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19 20:1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办法(完整)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第五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六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是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应当是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并且可以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组织或公民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技术创新奖

第十条 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奖授予在我市某一重点领域中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及其科技工作者,技术创新奖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

技术创新奖候选人和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 候选人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在我市注册,依法经营,创新项目实施期不超过5年,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3.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创新发展方向,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拥有核心技术并获得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实现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奖授奖项目数,根据当年我市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当年项目推荐情况确定,技术创新奖总数不突破10项,技术创新奖不可兼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图书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3.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推广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数,根据当年我市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当年项目推荐情况确定,科学技术进步奖总数不突破50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可兼报技术创新奖。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率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较大范围内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产生: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市政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作为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的评审机构。评委会设立委员1721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建立本溪市科技奖励专家数据库,评委会实行聘任制,评委会委员从本溪市科技奖励专家数据库随机抽取,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报本溪市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产权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2.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3.审定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领导各评审组工作;

4.评定市技术创新奖和市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核准专业评审组评定的三等奖。决定年度科学技术奖的授奖等级和授奖名额;

5.对有实质性争议的奖励项目进行终裁;

6.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意见、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会员下设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审组,具体负责科学技术奖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

1.技术创新奖评审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组长由评委会委员兼任。评审专家由科技、教育、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组成。

评审组的主要任务:对技术创新奖励候选人和项目进行审查,向评委会推荐技术创新奖励项目。

2.科技进步奖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组长由评委会委员兼任,每个评审组一般由37人组成,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推荐情况,从市科技奖励专家数据库中抽取具备资格的专家作为当年专业评审组的成员,也可以聘请外市专家作为当年专业评审组的成员。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任务:对本专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审查,评定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目,向评委会推荐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含高新区)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在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一般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要在市评审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推荐的项目,推荐前需在项目所在单位公示15日,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统一向评审办公室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技术创新奖推荐材料由评审办公室提交技术创新评审组,由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汇总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交评委员会进行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科技进步奖推荐材料,由评审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交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1.技术创新奖评审

评审组对推荐的项目,采取会议方式进行。根据“技术创新奖候选人和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综合评分,按分值由高到低向评委会差额推荐,最多不超过十二项。

2.科技进步奖评审

1)科技进步奖评审委会员各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项目,可采取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先进行定性审查,可根据不同的项目确定一至二名主审员进行重点审查,审查后向评审组汇报,根据评奖标准进行讨论,必要时可调该项目负责人到场答辩。

2)在定性审查的基础上,从推荐项目中剔除不符合评奖条件的项目,余下的项目作为参加评奖项目,在此程序中意见不一致的,可采取投票表决,超过半数有效。

3)参加评奖项目,采取各评审员定量评分的形式从高分到低分评定奖励项目推荐等级,奖励项目数和参加评奖项目数一般采取差额。

第二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以及核准三等奖办法:

1.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在评审组推荐的项目中由评委会成员投票产生。在投票之前,凡推荐的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由该项目负责人向全体评委就其项目课题进行现场答辩;推荐的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一般由该评审组组长向全体评委汇报项目推荐理由,然后逐项进行评议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

2.评审会议应当由应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3.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4.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没有通过的项目自动落为二等奖,二等奖没有通过的自动落为三等奖,三等奖由专业评审组提出获奖项目名单,由评审办公室报评委会核准。

第二十八条 各评审组和评委会在评审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专家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只对评委会负责。在评审项目时,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秉公办事,遵守评委会纪律,不得向评委会和评审组专家以外的人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事宜,要为评审项目保守技术秘密。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科学技术奖励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书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前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予以受理。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核。评审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实质性异议处理程序。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授奖。

评委会将异议书转交该项目初审单位在限期内提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评委会将根据争议双方提供的材料终审裁决。

第三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评委会针对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批准与授奖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做出获奖项目和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政府批准,由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八条 “技术创新奖”每年奖励10个项目,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2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一等奖10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25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项,二等奖2万元/项,三等奖1万元/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5月发布的《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本溪市 实施办法 科学技术 【科技办法】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