止本协议或终止丙方 监管义务的书面通知后,本协议终止。丙方无须对甲乙双方承担任何责任。

  11. 甲乙双方清楚地知悉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2. 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协议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乙 双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 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3. 甲乙双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 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 甲乙双方有权签署本协议。

  协议条款: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甲、乙、丙三方在 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承建本项工程项目银行结算账户 资金监管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乙方违约时向丙方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指令。

  (二)乙方结算账户使用大额资金需甲方在《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上签署同意 意见、并登记后丙方可划拨。大额资金的额度定为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

  (三)甲方有权审查乙方与承包工程有关的财务账项,监管甲方拨入乙方的建设资金 使用情况。

  (四)甲方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丙方开立结算账户或指定其在丙方已有的账户作为结算账户,账户户名:

  XXXXXX,账号:XXXXXXX,开户行 XXXXXXXX。

  (二)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不得把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规避甲方、丙方的监管。

  (三)本项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串用,乙方工程款的划拨,主要通过现 金支付、转帐、电汇等方式进行,其中现金支付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和项目经理部的 管理费。

  (四)乙方每月末向甲方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一份。

  (五)乙方承诺在结算账户资金监管期间内,不在丙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渠道(不限 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不在监管账户上设置任何妨碍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 上的障碍。

  (六)乙方所从事的任何与协议相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 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账户主要用于施工当地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职工、民工工资、办公费、 地方零星材料采购、机械使用费、各种税费等。

  (九)乙方承诺将收到甲方的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之前, 除经甲方同意上交的管理费之外,保证不抽走建设资金或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支付。

  三、丙方权利义务

  (一)为甲乙双方开立账户、资金存储、支取及相关权益文件保管等金融服务,按本 协议约定和甲乙双方的授权,监管结算账户资金,并协助完成违约资金的交付或退回,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 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二)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有权拒付乙方不符 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要求。

  (三)无甲方签发的《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有权拒付乙方结算账户资金的 划拨。丙方有权对乙方资金支付用途进行逐笔审核。发现把大额资金化整为零逃避监管嫌 疑的支付要及时制止。

  (四)协助完成监管资金的支付,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 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五)因丙方监管不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可采用下列方式向丙方提交《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

  1、自行到丙方经办网点签发《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

   2、丙方客户经理为甲方提供上门服务。

  三、丙方对相关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四、结算账户在被丙方监管期间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 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 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 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或盖章。附件内 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相关当事人所签发的《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终 止协议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正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副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二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2:

  ******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申请表

  上报时间:

  资金来源:

  合 同 段:

  支付类型

  支付项目

  现金支付 农民工工资

  编 号:

  收款单位名称

  帐号

  金额 备注

  转帐支付

  其它

  合 计 大写:

  施工单位 意见

  项目经理:

  (公章)

   监管小组 意见

  组 长:

  副组长:

  财务部:

  说明:一页不够可多页。

  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编号:

  )

  XXXX(支)行:

  依据第 为人民币 账号:

  号《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现授权贵行将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监管资金

  元(大写金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

  )。

  特此授权。

  监管小组组长(签字:

  )

  年月日

  财务总监(签字):

  会计主管(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附录 2:终止协议通知书(编号:

  )

  银行

  分(支)行、乙方:

  我方决定于___年___月____日终止履行编号为第 通知。

  号的《资金监管协议》,特此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由甲方送达乙方。

  

篇八: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 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工程 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 料采购款的及时支付,保证地质园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参与本项目建设 的施工单位及为项目建设资金提供配套服务的协议银行。

  第三条 为明确资金管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应与施工单位、银行共同签定 《******工程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见附件 1),以此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监管小组”),总经 理任组长,主管工程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项目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长为成员,财务 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并督促执行;

  2.按照相关规定,监督各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工程款用于******建 设项目;

  3.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避免资金浪费;

  4.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到位。

   第六条 财务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 内控制度,发现资金安全及资金管理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或解决,并及时向总经 理汇报;

  2.负责对承建施工单位资金流向进行监管,确定施工单位大额资金额度,大额资金 额度需报总经理批准;

  3.负责建设资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应在监管小组提供的监管服务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用于工程款的 来往结算业务,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后,由其财务部门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 组织施工单位、银行签订“工程款使用三方监管协议书” (见附件 2),明确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监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未经核准、备案的帐户,**公司不对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方面出现的争议,应及时报**公司建设资金 监管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施工单位帐户存款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 部门、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和本办法及**公司、主办银行与施工单位协议 约定的除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开户单位的帐户存款。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专户资金属本项目建设专用资金,其帐户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本 项目,主要使用类别有:项目人工费用、自购地方材料采购、日常办公费、设备购置、维 修等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合理使用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 每次收到工程款时应留足不低于 20%的农民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拨付与支 付。

  施工单位申请支用农民工专项资金时,要提交劳务合同及结算凭据,并督促劳务分包 方按时兑现农民工工资,有条件的可实行直接发放。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月 25 日前向财务部提报《工程款使用计划申请表》(一 式三份),申请表应附:有关结算凭证、收款单位信息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经济凭证 等资料,分项列明资金用途和金额,经监管小组组长审批、财务部审核后,送指定银行一 份,财务部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据此作为支付审核的依据。不按时提报申请表 的,**公司不予拨付资金。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款月使用计划中单列农民工工资支付额及明细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使用工程款时,对支付款项所提交的凭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 有不实,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支付:

  1.自购地方材料、设备款和民工工资;

   2.凡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将在当期工程结算款拨付时预扣 50%工程结算 款,待上述款项付清后,再返还预扣的工程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预付工程款时,应当确认工程施工合同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 签订,施工、供货单位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提交银行预付款保函或相应履约保证金后, 按照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支付。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 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定期对施工单位遵守帐户管理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管服务银行和施工单位设置专人配合**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如支付凭证、资金流水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停止拨付工程款,责令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 工工资专户的最低留存比例提高到 50%。

  第条 指定银行不按上述程序执行,监管小组将另行指定银行。

  第条 **公司财务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财务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无预算或超预算办理资金支付的;

  8.对施工单位大额资金审批不严,造成建设资金被挪用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未按程序办理或未认真审核批复工程验工计价,造成高估冒验、预验、虚验的;

   2.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建设资金流失的;

  4.未认真对质保期满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发现仍存在质 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规定所列违规事项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管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工程

  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丙方:(银行)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共同声明条款:

  1. 本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双方施工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

  3. 丙方对结算账户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丙方 仅对甲、乙双方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

  4. 资金在被丙方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 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 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 非因丙方过错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丙方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

   7.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

  8. 结算账户资金在监管期间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 除冻结支付时,办理挂失。

  9.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丙方不承担 任何法律责任。

  10.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丙方收到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终止本协议或终止丙 方监管义务的书面通知后,本协议终止。丙方无须对甲乙双方承担任何责任。

  11. 甲乙双方清楚地知悉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2. 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协议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 乙双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 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3. 甲乙双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 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 甲乙双方有权签署本协议。

  协议条款: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甲、乙、丙三 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承建本项工程项目银行结算 账户资金监管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乙方违约时向丙方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指令。

  (二)乙方结算账户使用大额资金需甲方在《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上签署同 意意见、并登记后丙方可划拨。大额资金的额度定为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

  (三)甲方有权审查乙方与承包工程有关的财务账项,监管甲方拨入乙方的建设资金 使用情况。

  (四)甲方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丙方开立结算账户或指定其在丙方已有的账户作为结算账户,账户户名:

  XXXXXX,账号:XXXXXXX,开户行 XXXXXXXX。

  (二)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不得把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规避甲方、丙方的监管。

  (三)本项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串用,乙方工程款的划拨,主要通过现 金支付、转帐、电汇等方式进行,其中现金支付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和项目经理部的 管理费。

  (四)乙方每月末向甲方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一份。

  (五)乙方承诺在结算账户资金监管期间内,不在丙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渠道(不限 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不在监管账户上设置任何妨碍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 律上的障碍。

  (六)乙方所从事的任何与协议相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 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账户主要用于施工当地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职工、民工工资、办公 费、地方零星材料采购、机械使用费、各种税费等。

  (九)乙方承诺将收到甲方的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之前, 除经甲方同意上交的管理费之外,保证不抽走建设资金或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支付。

  三、丙方权利义务

  (一)为甲乙双方开立账户、资金存储、支取及相关权益文件保管等金融服务,按本 协议约定和甲乙双方的授权,监管结算账户资金,并协助完成违约资金的交付或退回,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 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二)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有权拒付乙方不符 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要求。

  (三)无甲方签发的《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有权拒付乙方结算账户资金 的划拨。丙方有权对乙方资金支付用途进行逐笔审核。发现把大额资金化整为零逃避监管 嫌疑的支付要及时制止。

  (四)协助完成监管资金的支付,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 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五)因丙方监管不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可采用下列方式向丙方提交《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

  1、自行到丙方经办网点签发《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

   2、丙方客户经理为甲方提供上门服务。

  三、丙方对相关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四、结算账户在被丙方监管期间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 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 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或盖章。附件 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相关当事人所签发的《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 书》、《终止协议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五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正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副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2:

  ******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申请表

  上报时间:

  资金来源:

  合 同 段:

  支付类型

  支付项目

  现金支付 农民工工资

  编 号:

  收款单位名称

  帐号

  金额 备注

  转帐支付

  其它 合 计 大写:

  施工单位 意见

  项目经理:

  (公章)

   监管小组 意见

  组 长:

  副组长:

  财务部:

  说明:一页不够可多页。

  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编号:

  )

  XXXX(支)行:

  依据第 为人民币 名:

  号《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现授权贵行将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监管资金

  元(大写金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户

  ,账号:

  )。

  特此授权。

  监管小组组长(签字:

  )

  年月日

  财务总监(签字):

  会计主管(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附录 2:终止协议通知书(编号:

  )

  银行

  分(支)行、乙方:

  我方决定于___年___月____日终止履行编号为第 通知。

  号的《资金监管协议》,特此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由甲方送达乙方。

  

推荐访问:工程建设 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