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台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19 09:1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加快推进棚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台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台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完整)



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新型

货币化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和《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是指在原有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组织被征收人在政府公开建立的房源库中,选购存量商品房进行回迁安置的新型征收安置方式。

第二章  房源确定

第三条  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以人为本、居民自愿、依法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可选房源范围,根据我县实际和上级相关部门指导意见科学、合理确定最高限价。

第四条  选择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在我县境内依法开发建设的楼盘,统筹考虑楼盘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等条件,选择合适房源并确定最高限价,按照现房优先、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确定备选楼盘和房源,建立房源库。

第五条  安置房源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发企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三)项目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四)原房屋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五)原则上为现房。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房源库建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统计房源。由台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对接,对开发企业申报的拟售房源进行审查,初步统计出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源。根据安置房源需求信息,由开发企业自主申报。

(二)自主报价。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销售税金和合理利润等情况自主报价。

(三)确定价格。根据开发企业自主报价情况,与企业进行磋商,最终确定房源售价,最高价格不得超过3500/平方米(含装修)。

(四)建立房源库。由县城建局将符合条件的房源录入房源库。房源库的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定期将安置房源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房屋及附属设施评估价格,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二)选择购买房源库中商品房的,与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补充协议。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组织被征收人在房源库中选择拟安置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房款由贷款银行委托资金监管银行直接打入开发商账户。购房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开发商补交,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款项或利用货币补偿款抵顶,也可以采取银行按揭贷款形式支付;

(四)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由贷款银行委托资金监管银行以存单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对自愿选择购买商品楼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有照房屋“一平还一平”的原则,有照房屋评估价格与购买商品楼价格差额部分由县政府承担。

第九条  对于唯一有照住宅房屋不足46平方米的,购买商品房的,按照46平方米有照房屋计算房屋补偿款进行安置。

第十条  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棚户区居民,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无其他住房,政府在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1万元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规定期限之前签定协议的,政府奖励现金5000元;选择购买商品楼安置方式的,按照规定期限之前签定协议的,政府奖励商品楼面积5平方米。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调整台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县发改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台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台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台安八角台新城管委会、房屋征收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投公司、台东街道办事处、台南街道办事处、八角台街道办事处、台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政府是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棚改项目的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工作。

(二)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对棚改地块进行摸底调查和数据统计工作;负责起草征收公告和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县发改局负责联系市发改委和可研公司制定可研报告。

(四)县监察局负责对棚改工作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五)县财政局负责对棚改专项资金使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棚改贷款配套资本金的筹集工作。

(六)县国土局负责对棚改地块土地的征用及土地性质变更;负责对棚改腾空地块的出让和规划利用工作;负责统计全县历史土地出让汇总工作。

(七)县城建局负责统计棚改房源楼盘五证,存量房套数、面积、销售均价及成本估算工作;负责建立房源库和安置房源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县城投公司协助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棚改地块贷款材料的申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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