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辽宁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0 08:2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辽宁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辽宁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各市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上解省的排污费资金,以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执收的排污费资金省留成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量入为出、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污染源滅治项目,包括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消除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解决严重侵害群众环境权益突出问题的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项目和灾后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等。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包括跨流域、跨行政区和影响广泛的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察执法、监测监控、应急预警等提升环保能力建设项目。

(五)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支出。

(六)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编制。

(七)政府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以及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二)新建企业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三)造林、绿化等与污染治理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四)人员工资、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一)对省直部门(含省执收电厂,下同)符合规定的项目实行资金补助。

(二)对各市(含直管县,下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标准:

(一)对省直部门公益性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多渠道筹措资金,不留资金缺口。同时,首次安排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计划补助总额的80%

对省执收电厂的污染治理项目,根据项目减排量和环境效益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污染治理项目,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省补助比例(一般情况下不低于概算投资的50%),并按项目进度逐年安排预算资金。

(三)对省政府确定支持有关市的重点治理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和适当补助。

(四)对环境治理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通过PPP模式建设的污染治理项目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的建设及后期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

(五)一般情况下,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50%左右安排用于对各市的以奖代补,并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切块下达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支持符合规定的具体项目及补助政策,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八条 对各市奖补资金分配计算: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各市上年度各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奖补资金。

具体考核细则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省直部门将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向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

第十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各类污染治理项目,由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市开展前期工作,制定和论证实施方案,确定技术路线后,由相关市环保局、财政局组织落实具体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等,并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并报送项目前期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实行项目随时申拫随时入库;跨年滚动管理,自申报之日起,入库三年未获支持的项目自动淘汰出库。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从项目储备库中初步筛选拟支持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必要的现场核查后,确定计划支持具体项目清单。涉及拟支持工业企业的治理项目,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按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各市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各市环保、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定安排的奖补资金项目清单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将从全省环保重点工作、规划实施、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等方面,对各市报备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原则性审核,并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各市下达专家审核意见(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如有未通过原则性审核的情况,有关市可在规定时限内补报一次。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按照省有关规定,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省直接补助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省环保厅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时,省环境保护部门向有关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计划,确定具体项目的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减排量等。

第十七条省财政部门将根据年度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各市报备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情况及国家预算执行有关要求,切块下达相应额度的奖补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由各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拨付项目单位,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按项目专账独立核算。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有关项目单位要依据囯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釆购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以及其他安全、质量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并按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需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报批。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技术路线重大调整、投资总额超概算10%、建设规模变化超10%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项目档案管理。每个项目都要单独建档,归档内容包括工程计划、设计、审批、招投标、监埋、验收、资金、质量及其它管理文件等。项目完工后,档案建设情况要与工程质量、污染物削减能力等一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明确产权单位和管理主体,落实管护经费、机构、人员,建立长效管护机制,保证项目稳定发挥效益。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清单见附件2 )报下达项目计划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已实施工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后,项目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将结佘专项资金退回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净结佘资金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本级管理的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总责,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将会同省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省环境保护部门将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等行为,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视情况釆取通报批评、取消专项资金以后三年申报资格、停止拨付及追缴巳拨付资金、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环保局《辽宁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辽环发(2005 )39号)和《辽宁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辽环发〔2007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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