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办法】辽宁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17 19:2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辽宁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商务办法】辽宁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对辽宁省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

(二)省政府及其部门、各市政府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的合规问题。

第五条 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从商务部接收世贸组织成员对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涉及省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应及时请示省政府。

第七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涉及省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

(二)有关部门在收到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转来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外经贸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情况说明后报商务部;

(四)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商务部反馈的相关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将落实结果报商务部统一对外答复,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涉及各市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市政府;

(二)市政府在收到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转来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外经贸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市政府,研究提出相应情况说明后报商务部;

(四)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商务部反馈的相关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及时转交市政府,市政府按要求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将落实结果报商务部统一对外答复,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九条 拟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有关贸易政策,应由省商务厅(外经贸厅)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再予送审。

第十条 省政府组成部门、各市政府应就其拟定的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外经贸厅)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评估意见(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请示商务部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在省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合规性意见后,如该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出台前应再次征求省商务厅(外经贸厅)意见。

第十一条 省政府组成部门、各市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在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本送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备案,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各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所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拟定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备案。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对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建立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联系、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政府组成部门、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贸易合规工作,切实将贸易政策合规方式从事后清理为主逐渐转变成事前评估把关、事中沟通完善为主,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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