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办法】凤城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5-20 19:4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宜居乡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4〕4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凤城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乡镇办法】凤城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完整版】



宜居乡村建设工作

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442号)和《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城市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发〔2014167号)精神,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发挥实效,扎实推进全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已被确定的省级宜居示范镇、村和省级宜居达标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各乡镇(区)政府、各行政村。

第四条  考评工作由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考评工作实行对口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对口行业管理部门对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公正性负责。

按照《凤城市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要求,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对口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考评方案,确定具体考评内容和考核指标,组织考评打分。牵头单位为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分别按对口行业实施考评,由排序第一位的单位汇总后报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评方案和考评结果由牵头单位报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结果汇总后,经市政府领导审定,由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公布各乡镇(区)得分及排名。

第五条  考评内容包括主要任务、长效机制、基础工作3个方面,具体考评内容和指标由牵头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和年度工作重点等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对口考评原则,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对各乡镇(区)、各行政村考评。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省级“宜居示范乡镇”的“六个一”建设(详见附件1)情况进行考评。

省级“宜居示范村”考评,以辽宁省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标准(详见附件2)为依据,重点考评“六化”建设情况。

省级“宜居达标村”考评执行“农村环境治理”考评办法,重点考评“六有”建设(详见附件3)情况。

第六条  考评采用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主要任务80分,长效机制15分,基础工作5分。

考评打分以乡镇(区)、行政村为基础,指标体系及权重详见附件4。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全市宜居乡村建设阶段工作重点,调整考核项目分值权重。省级宜居示范乡镇、宜居示范村、宜居达标村的考评分值(±5分)作为附加分值计入总分。

各乡镇(区)政府考评分值是本级政府和辖区内政村考评分平均数的80%加上乡、村级长效机制和基础工作考评分的总和。

考评采取查阅文件、现场检查和日常工作统计等方式进行。每年11日至1231日为1个考评年度。

第七条  考评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一)下达考评工作方案。各牵头单位要组织对口行业管理部门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并及时下达,组织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工作考评。考评工作方案下达后报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开展调度督查。牵头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乡镇(区)宜居乡村建设工作进行月调度或季调度,监测主要考评指标运行情况。每季度末月后5日内,将本季度调度结果报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全市宜居乡村建设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各乡镇(区)宜居乡村建设工作开展督查,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强乡镇(区)级督导。各乡镇(区)政府负责督导所辖乡村宜居乡村建设工作,积极开展本地区宜居乡村建设考评工作,上半年、下半年的考评结果连同总结性材料及时报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完成年度考评。各牵头单位于每年1月中旬前完成对各乡镇(区)政府、各行政村的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报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2月底前公布考评结果。

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开展现场督导考核。

第八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乡镇(区)宜居乡村建设任务及配套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并作为评先评优、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于在考评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各乡镇(区)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宜居乡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并报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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