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法】江津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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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江津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江津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完整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45日由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于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2925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2274号文件下发,指导全市校车安全运行管理。为切实抓好我区校车安全管理,根据《条例》和《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和《意见》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和《意见》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和《意见》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和《意见》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和《意见》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领会精神,明确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交通服务工作方针,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依托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运力发展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通过对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校车许可和驾驶员准入制定,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改善学校周边交通环境,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三、强化措施,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任务

(一)加强《条例》和《意见》的学习宣传

1.教育、宣传、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意见》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意见》,切实领会精神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2.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和《意见》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交通、安监等部门和各学校开展以学习《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让广大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充分掌握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二)切实开展校车专项治理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正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

交通部门要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完善校车管理制度

1.落实校车申报登记制度。学校需自备校车(含专用校车)、租用客运企业客车申请校车,用于接送学生,必须先报区教委同意,经区教委对学校布局、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审核后,方可申请校车运行。

2.落实安全行车教育培训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校车驾驶人集中安全学习时间。区教委要督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校车驾驶员加强日常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区级各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和考核,从而进一步增强校车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凡是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继续从事校车驾驶工作。

3.落实校车定期检验制度。各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每学期开学前必须上检测线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同时建立台账。经检验合格的校车,不得随意改装,经改装或检验不合格的,取消校车资格,收回《校车通行证》,停止接送学生。凡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前一年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4.落实校车违章、违法处置制度。凡发生违章或交通违法行为的校车,除接受有关部门现场查处外,还要当场消除违章、违法行为,如有超载的,要当场卸载转运。学校应建立应急预案和车辆发生故障预警机制。

5.落实校车核载制度。校车必须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且有随车老师在车中监护,副驾驶座不得乘坐中小学生和幼儿。凡是一次超载100%及以上或两次超载50%或三次副驾驶座位上乘坐幼儿的,一律撤销校车资格。

6.落实校车动态管理制度。全区各学校要对本单位使用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进行动态管理,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使用;对被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一年内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7.落实校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校车在接送学生过程中,要安排照管教师,上下车时清点核对学生人数,到达目的地后,要与学生家长或接班教师做好交接手续,并记好跟车日志,以确保学生安全车辆驾驶员每天要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出现将幼儿遗漏在车内的事件。

8.建立完善校车安全举报制度。区教委、区公安局、区交委、区安监局、江津质监局对外公布校车安全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校车安全运行的监督。区教委举报电话:47529747,区公安局举报电话:47565505,区交委举报电话:47523027,区安监局举报电话:47521454,江津质监局举报电话:87063616

(五)现有非专用和专用校车的使用管理

1.根据《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限为3年,即从201291日至2015831日。过渡期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220121130日前,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根据《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有关要求对现有专用校车和校车驾驶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即由校车所有人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见附件5),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校车所有人凭相关资料,提出校车标牌申请(见附件6),由公安交管部门按校车标牌核发流程(见附件3),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核发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见附件4),由公安交管部门按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见附件2)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类抄送交通等相关部门。

现有专校车必须按照《条例》规定,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车辆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过渡期间,教委要加强教育与管理,公安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规违法行为,交委、安监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作,加强教育与监督,确保过渡期间安全。

(六)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运行

1.各校更换校车(新购校车)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新购置校车需填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按照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新购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型专用校车。

2.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区财政局依据财政部制定的办法,承担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

四、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教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交委、江津国税局、江津地税局、江津质监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每月组织相关部门至少对校车进行两次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时整改,消除道路交通隐患。

2.区教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3)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4)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5)督促各镇乡街教育管理中心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6)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有关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7)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3.区公安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4.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5.区发展改革委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立校车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6.区经信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2)严格执行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

3)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4)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7.区司法局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8.区财政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落实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牵头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

2)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9.区规划局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0.区交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2)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1.江津国税局、江津地税局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2.江津质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依照《条例》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3.区文广新局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4.区安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依法组织、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核查处理举报投诉。

3)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5.区政府法制办

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6.区总工会

参与校车服务方案的制订,监督《条例》和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指导学校教育工会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7.团区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8.区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9.区关工委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利用联席会议渠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当前工作情况,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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