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三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时间:2023-05-19 17:15: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三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三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三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三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三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鼓励金融系统创新服务,加大有效投入,为三门县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实现金融和经济社会的互动发展。结合三门县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一)县内银行。实行分类考核,第一类为工商银行三门支行、农业银行三门县支行、中国银行三门县支行、建设银行三门支行;第二类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门银座村镇银行、泰隆银行台州三门支行、民泰银行台州三门支行、邮储银行三门县支行、中信银行三门支行、招商银行台州三门支行;第三类为农发行三门县支行;第四类为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

(二)县内保险公司

(三)县内证券营业所

设立未满半年的金融机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新设立的银行业机构按其性质归入相应考核类别。

二、考核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项目。(不包含核电火电项目)

1.余额存贷比(25分)

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重。根据各行年末存贷款余额的比例,年末存贷比不低于70%的,得25分,低于70%的,得20分;以上个年度为基数,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最高不超过5分。

2.贷款余额(15分)

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贷款余额。根据各行年末贷款余额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5分,依次递减1分。

3.贷款增量(30分)

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信贷增加额。根据各行年末新增贷款余额进行排名,第一名得30分,依次递减1分。

4.贷款增长率(30分)

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信贷的增长幅度。根据各行当年新增贷款增长率进行排名,第一名得30分,依次递减1分。

5.加减分项

1)金融创新。金融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等手段,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金融产品或特色普惠金融产品,并报县金融办备案的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2)表外融资净增额。当年表外融资净增额每增加2000万元得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3)不良贷款核销。当年呆坏账核销每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4)政府性项目贷款。以去年年末为基数,每增减二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分不超过3分。

5)制造业贷款。以去年年末为基数,每增减二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分不超过3分。

6)税收贡献。以去年年末为基数,每增减二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分不超过3分。

7)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因服务质量、违规收费等问题被举报投诉的,每查实一起减0.5分,最高扣分不超过3分。

8)其他工作完成情况。能按规定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以及按时向县金融办报送信息、报表、总结等相关材料,视具体情况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农发银行三门县支行)主要考核其对三门经济社会的贡献(贷款新增额 20 %)。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项目

1.保费收入(30分)。实行寿险与财险分类计分,根据各保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总额进行排名,第一名得30分,依次递减2分。

2.赔付总额(30分)。实行寿险与财险分类计分,根据各保险公司当年赔付总额进行排名,第一名得30分,依次递减2分。

3.理赔结案率(20分)。根据各保险公司当年理赔结案率达到90%以上的得20分,结案率达到80%89%的得16分,结案率达到70%79%的得12分,结案率70%以下不得分。

4.税收贡献(20分)。根据各保险公司当年税收实际入库数(地方留成部分)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0分,依次递减0.5分;根据各保险公司当年税收实际入库数增幅(地方留成部分)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0分,依次递减0.5分。

5.加减分项

1)创新业务开展。对于保险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成效显著的,酌情给予加分;保险机构当年有保险产品创新产品(经县金融办备案),每创新一项,且有一定成效的,加1分;创新项目在保险业推广的酌情加3-5分。

2)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因服务质量、违规收费等问题被举报投诉的,每查实一起减0.5分,最高扣分不超过3分。

3)引进保险基金。保险金融机构当年在引入保险基金,支持服务地方经济方面有创新举措的适当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4)其他工作完成情况。能按规定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以及按时向县金融办报送信息、报表、总结等相关材料,视具体情况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三)证券营业部考核项目

1.税收贡献(30分)。根据各证券营业部当年税收实际入库数(地方留成部分)进行排名,第一名得30分,依次递减3分。

2.支持实体企业(30分)。根据各证券营业部通过经纪业务和理财业务为县内企业间歇性资金提供增值服务,按照企业开户数量及资产市值额度进行排名,第一名得30分,依次递减3分。

3.推动直接融资(20分)。根据各证券营业部当年主动对接上级机构积极推动县内政府平台公司及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开展实质性业务合作的,每例得5分,最高得20分。

4.便民服务(20)。根据各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最高得20分,依次递减3分。

5.加减分项

1)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因服务质量、违规收费等问题被举报投诉的,每查实一起减0.5分,最高扣分不超过3分。

2)其他工作完成情况。能按规定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以及按时向县金融办报送信息、报表、总结等相关材料,视具体情况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一、二类的考核对象各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12万元、9万元、6万元奖励;第一、二类考核对象未得奖者,按得分高低进行统一排名,实行末位淘汰,其余均得鼓励奖,每名给予4万元奖励。第三类考核对象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三等奖给予奖励。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对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分等次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对各证券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奖励。设一等奖一名,给予3万元奖励。

(四)金融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能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金融工作任务的,按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等奖给予奖励,在年度县级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合格或不合格的,将不给予奖励。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正职为副职的1.5倍;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四、考核组织实施

(一)具体考核工作,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组成考核小组,对全县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二)各金融机构应于次年120日前将考核资料报考核小组办公室审核。县金融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依照审核汇总考核资料进行现场考核并计算汇总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加考核资格

(一)出现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案件、重大金融事件的

(二)对临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经县政府协调后,仍未执行落实相关措施并擅自抽贷压贷的

六、其它事项

(一)本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列入县委县政府对县级部门年度考核

(二)本办法自2015121日起施行,《三门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工农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三政发〔200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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