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本溪市公安局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23-05-19 20:1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升全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本溪市公安局绩效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公安办法】本溪市公安局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全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副市长、市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建军任组长,其他市局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各警种支队、机关处室、分县局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的本溪市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评估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孔宪敏兼任主任,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树义兼任常务副主任,指挥部主任王文东、政治部副主任温景珠任副主任,政治部绩效办主任姜庆山任执行副主任。“考评办”设在政治部绩效办,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含省厅重点工作任务)绩效评估考核的总体组织、协调、推进等日常工作。市局各警种、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也要分别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本战线考评工作。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严格遵循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日常考评、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实行下考一级,全局实施三级考核。

(一)市局政治部绩效考核办公室是全市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对各分县局、警种支队、机关处室的年度绩效考核。

(二)各分县局、警种支队、机关处室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科(室)所队的年度绩效考核。同时,各警种支队、机关处室要对本系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各科(室)、所、队负责对本单位所属民警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各单位自行考评本单位所属机构和民警所得分值,不计入市局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成绩。

第五条  绩效考核依据

(一)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等系统平台抽取的数据;

(二)公安部、省厅等上级机关的情况通报;

(三)各级业务指导部门监督检查的结果;

(四)纪检、督察对违法违纪违规民警的处理结果;

(五)考核机构实地抽检的结果;

(六)立功受奖、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通报表扬;

(七)上一级考核结果;

(八)其他可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核方式

以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累计计分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不定期开展,主要以实地抽查为手段,加、扣分值累计计入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二)集中考核一年两次,半年阶段性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全局通报,加、扣分值累计计入年度绩效考核之中;年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等级评定、奖优罚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绩效考核纪律

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为不达标等级。

第八条 绩效考核时限

本年度的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分值和分组设置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设置

年度绩效考核由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综合评价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业务工作按照各个单位的职责、任务独立设定;队伍建设和综合评价为公共项目。

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另行发文。

第十条  绩效考核分值设置

年度绩效考核总分设定为1000分。

基础分为800分。按照业务工作50%、队伍建设30%、综合评价20%的权重,设置业务工作分值400分,队伍建设分值240分,综合评价分值160分。

附加分为200分。业务工作、队伍建设考核中各附加100分的上限加分值。

第十一条  警力数为当年6月、12月的实有警力配置数(本溪县局、桓仁县局的交警、监管警力按1/2警力计入两县局年度绩效考核警力之中)。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由市局党委成员评价、分县局各科所队对警种支队、机关处室服务基层评价和户籍办理、出入境办理、车辆审验及驾驶证件办理等市民接待受理服务窗口评价构成。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等级设置

年度绩效考核总分85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优秀等级;60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达标等级;60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等级。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分组设置

(一)分、县局组:平山分局、明山分局、溪湖分局、南芬分局、高新分局、桥北分局、溪钢分局、公交治安分局、水洞治安分局、本溪县局、桓仁县局。

(二)警种支队组:交通警察支队、特警(维稳)支队、巡逻防控支队、监所管理支队、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技术侦查支队、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治安管理支队、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国土(河流)资源犯罪案件侦查支队、禁毒支队。

(三)机关处室组:办公室、政治部、指挥中心、纪委、警务保障部、信访处、警卫处、预审支队、社区警务支队、警务督察支队、出入境管理局、法制支队、经济文化保卫支队、反恐怖工作支队、保安工作管理支队。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鼓励争先

(一)绩效考核优胜单位从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级单位中择优选定,其中,分县局组四个,每个奖励四万元;警种支队组五个,每个奖励三万元;机关处室组五个,每个奖励二万元。

(二)提拔任用干部,原则上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级单位优先。

(三)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等级,确定优秀公务员比例。

(四)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等级,发放绩效考核培训费。

第十六条  处罚落后

发生下列问题的单位,绩效考核为不达标等级:

(一)发生严重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经市局党委认定严重失职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市局党委认定严重失职的;

(三)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被党政纪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在省厅战线综合考核不达标的。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不达标等级的单位,由市局党委对班子成员诫勉谈话;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领导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不得评功受奖;班子成员不得发放绩效考核培训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达标的,由市局党委对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领导予以免职。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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