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案】龙门县关于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0 16:30: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方案】龙门县关于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教育方案】龙门县关于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优质

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156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教育惠民为目标,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为抓手,提高质量为核心,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积极引进、大力扶持、依法管理、优质发展,推动我县民办教育事业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与全市同步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建立民办教育扶持激励机制,营造良好教育投资环境。加快推进民办幼儿园规范化、优质化建设,2016年民办幼儿园规范化覆盖率达100%2017年市一级民办幼儿园达到60%。加快引进民办中小学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按标准化学校规划建设,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广东省一级学校规划建设,努力促进我县民办教育规范、优质发展。

三、扶持措施

1、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本县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发展,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引进名校等优质资源到我县办校,提升我县民办学校水平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家进行奖励和表彰。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对入读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生进行补助。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和民办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3、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将民办教育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用于举办民办学校。

4、依法保障教师待遇。研究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实行教师工资专户管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并依法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研究探索逐步建立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或其他补助机制,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逐步建立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办理本地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手续的管理机制。

5、建立业务帮扶机制。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全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探索开展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帮教扶教活动,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

四、依法管理

1、规范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属于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其设置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要有办学地址及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许可手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要向本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要有学校房屋建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有食堂的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必须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法人登记证书。

2、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准入条件,民办学校受聘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学校聘用教师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民办学校要健全教师档案管理制度。

3、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年度收费。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退还学生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学校的财产。

4、依法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录取分数线与同类公办学校同时录取。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发布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5、严格规范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应依法到银行办理学校单位账户(基本户),所有收入、支出费用必须通过单位账户进行结算,不能坐收坐支。民办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民办学校必须与银行签订学校专用账户监管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监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6、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在年检基础上开展专项检查及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年检结论的运用,将年检结论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计划安排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将年检结果进行公告。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7、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和维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动办理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险等,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切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8、落实民办学校法律责任。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差、社会声誉差,发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限期整改并警告、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发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终止办学。

9、推动民办学校特色发展。民办学校要根据自身特点,发挥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办学模式等优势,开发特色课程,培育特色项目,形成特长生培养、小班化教学、中英文双语教学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模式,打造特色品牌。鼓励和支持引进名校办民校,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办学。鼓励民办学校走个性化、特色化办学之路,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元化、高端化的需求。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工作,把民办教育纳入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在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制订人才政策等方面,统筹协调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发展,认真落实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教育、人社、民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发展民办教育做好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2、加强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建立对其办学行为的常规化、专业化的督查制度。以督导评估为抓手,推动基础教育各阶段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

3、落实部门责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制订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研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民办学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教师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负责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民办学校用地、规划手续。县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备案和监督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民办学校做好税务工作。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民政、水务、供电、审计、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形成我县民办教育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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