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意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0 10:5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蚌埠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蚌埠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

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

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二)目标任务。全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三类。

(一)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农村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参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条件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精神病人除外);

2.非功能性的整容、矫形等行为;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4.违法违规造成的伤害;

5.其他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情形。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困难程度,对不同的困难救助对象,实行不同的医疗救助标准。

(一)完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

1.参保参合。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参合”、“参保”),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2.门诊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因患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5000元;城乡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对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将个人自负费用作为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按照上述救助比例和年度限额给予门诊救助。特殊慢性病病种按照市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3.住院救助。一是调整住院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对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将个人自负费用作为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1.5万元;城乡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1万元。二是扩大住院医疗救助范围。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的重点救助对象,依照医疗总费用的50%计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按其35%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1万元。三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二)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

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设置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按病种付费病种,将个人自负费用作为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超过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按其超出部分的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1万元;超过3万元以上(含3万元)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的低收入救助对象,依照医疗总费用的50%计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超过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按其超出部分的35%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500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降低或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三)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凡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2.救助条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对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将个人自负费用作为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仍然较大的(重点救助对象费用年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低收入救助对象费用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费用年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3.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费用210万元的(含10万元),按其50%给予救助;1020万元的(含20万元),按其55%给予救助;20万元以上的,按其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5万元。

(四)完善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办理流程

1.定点医院即时结算。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低保(五保)证等证件到我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窗口登记,确认对象身份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医治结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安徽省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系统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民政医疗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2.传统申请审核审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或在非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及医疗保险结算清单等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救助对象患病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金额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县、区要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低于上述相关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的县(区)要提高到上述规定水平,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实际调高救助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预拨医疗救助资金、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等措施激励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困难群众诊疗费用优惠减免。

四、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市、县(区)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市本级财政、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5%;各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5%。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选择本地以外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作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跨区域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省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救助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衔接机制。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五)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整个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力度。要强化基层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建立统一平台,整合各项资金,公开操作流程,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复核民政部门提出的救助资金支付计划,确保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要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群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是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有效控制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依据本意见,认真梳理近年来医疗救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完善本地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工作责任,完善服务内容,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工作质量和效益。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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