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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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优秀范文】



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精神,结合淮南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坚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2.通过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发展新型煤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三大主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旅游文化、光电新能源、现代医药、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等五大高成长性产业,不断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

3.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和岗前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紧缺专业(工种)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补助。对介绍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到民营、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健全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机制。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规定,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5.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实行限时办结。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劳动社保、质量信用等政策和信息。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6.大力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型孵化机构给予10万元补贴,重点支持“江淮云”产业平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民营企业创业园等平台建设。支持社会资本、高校等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按照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补贴。

7.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贷款。对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完善推广“整贷直发”模式,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将劳动密集型、科技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限额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约束机制。

8.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9.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催生新兴业态。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0.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11.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充分发挥农民工创业园的创业孵化作用,引导更多的农民工入园创业并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沉陷区有技术、有资本、有项目的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带动沉陷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

12.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开设创新课程,将创业创新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利用各类培训资源,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创业大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创业学院,提供创业测评、训练、孵化、融资等服务,培育创业创新精神。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和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

13.建立鼓励创业的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创业淮南”行动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14.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15.健全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确保困难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给予250元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定期核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按照新增安置残疾人数给予补贴。

16.精准实施就业脱贫工程。建立就业精准扶贫台账,按照“准确、清楚、动态”的要求,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对登记建档的贫困劳动者逐一进行普查,全面了解贫困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就业愿望、培训需求等。免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让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以上脱贫技能。引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订单式培训,培训期间给予贫困劳动者生活费和误工费补助,确保“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

17.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强化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确保落实岗位。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18.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或专门服务平台,建设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团,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作用,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实绩,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

19.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全面推行“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服务。

20.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平台,完善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

2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培养社会亟需的技能人才。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春潮行动”。发挥市场对培训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安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推广“工学一体”就业就学模式。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22.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鼓励其尽快实现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按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23.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城乡劳动者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就近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24.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分析研判,完善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

25.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完善市、县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26.强化资金保障。市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县、区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对县级以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平台)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27.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

本《意见》执行期限至20171231日。

寿县、凤台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165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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