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调研报告4篇

时间:2022-10-22 16:05:01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人民法院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调查报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目前我国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度。

  分为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行政案件立 案审查、执行案件立案审查、再审案件立案审查、人民调解 协议的司法确认立案审查等。就拿一审民商事立案审查来 讲,民商事案件一审立案审查,是指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 诉状或口头起诉后,依据法律规定对起诉进行审查,以决定 是否受理的制度。法院立案人员在审查时严格按照《民事诉 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逐项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 符合法定条件。《民事诉讼法》第 XXX 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 合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让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法院主要从 X 个方面进行审查:诉状形式审 查、原被告主体资格审查、起诉事实证据材料审查、案件管 辖的审查、案由的确定、诉讼费的缴纳。其目的是为了保证 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及时发现和防止滥用诉权,从而保证 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保障案件质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中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 案登记制, 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做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据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 点认为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后,所有的“诉”都无需 审查,全部进入审理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符合人民法 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才能进入审理程序,是否是“依法应 该受理的案件”则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才能确定。多数人同意 第二种观点。“诉”不是纠纷走向案件的自然转换器,立案 必然审查。众所周知,社会纠纷错综复杂,有些具备法律意 义及审理价值,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有些则与法律毫无 相干,与审判根本无法对接。虽然当事人因纠纷而“诉”, 但这些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能转变为法律上的案 件,则非“诉”所能确定,需要法律上的独立评价,“诉” 不是纠纷走向法律案件的自然转换器。另外,受社会条件和 自身能力的限制,审判权有其固有的界限,不可能处理社会 的所有问题。因此,法院在立案中必须对“诉”及其背后的 纠纷进行审查,将当事人的“诉案”与法院的“可审案”区 别开来,将那些达不到法律条件的纠纷排除在法院之外,立 “应立之案”,理“应理之诉”,对有悖法律规定的诉求, 法院完全可以“案不立、诉不理”。如果放弃审查,什么案 都立,什么案都审,那么法院就不再是司掌审判权的“法”

   院,而是一个包揽解决纠纷的社会纠纷机构。从这个意义上 讲,法院的立案审查功能,是与案件的法律性与法院的司法 性相伴而生的天然性功能,是保障法院顺利行使职权的必备 功能,与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关系。

  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虽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 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的转变,但并非也不可能否定法院的 审查功能,也不是降低法院可审理案件的条件,更不是将立 案工作粗浅地简化为单一的登记手续,而是要求在立案程序 中实现诉权与职权、诉案与可审案之间的平衡。

  那么,如何使在立案登记制下所登记的案件成为法院的 可审案件呢?我们认为,在立案登记制下,诉状登记即告立 案,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任何形式及内容的诉状均实行登 记,只有那些符合条件的诉状才能获得登记,不符合条件的 诉状则不能登记立案。这里所说的“符合条件”包含二层含 义,一层是诉状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条件,另一层是符合法院 审理的可审案件。这就需要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 审查诉状及其内容,这种审查应限于表面的、直观的审查, 看诉状文本与登记要件是否相符,只需通过文字的阅读和格 式的对比即可;二是审理要件的审查,作为审判机关,法院 只能审理具备审理条件的案件。因而,登记立案之后,必须 对审理要件进行审查,避免不具备审理要件的案件进入审理 程序。审理要件分为以下内容,一是法院的审理要件,主要

   看受诉法院有无审理资格,比如管辖等;二是当事人的审理 要件,即当事人的能力、诉讼能力等;三是诉讼标的的审理 要件,即权利的可诉性、重复诉讼等。是否具备审理要件, 是社会纠纷与法律案件、案件与可审理案件的区别所在。如 果不具备审理要件,实际上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并非真正意义 上的法律案件,或是属于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因此,对审理 要件的审查,不同于要件登记的审查,其需要对相关条件进 行实质化的审查,在这一点上,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并无 根本区别。所以,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并未降低和否定立案审 查,法院只登记可审理案件,对不可审理案件不予登记。

  

篇二:人民法院调研报告

  关于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 2019 年工作要点安排,从 2 月下旬开始,我们在区人大常委 会吴吉春副主任带领下,就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先后走访 了区法院、区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召开了部分律师座谈会。现将调 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和中央全面深 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相继出台,各级法 院于 201x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的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

  新的立案登记制实施近一年以来,区法院坚决贯彻中央改革精神,认真落实立案 登记制,不断优化诉讼服务举措,提升司法为民能力,立案工作取得多项省级荣 誉。

  (一)坚持依法立案、保障公民诉权 区法院积极应对立案制度改革,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有关规定,及时出台立 案登记制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强化法官业务能力培训, 稳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依法开展登记立案,有效保障了公民诉权。自立案 登记制实施以来,除去部分不符合立案条件或需要补充起诉材料的案件,绝大部 分案件都能当场登记立案,当场立案率达 98.3%,基本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为人 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

  (二)坚持司法为民、优化立案服务 为满足当事人诉讼服务需求,区法院不断优化立案服务,将立案大厅改造升 级为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增设了叫号机、庭审直播屏、银行 POS 机等硬件设备, 配置了笔墨、印泥、老花镜、轮椅等便民用品,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材料收 转、案件查询等 12 项服务。同时,区法院构建了"法官+律师+志愿者"的导诉 模式,提供诉讼流程指导、法律问题咨询、书写诉状等服务。在具体导诉过程中, 根据部分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安排资深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诉前心理疏导,让司法 更贴近人民群众,有力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

  (三)坚持创新理念、适应形势发展

   区法院依托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创新立案和诉讼服务的网络模式。至 201x 年底,网上法庭共计收到申请立案材料 60 件,其中登记立案 52 件,逐步 形成了一条崭新的立案通道,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与 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打造的线上法律咨询服务,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与援助律师 的视频连线,开展实时的法律援助咨询。这一创新举措得到了当事人和上级法院 的高度评价。

  (四)坚持调处矛盾、积极化解纠纷 区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化解社会矛盾,针对立案登记制以来当事人自愿接受 诉前调节数量下降的现状,不断加大诉前调解引导力度,通过悬挂诉前调解知识 宣传海报、增加叫号系统提示等方式,积极引导诉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此 基础上,区法院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与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文广新局、区妇 联、区工商联、区总工会等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组建各类专业调解队伍,不 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与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达成诉调衔接协议,共 同探索律师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存在问题 立案制度改革是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后司法体制内的一项重要改 革,在保障公民诉权、提升社会法治水平方面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自立案登记 制实施以来,区法院在立案工作中取得了很多新成绩,但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 一些困难和不足,需要区法院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不 仅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了,而且办案难度也加大了,许多都是新类型案件,案多 人少的矛盾在法院日益凸显。一是立案总量大幅增加。以 201x 年为例,区法院 共计受理各类案件达 18699 件,同比增长 17.02%,根据当前案件受理情况分析, 今年的案件受理总量将在此基础上成倍增加。而与之矛盾的是,区法院近年来面 临法官队伍人员流失的严峻局势,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加剧。二是行政案件爆发 式增长。由于我区地理位置特殊、各级行政机关较多,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 区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数量呈爆发式增长,201x 年同比增长 161.5%。大量涉及征 地拆迁、拆违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群体性行政案件成为区法院办案的又一难点领

   域。三是民商事案件中常态类案件出现非常态增长。立案登记制实施前,民间借 贷、金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常态类案件很大部分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化解分 流,立案门槛降低后,当事人自愿接受诉前调解的数量大大降低,导致立案数呈 现出非常态增加趋势。四是部分当事人利用立案登记制滥用诉权。特别是在行政 案件领域,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 申请。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抗拒拆迁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或 恶意诉讼,立案数量大幅增加。

  (二)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仍需提升 主要表现在司法公开工作的宣传面还不够广泛,"告知书"、"公开信"发 放范围仅局限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网上公开信息只可能让能够上网且会使用互联 网的人了解,群众对区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缺乏全面了解,包括不少律师和法律 服务工作者对立案登记工作事实上也都属于肤浅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 司法公开工作的社会效果。一是当事人对立案流程认知不足。部分当事人对立案 流程、立案材料事先准备不足,往往需要立案窗口进行现场指导,或进行补正诉 状和补充起诉材料,大量增加了法官工作量,少数当事人长时间占据立案窗口也 使立案等待时间较长,法院立案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受到较大影响。二是部分当事 人对立案登记制认识片面。部分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度了解不全面,以为只要起 诉,不管起诉材料是否齐备、合适,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法院都必须无条件 受理,导致一些明显不适合由法院解决的"琐碎之事"诉诸法院,对当事人进行 相关法律释明的工作量明显增加。三是信访工作压力增大。近年来,复杂的社会 矛盾引发了较多的信访案件,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一些信访当事人希望通过诉 讼途径实现诉求。但由于许多诉求并不属于法院管辖,法院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 不予立案,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对法院的信访工作人员造成较大 的精神压力。

  (三)工作转型仍需推进 一是法官队伍建设仍需加强。当前,区法院立案工作面临着案件数量大幅增 长的现实压力,而立案窗口力量有限,专业法官数量不足,且部分法官年龄偏大, 需要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新案、难案和敏感性案件的大量出现,如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求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拆

   迁安置的诉讼等,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二是诉前调解难 度增加。由于部门、镇街、社区权责不够明晰,一些社会矛盾没有及时化解在基 层,在进入诉讼渠道后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增加了矛盾化解难度。同 时,由于立案登记制的特点及部分律师的不配合态度,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的意 愿明显降低,调解率明显下降。三是部分环节仍需转变理念。在推进立案登记制 实施的过程中,立案工作的部分环节仍存在一些工作惯性,如部分案件立案登记 标准不完全统一、个别案件不自觉超出形式审查范畴、一次性告知没有完全实现 等问题,是调研中反映较多的问题,需要法官进一步转变理念,在后续工作中加 以改进。

  三、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增长的应对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诉讼辅导制度。针对目前部分公民对于诉讼的理解和把握还 较不成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诉讼辅导制度,在立案登记阶段配备诉 讼辅导法官,与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进行交流,梳理其真实诉求、解答当事人的法 律问题、告知其诉讼的成本与风险,既为当事人选择权利救济途径提供合理建议, 也可以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的第一个环节就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二 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途径,引导群众正确理解 立案登记制度,纠正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的片面认识。同时,针对立案改为登记制 后,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长的现象,法院应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宣传力度,促 进依法行政。积极探索立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明确的受案范围负面清单,向社会公示不予登记立案的详细类别名单,实行"非 禁止即登记"原则。如果诉状所涉纠纷被列于法院的负面清单,法院即可驳回诉 状,不予登记,但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所诉事项属于负面清单的哪一项。同时, 根据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不断完善负面清单, 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三是进一步完善网上司法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 行网上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网上全程调解等,探索推行电子签名等新技术应用, 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不断提高网上诉讼服务水平,缩短立案登记等待周期, 让民众更多感受到法治获得感。四是建立对"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等行 为的惩戒制度。在信息系统中实现录入立案信息系统的同时自动检索在同一地区

   相同的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的功能,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 滥诉"。建立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立案登 记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的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 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

  (二)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业务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针对现实困难,尽可能合理配置法官资源, 优化立案庭人员结构。同时,针对新案、难案、敏感性案件多发的新形势,进一 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审判部门办案人员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意义、范围、具体 操作流程,确保立审畅通。二是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功能的设置,规范和提高服 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针对部分案件立案登记标准不完全统一、个别案件不自 觉超出形式审查范畴、一次性告知没有完全实现等问题,要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 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力度。同时,不断优化立案流程和诉讼,真正实现"有诉必 理、有案必立"。三是延伸诉讼服务, 进一步健全司法救助体系。针对司法实 践中,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两项制度未能很好衔接,适格主体要想获得司法救助 与法律援助,必须分别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不仅程序烦琐,当事人 还难以得到全面高效的救助的问题,建议区法院加强与区司法局等相关主体的沟 通配合,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协调,使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无缝衔接,简化当事 人申请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使当事人能够更快捷地获得法律上的帮助。

  (三)进一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引导力度。探索建立由法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 审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的诉前调解、诉调衔接机制,诉前解决争议, 缓解审判压力。加强速裁、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实行繁简分流,做 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努力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减轻法官压力。二是 统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区委支持,主动加强与区检察院、 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单位沟通,建议区委、区政府抓紧制定出台《关于推进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逐步构建"党政主导、 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纠纷解决体系。通过在全区推进"1+X"解纷 模式("1"是法院,"X"是纠纷涉及单位),使矛盾纠纷由法院受理的独木桥分 流至社会立交桥,法院由单兵作战变为社会协同化解。例如一些劳动争议案件、

   消费者权益受害案件、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 门、消费者保护协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逐步构建和完善 层级明晰、覆盖全面的调解网络,避免大量矛盾纠纷直接进入司法途径和诉讼程 序。三是积极培育社会化调解组织。在与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合作建设专业调 解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先进地区经验,探索开展律师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 创新性的调解方式,充分利用优势资源,通过开展试点、购买服务等手段,加大 对社会化调解组织的培育力度,逐步向先进地区多元化、社会化的调解模式靠拢。

  

篇三:人民法院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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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一、引言 201X 年 4 月 1 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 。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X 年 4 月 15 日相继发布了该《意见》和《关于人 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并于 201X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 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 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 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登记立案的总体情况 xx 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收案数总体呈上升趋势。从受理案件数看, 201X 年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为 xx 件;201X 年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总 数为 xx 件;

  2018 年 1 月-9 月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为 xx 件, 较去年 同期增加 xx%。

  (见图一) (图一) 从案件分类来看 2018 年 1-9 月, 民事案件占受案总数的 xx%。

  2018 年 1-9 月本院受理刑事案件 xx 件, 较去年同期减少 xx%;

  民事案件 xx 件,较去年同期增加 xx%;行政案件 xx 件,较去年同期增加 xx%;执 行案件 xx 件,较去年同期增加 xx%;申诉复查案件 3 件,较去年同期 减少 xx%;其他案件 xx 件。

  (见图二) (图二)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一) 、以保障诉权为核心,依法规范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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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和《规定》的要求,我院迅速召开立 案登记制改革动员培训会,组织全院干警传达学习,准确把握立案登 记制改革精神和实质,全面部署推进改革工作。

  1、主动作为,提前研判。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实施以来,我院全 力争取 xx 县委、政府的支持,提前研判分析,注重内外良性互动,组 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及实施方案,同时深入到 xx 县各个乡 镇、相关部门,分析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影响,并就 xx 县存在的敏感问 题特别是涉移民案件向上级法院呈报了《关于移民纠纷等疑难案件调 查报告》 ,专题汇报因立案登记制实施可能给法院带来的影响和冲击。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我院再次就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在民事、行政案件 登记中存在疑难问题,向中院立案庭呈报《xx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 施后涉及的相关问题》 。

  2、 狠抓改革落实, 全面实现登记立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意见》 和《规定》以及省高院相关文件要求,我院结合自身实际,制作并公 开登记立案流程和法律文书式样,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程序和要求,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群众举报箱,坚决杜绝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 件拒不登记立案、在法律规定的登记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立案登记条件 等现象。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当场登记 立案,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我院每年当场立案率均为 94%以上。

  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补充材料后即立案,有诉 必理,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

  3、加强队伍建设,保障立案质量。一是配齐配强立案窗口队伍。

  选派业务精、作风好、素质高的法官值守立案窗口,实行窗口“AB” 岗工作制,明确岗位分工,并根据需要可互换顶岗,避免出现空岗缺 位现象。二是加强立案窗口轮岗交流制度,以老带新发挥好“传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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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用,有效提升立案窗口人员整体素质,防止人员流动影响登记立案 工作。三是内部设立类型化案件立案窗口。在立案窗口,选派通过国 家司法考试、精通业务的书记员优先办理商事和行政案件登记立案工 作,为群众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立案服务。

  (二) 、以便民利民为宗旨,积极探索服务创新 改革实施后, 纠纷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法院立案工作压力加增, 当事人也反映存在立案慢、 立案不方便等问题。

  为有效缓解这些问题, xx 法院切实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立案服务,完善立案便民利 民举措,提高立案效率。

  1、创新服务载体,推行网上立案和大厅自助立案。一是畅通网上 立案渠道。201X 年起当事人可通过省高院门户网站、雅安法院门户网 站等途径,在网上申请立案,后台系统及时将网上立案信息摆渡至立 案人员立案系统,方便立案人员快速审查、依法处理。二是在诉讼服 务大厅设置当事人自助服务区配备了电脑、高速扫描仪及手写板,方 便当事人和律师自助立案。并随时保持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 务所等多方进行网上立案宣传沟通,及时解决他们在网上立案过程中 的实际问题,同时加大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的宣传力度,有效促进网上 诉讼服务中心的运行。2018 年 1-9 月共收到网上立案材料 900 件,立 案 663 件,其余或已审查通过待当事人前来立案,或待补充材料。

  2、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化“阳光司法” ,为当事人提供更 多便民措施。201X 年 9 月根据市中院、省高院为全面落实诉讼服务中 心建设提档升级工作, 成立 xx 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建设应用提档升级 工作领导小组。201X 年 xx 法院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 的科技化和规范化建设,利用政务网站、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现代 信息技术,完善诉讼便民措施,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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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确保落实立案公开、程序适用等制度,建立案 件流转网上查询系统、案件进度短信提示系统,同时开通 12368 电话 语音(短信)系统,接通了 POS 机,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充分体 现“一站式”服务。

  3、引进法律援助站进驻,多措并举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1X 年, 我院与 xx 县司法局挂牌成立了 xx 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 室、xx 县法律援助中心驻法院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参 与诉前调解、委托调解、执行和解、信访接待等法律服务,该援助站 主要的工作职能包括:一是接受日常法律咨询,针对来访群众的法律 问题、诉讼问题等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二是审查法律援 助申请,值班律师对群众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开展初审工作,对符合 条件的及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三是承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 通知书》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工作;四是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 案件,人民法院在法定时限内将检察院的起诉书送达值班律师的,及 时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2018 年我院与 xx 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 xx 县交通事故 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工作室,该举措进一步拓宽了诉调对接工 作平台,将诉调对接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面,同时达到了减少当事 人诉累,节省审判资源的目的。

  (三) 、以多元解纷为重点,深入开展诉源治理 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行以来案件迅速增长态势,我院在严格依 法登记立案的同时,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和推动矛盾纠 纷在登记立案前分流化解,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案件,缓解 “案多人少”矛盾。

  1、加大巡回立案、现场调解力度。我院在皇木镇、永利乡等偏远

  

篇四:人民法院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一、 引言年月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 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 。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相继发布了该《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 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并于年月日起实施。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 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登记立案的总体情况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收案数总体呈上升趋势。

  从受理案件数看,年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为件;年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为件;年月 -月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为件,较去年同期增加%。

  (见图一) (图一)从案件分类来看年-月,民事案件占受案总数的%。

  年-月本院受理刑事案件件,较去年同期减少%;民事案件件,较去年同期增加%;行政 案件件,较去年同期增加%;执行案件件,较去年同期增加%;申诉复查案件件,较去年同 期减少%;其他案件件。

  (见图二) (图二)三、工作开展情况(一) 、以保障诉权为核心,依法规范登记立案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和《规定》的要求,我院迅速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动员培训会,组 织全院干警传达学习,准确把握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和实质,全面部署推进改革工作。

  、主动作为,提前研判。

  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实施以来,我院全力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提前研判分析,注重 内外良性互动,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及实施方案,同时深入到县各个乡镇、相关 部门, 分析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影响, 并就县存在的敏感问题特别是涉移民案件向上级法院呈 报了《关于移民纠纷等疑难案件调查报告》 ,专题汇报因立案登记制实施可能给法院带来的 影响和冲击。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 我院再次就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在民事、 行政案件登记中存在疑难问 题,向中院立案庭呈报《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涉及的相关问题》 。

  、狠抓改革落实,全面实现登记立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和《规定》以及省高院相关文件要求,我院结合自身实际, 制作并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法律文书式样,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程序和要求,在诉讼服务中 心设立群众举报箱, 坚决杜绝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不登记立案、 在法律规定的登记 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立案登记条件等现象。

  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当场登记立案,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 来,我院每年当场立案率均为%以上。

  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补充材料后即立案,有诉必理,有效解决立 案难问题。

  、加强队伍建设,保障立案质量。

  一是配齐配强立案窗口队伍。

  选派业务精、 作风好、 素质高的法官值守立案窗口, 实行窗口岗工作制, 明确岗位分工, 并根据需要可互换顶岗,避免出现空岗缺位现象。

  二是加强立案窗口轮岗交流制度, 以老带新发挥好传帮带作用, 有效提升立案窗口人员 整体素质,防止人员流动影响登记立案工作。

  三是内部设立类型化案件立案窗口。

  在立案窗口, 选派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精通业务的书记员优先办理商事和行政案件登记

   立案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立案服务。

  (二) 、 以便民利民为宗旨, 积极探索服务创新改革实施后, 纠纷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法院立案工作压力加增,当事人也反映存在立案慢、立案不方便等问题。

  为有效缓解这些问题,法院切实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立案服务,完善立案便民 利民举措,提高立案效率。

  、创新服务载体,推行网上立案和大厅自助立案。

  一是畅通网上立案渠道。

  年起当事人可通过省高院门户网站、雅安法院门户网站等途径,在网上申请立案,后台 系统及时将网上立案信息摆渡至立案人员立案系统,方便立案人员快速审查、依法处理。

  二是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当事人自助服务区配备了电脑、 高速扫描仪及手写板, 方便当 事人和律师自助立案。

  并随时保持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所等多方进行网上立案宣传沟通, 及时解决 他们在网上立案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同时加大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的宣传力度, 有效促进网上 诉讼服务中心的运行。

  年-月共收到网上立案材料件,立案件,其余或已审查通过待当事人前来立案,或待补 充材料。

  、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化阳光司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多便民措施。

  年月根据市中院、 省高院为全面落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档升级工作, 成立县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建设应用提档升级工作领导小组。

  年法院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科技化和规范化建设, 利用政务网站、 电 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诉讼便民措施,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 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 确保落实立案公开、 程序适用等制度, 建立案件流转网上查询系统、 案件进度短信提示系统,同时开通电话语音(短信)系统,接通了机,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 度,充分体现一站式服务。

  、引进法律援助站进驻,多措并举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年, 我院与县司法局挂牌成立了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 县法律援助中心 驻法院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参与诉前调解、委托调解、执行和解、信访接待 等法律服务,该援助站主要的工作职能包括:一是接受日常法律咨询,针对来访群众的法律 问题、诉讼问题等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二是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值班律师对群 众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开展初审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三是承担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工作;四是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 案件, 人民法院在法定时限内将检察院的起诉书送达值班律师的, 及时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 助;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年我院与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 工作室,该举措进一步拓宽了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将诉调对接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面,同 时达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审判资源的目的。

  (三) 、以多元解纷为重点,深入开展诉源治理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行以来案件迅速 增长态势,我院在严格依法登记立案的同时,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和推动矛盾 纠纷在登记立案前分流化解,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案件,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加大巡回立案、现场调解力度。

  我院在皇木镇、 永利乡等偏远山区和民商事案件较为集中的九襄镇片区设立十个立案联 系点,不定期抽调诉讼服务中心人员到偏远山区立案。

  同时加大与乡(镇)领导和司法助理员的沟通,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大量案件。

  为完善立案联系点工作,与县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立案联系点实施意见》 ,对诉前

   调解、立案、送达等问题进行联动衔接。

  针对部分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赡养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时常发生的情况, 加大上门 调解力度,以案说法,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大大降低此类案 件在山区的发案率。

  、加大诉前调解指导工作力度,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一是发挥司法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 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是加强诉前 调解工作,进一步快捷、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工作成效。

  对重大、疑难、敏感以及涉法律适用难题的案件,利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庭所共 建平台,加强委托调解力度,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通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共同协调,努力化解矛盾。

  年-月邀请调解案件数为件, 其中通过庭所共建平台委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件。

  三是加强和完善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衔接配合,拓宽调解渠道。

  加大对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林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门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力度, 进一步推动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注意相互协调,特别是涉及土地、林权、房屋拆迁等疑难、敏感复杂 案件时,及时与基层党委、政府及大调解组织衔接,确保将纠纷依法有序进入诉讼程序。

  、强化立案环节分流作用,进一步快捷、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工作成效,缓解审判 压力。

  我庭对诉讼标的小,争议不大,当事人又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及时纳入速裁或者简易程 序处理。

  对那些重大、疑难、敏感以及涉法律适用难题和执行不能案件,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 调,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诉讼之前。

  同时,加大对重大、敏感、疑难案件向相关部门沟通与衔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 前。

  从登记立案制以来,在登记立案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敏感,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案 件,积极向县委委报送。

  比如坭美乡户村民到我院起诉土地流转纠纷案,考虑该系列案涉众、涉稳、敏感,我院 积极向委报送了《关于县坭美乡户村民土地流转纠纷案的报告》 ,该报告引起了相关部门及 委重视,由县上从各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联合协调此类案件。

  三、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立案庭法律释明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部分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度了解不全面, 以为只要起诉, 不管起诉材料是否完善、 合适, 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是否属登记立案范围,都必须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立案庭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解答的人次、数量大幅增多,对当事 人进行相关法律释明的工作量明显增加, 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急于解决问题, 对法 官的释明很难听进去,只是一味的强调登记制,不登记就必须要书面法律文书,使得法院工 作量加大。

  自年以来我院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立案)案件件。

  、恶意诉讼问题有所加重。

  由于一些不客观的社会舆论导向使部分当事人特别是长期上访、 信访当事人利用立案登 记制缠诉、 滥诉及虚假诉讼;

  部分当事人对其他途径可以轻易化解的问题, 均选择诉讼解决, 有些则纯粹为了拖延时间,利用登记立案制进行缠诉或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行政立案审查压力不断增加。

  年月日雅安地区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我院作为全市范围内两个第一审行政

   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之一, 集中管辖除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雨城区、 石棉 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对于异地、复杂、多样化的行政 案件,行政立案审查工作也面临很大压力。

  、委托调解、邀请调解人员积极性不高。

  有的部门对构建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 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对调解工 作缺乏积极主动性;有的委托单位怕麻烦,不进行实质调解,将矛盾回交,走过场,让委托 调解形同虚设。

  、对接机制不完善。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大调解机制的衔接配合不够流畅,相互配合的保障制 度不到位,至多数矛盾纠纷纷纷涌向法院,而法院面临是案多人少,法官超负荷工作,不少 干警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

  四、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建议、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立案登记制工作的认识。

  立案登记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项重要决策, 是最高法院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 重要任务,更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措举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县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导向, 强化保护诉权的理念, 坚定不移的全面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决不能因难审难执、信访压力大,而将案件拒之门外,更不能因案多 人少而控制立案。

  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正确认识立案登记制的内容和精神, 清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对于干扰立案秩序、虚假甚至恶意起诉、缠诉的,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积极应对,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根据案件持续增长并呈复杂多样化的实际,通过加强培训,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完善诉 讼咨询,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尽快形成权属清晰、分工明确、职能突出、布局合理的现代 化司法服务场所。

  要通过完善一站式服务,加强引导,实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现场排号立案等一系列 举措,缓解立案大厅拥堵的状况。

  、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案工作质效。

  对本院人员进行优化调整, 加强对立案法官和书记员的业务培训, 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 质量,提高说理释明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异地立案平台,加强管理,减少环节,方便 操作。

  全面推行立案公开,规范立案行为,切实杜绝人为设置条件,拖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 现象发生。

  、繁简分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积极探索立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衔接方式,实现三大调解 衔接方式的新突破。

  紧紧依靠县委、政府,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定期召开培训会、总结会方式,不 断提升调解水平,积极化解越级访等突出信访问题和社会问题。

  通过召开联席会、培训会等方式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特别是医患纠纷、劳动纠纷常规 业务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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