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株洲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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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株洲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株洲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株洲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国有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县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的“同城合一”原则,本县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工程项目、国有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在县政务中心公共交易大厅内进行。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全县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指导和协调本县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六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国资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共同做好相关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

第十条 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逐步实现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质疑答疑、网上审核资质、网上评标等招投标工作,减少人为干扰,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减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 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 煤炭、天然气、电力、矿产、森林、水利等能源项目;

(二) 公路、管道、水运、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通信、信息网络、广电传媒等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城镇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项目;

(七) 其他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 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六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 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下同)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 园林绿化、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五) 招标代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范围或规模标准之一政府投资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后,面向株洲县内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招标。没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由各项目单位集体研究依法自行组织发包,且必须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局报告。

(一)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二) 园林绿化、装修装饰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当株洲县内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不足3家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的规模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招  标

第二十二条 凡属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国有资产担保的抵押贷款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设备采购、服务、国有资产及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概预算须先经过县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制定招标方案方可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株洲日报》和株洲县政府门户网发布。

招标公告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申请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提出邀请招标理由及原因报请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核准手续。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县内符合资质条件的3家以上具有项目能力和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竞标。县内企业达不到资质要求的则面向社会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方式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按照程序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须采用招标代理比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凡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第三十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从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载明:

(一) 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土石方、园林绿化等简易工程;

(二)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适用于合同估算价100-500万,且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适用于合同估算价500-1000万的且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四) 综合评估法(1):适用于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

(五) 综合评估法(2):适用于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且需二级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申请人资格依法进行审查。招标人根据审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入围投标人,并向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于发售前3日内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集体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七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或者购买招标文件。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由招标人签收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相应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指定的账户。投标保证金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统一管理,统一办理交、退手续,严禁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第四十三条 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一般不得委派其他人员代替参加。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万(含300万)以上的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要同时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 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二) 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 通过资格审查且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

(四)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五)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六)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七)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八) 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九) 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

(十)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分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后调查核实和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后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局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两种方式。

经调查核实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

由于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 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 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合格投标人条件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1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进入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其余专家评委成员原则上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派招标人代表作为评委。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

评标专家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以上(含两处)的一致错、漏或雷同的;

(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七)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八)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九) 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并告知投标人。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 所有投标人均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以上(含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当在报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县招标投标管理局。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

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六章  投诉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监察局应当加强监督,及时查处招标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在招标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标后管理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为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须办理好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凭中标通知书到相关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制度,制止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一) 上岗人员实名制。中标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在岗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连续交纳一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二) 企业基本账户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汇出,并退回到投标企业的基本账户;工程款支付只与中标企业基本账户发生关系。

(三) 业主反馈问责制。招标单位应加强对中标企业现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督促中标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监管部门举报,隐瞒不报的,视同默许中标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监察局对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招标方式未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擅自实施招标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二) 违法擅自招标的。

第六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 从事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代理和咨询服务的;

(二) 未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六十八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规定六十五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暂停其参加株洲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至三年,同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 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 三年内二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928日发布的株县政发〔20093号《株洲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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