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海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19 08:50:06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必要性。为激发海城市农民的自身活力,增强海城市农业农村发展后劲,加快农民职业化进程,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规范海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海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海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

认定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必要性。为激发海城市农民的自身活力,增强海城市农业农村发展后劲,加快农民职业化进程,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规范海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内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包括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个基本内容。

第三条 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扶持、管理等工作,市政府成立海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组长,农村经济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局,农村经济局主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委员会,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审查认定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

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指农村种养大户、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等。

2、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二章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办法

第五条  培训对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见第四条)。在选择培训对象时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要强化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培养。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认定管理,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开展涉农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第六条培训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考核确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

2、具备较强长期跟踪服务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3、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

4、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要建立健全“一主多元”的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主体作用,统筹利用好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并积极开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

第七条 培训师资。培训师资应由培训机构择优选择。培训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第八条  培训教材。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材的编印、采购等事宜。要选择通俗易懂、实用性强的教材和资料。

第九条  培训内容。以满足农民需要为前提,开展内容丰富的培训。一是开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先进适用的关键技术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贮藏加工等内容的培训。二是开展农村相关政策法规、农产品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民创业理念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综合素质。

第十条  培训方式。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培训机构要采用集中讲授、现场教学、参观考察、知识竞赛、跟踪服务等多种方法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培训管理。对培训学员采取实名制管理。全面实施班主任制度和班委会制度,引导学员加强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健全考试考核制度,提高培训实效。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实地查访、电话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考核,监督其按计划开展培训。对不按计划开展培训、管理不力的培训机构,要核减其培训任务,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承担项目的资格。

第三章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认定管理部门。市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可成立认定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认定管理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由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2、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评审委员会评定合格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3、动态管理原则。《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新型职业农民等级考核评定制度,实行资格证书一年一认定、二年一复审制度,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证书、又达到更高标准的,经认定后颁发中、高级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形成“三级贯通”的晋级制度。

4、与扶持政策挂钩原则。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要向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具体见第四章)。

第十五条  认定条件及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地方产业的发展现状,逐年确定认定标准,应当包括年龄标准、生产经营规模标准、家庭收入标准、接受培训标准、文化程度标准等内容。高、中、低三级应具备不同标准。

第十六条  认定程序。要采取方便农民,灵活高效,权威认定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如下环节:

1、报名: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户,持相关材料,到所在镇(区)特色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培训机构领取《海城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好后交给镇(区)特色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培训机构;

2、审核:各镇(区)特色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培训机构将审核无误的《海城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盖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汇总上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盖章认定;

3、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年符合认定标准的登记表归类汇总,形成《XX年海城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汇总表》,统一认定发证。

第四章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办法

第十七条  政策扶持。

1、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免费指导合同鉴定、签订、备案等。

2、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后,带头成立农民专业全作社或家庭农场,或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家庭农场主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并在当地带动作用明显、经济效益显著,优先推荐其参评省市优秀合作社。

3、每年在向上级推荐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每个合作社不得低于3个新型职业农民,否则不予申报。

4、今后陆续出台的惠农政策最大限度的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十八条  技术扶持。

1、优先选派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由省市农委组织的农民科技带头人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和农民技术员培训等。

2、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申报晋升农民职称资格。

3、优先推荐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推广体系补助项目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并享受物化补助等优惠措施。

4、培训机构要安排技术专家长期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入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第五章  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常态管理。凡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应该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年度例行考评,并接受培训机构的经常性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新型职业农民个人信息档案,按照专业归类管理。及时如实记录每个职业农民的自然信息、接受培训信息、产业发展信息、经济效益信息、政策扶持信息、跟踪服务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准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农民均可报名参与认定。

第二十二条  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凡是发现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或连续2年不从事本行业的人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确认,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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