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意见】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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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



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2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办教育分类登记机制

1.进一步完善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全日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全日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各类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经教育部门批准,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理由的,不予变更。

二、落实民办教育发展各项政策

2.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等优惠政策。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和城镇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学校一律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民办学校取得教育用地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的教育劳务收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从登记之日起5年内所交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给予全额返还。

3.落实民办教育投资的有关政策。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个人投资办学。民间资金可独立投资办学,可在产权明晰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办学,也可以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民办学校可以通过委托管理、民有公办、民办公助等形式进行办学。

4.落实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来制订基准价格。学校在基准价格的30%内上下浮动,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5.落实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政策。市财政每年拨专款和接受捐赠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加大优质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800万元作为政府专项奖补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专项奖补资金做到逐步提高。专项奖补资金重点对优质全日制民办中小学进行奖励,对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教师专业发展经费等给予补助。

6.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计划同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7.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免学费、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和课本费、困难生资助等省以上财政政策。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同等享有政府的学前教育资助。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8.建立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和资本投入机制。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按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三、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保障机制

9.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允许公办教师在公、民办学校间双向流动,同时,要强化对流动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保留其公办教师身份,参加聘任学校的社会保险,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聘用学校承担;对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要求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在流入学校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选聘。在民办学校退休的公办教师,按规定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支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管、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民办学校支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负责,支管、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

政府部门要积极创设条件为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锻炼。

10.推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要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市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免除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业务费。

11.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基础性工资部分的60%。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1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民办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社保待遇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为其教师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教师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教师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他们的退休待遇。

13.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同等待遇。民办学校要积极组织教师和校长参加各类培训,对于根据市教师培训计划派出的教师、校长参加培训的,其培训费由市财政给予1/3补助。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户籍已进入民办学校集体户的,其子女就学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14.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安家补助、住房补贴、子女就学、医疗服务、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与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引导和管理

15.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镇(街道)、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发展、规范办学。

16.建立民办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凡在我市举办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都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1)符合我市各级各类教育总体规划布局;(2)举办民办幼儿园在镇(街道)所在地必须达到省二级幼儿园标准,村级所在地必须达到省三级办园标准;(3)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达到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4)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必须达到教育部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5)举办普通高中学校,必须达到省《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DB33/1025-2006)。

17.落实法人财产权。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投入学校,足额到位,并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须限期过户,实行按账面原值过户记账。

18.明晰民办学校所有者权益。对非营利性学校,凡“捐资举办的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19.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依法加强财产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设立民办学校风险基金。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按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一旦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风险基金由学校专户储存,日常不得使用,并接受财政、教育部门检查。

20.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自行招聘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民办学校要加强董事会或理事会建设,其成员可由出资方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参与组成。有较多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经董事会或理事会约定同意,教育行政部门等可委派董事参与。全面推行民办学校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专业治理、专家治校。民办学校要落实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定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评估不合格,或资产不按期过户、违法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的,不能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对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对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收回办学许可证、收缴印章、注销登记。

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公益资产的移交、接收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出资人可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期间投资资产。

五、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

22. 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民办教育审批、登记机关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的审批、登记要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开,减少重复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23.大力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24.本意见涉及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等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及民办幼儿园

2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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