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顺城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3-05-19 17:00: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顺城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顺城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被授权、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并加强对本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需经区政府法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考核标准,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

第九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政务公开原则,将本单位的执法内容、范围、权限、责任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区政府的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通过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方可取得《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区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区政府每年度对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体情况、工作人员的执法证件和执法依据情况;

()履行和分解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效果和案卷质量情况;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情况;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有无违法违纪问题;

()评议考核中确定的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设立公众意见箱等方式进行测评;

() 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区政府法制部门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按照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第十八条 区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连续3年先进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中被评为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评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和达标单位;连续2年未达标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负有主管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相关制度的;

()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反映强烈,执法形象较差的;

()违反《抚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的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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