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办法】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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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提出要高度重视和抓好粮食生产精神,增加粮农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扶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中府办处〔2015〕85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市粮食直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提出要高度重视和抓好粮食生产精神,增加粮农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扶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中府办处〔201585号),对发展粮食生产实行扶持政策。根据《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0323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种植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直接补贴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水稻、马铃薯收获面积补贴;

(二)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

(三)不虚报,不遗漏,准确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公开、公平;

(二)分配公正、透明;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种粮直补的对象和条件。

种粮直补的对象为中山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和马铃薯粮食作物的农民。申报种粮直补的农户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和代理金融机构的有效存折复印件,并通过当地村民小组上报村委会。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一)出租耕地的村、村民小组或农户。

(二)我市农户承包外市耕地种植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

(三)在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生长过程中因人为的原因(包括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等)造成全部损失或亩产低于150公斤以下的粮田。

(四)已被征用的耕地,未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原村委会的同意,擅自耕种的粮田。

(五)经市农业局核实认定虚报骗补的农户。

第六条  申报办法。

申报工作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于当年水稻、马铃薯种植季节向辖区内的村民小组发放《中山市种粮直补农户申报表》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村民小组要按《中山市种粮直补农户申报表》(种粮大户必须填写,一般农户暂不填写)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中的内容逐户逐项(包括种植水稻和马铃薯的外村、外地农户)认真登记,并经农户户主签名确认,不得代签或伪签。承包我市耕地种植水稻、马铃薯的外村、外地农户向耕地发包方的村或村民小组申报登记。

(二)村民小组申报的情况应在各自然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凡出现虚报或漏报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充。村委会核实各村民小组的申报情况无误后,填写《中山市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及新增种粮农户存折复印件上报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三)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补充、修改、汇总后,将《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中的数据录入电脑,并填写《中山市种粮直补镇区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和补贴农户明细资料电子文档于831日前上报市农业局。

(四)对产量高、效益好、年水稻收获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除享受原来的各种补贴外,还可申请种粮大户补贴。除按以上办法申报外,农户还要提供如下资料:(1)镇区有关部门见证的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当年缴纳承包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验证原件,收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明“此件与原件相同”字样,验件人签名确认。此外,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要提供该农户的稻田地理信息示意图和水稻成熟图片及产量情况。

逾期不报送材料的镇区,将视作该镇区放弃市级种粮直补补贴。

第七条 分级负责,层层做好水稻、马铃薯收获面积的核实工作。

市农业局根据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补充、修改。对水稻播种面积5/造以下、马铃薯种植面积2亩以下的种粮农户,由所在村委会负责核实;对水稻播种面积5/造以上、马铃薯种植面积2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核实;对水稻播种面积30/造以上、马铃薯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由市农业局在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核实的基础上复核一次。如核实面积与农户申报面积不同的,按核实面积补贴。如农户不同意市或镇区或村的核实面积,可自费聘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到现场测量确认。核实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局编制享受种植水稻、马铃薯补贴的种粮农户名册。

为提高种粮大户耕地承包权的竞标力,我市设立了种粮大户补贴,该项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增加粮食播种面积,不是普惠性的福利补贴,不能简化成以面积超100亩为划分标准。对申请种粮大户补贴的种粮大户,必须严格审核和实地核实,防止农户通过代耕、执耕、农户之间签订转让协议或口头转让协议、拼户等多种形式,虚报补贴面积。申请种粮大户补贴的农户,须符合如下三点要求:

(一)按“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确认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种粮大户。种粮大户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农忙季节雇少量临时工,从事规模化、商品化粮食生产,并以种粮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为单位,1户只能1人申报,允许跨组、跨村、跨镇承包耕地种植水稻,各地水稻收获面积可累计。

(二)承包的耕地应通过农村集体组织(经联社或村民小组)发包,并经镇区有关部门(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农业服务中心或司法所)见证。通过代耕、执耕、农户之间签订转让协议或口头转让协议等途径获得的耕地暂不给予补贴。承包面积50亩以上且年水稻收获面积100亩以上。允许一年种一造,但水稻收获面积要达100亩以上。

(三)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加强田间管理,产量高,效益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正常情况下水稻产量平均亩产250公斤以上。

对于集体种植水稻的南朗镇崖口村,可作为超500亩的种粮大户1户予于登记,不得分拆申报。

第八条  实行二次公示。

第二次公示,同时采用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对拟发放的种粮农户名单,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组织第二次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在中山农业信息网进行第二次公示。三是对拟发放的种粮大户名单在《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上刊登公告。

第九条  资料汇总。

市农业局根据核实情况和公示结果,对镇区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进行补充、修改,汇编成册,并将核实情况和补贴农户明细资料(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备案后,作为翌年发放种粮直补的依据。同时,市农业局将审核确认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包括电子文档)送代理金融机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筹集。

全市种粮直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比例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

(一)对种植水稻农户,符合市级种粮直补资金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亩每造150元的补贴;

(二)对种植马铃薯农户,符合市级种粮直补资金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亩每造250元的补贴;

(三)对产量高、效益好、年水稻收获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符合市级种粮直补资金种粮大户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亩每造250元的额外补贴,种粮大户每户每年补贴金额25万元封顶;

因禾虫稻插植规格偏疏(10002000/),产量较低,种植禾虫稻的农户仅享受国家和省的种粮直补政策。

第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兑付办法。

市农业局汇总审核确认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按当年种、次年补贴的原则,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理金融机构,由代理金融机构根据市农业局报送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按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各补贴农户账户。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补贴资金在发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不能及时兑付给补贴农户的,代理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市农业局反馈信息,由市农业局调查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农业部门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农业信息网等信息渠道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审批程序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和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审批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方法、分配子项目、补助金额等分配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如公开接受、处理投诉、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职责

(一)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和镇区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申报登记;

(二)编制补贴农户明细资料;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种植水稻和马铃薯补贴资金使用、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种粮直补对象申报登记;

(二)核实种粮农户申报资料;

(三)编制本镇区补贴农户明细资料电子文档,上报市农业局审核确认;

(四)组织第二次公示,确保数据准确;

(五)跟踪、检查种粮直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和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必须设立种粮直补举报电话,各级农业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种粮直补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条  市农业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种粮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企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工作不重视,不如实上报数据的村或村民小组或农户, 要追究有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 取消该村或农户的种粮直补申报资格。如果有农户因虚报而获得了种粮补贴,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种粮直补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不得在种粮直补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适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 《中山市对种植水稻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管理办法》(中农财〔201126)和《中山市对种植马铃薯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管理办法》(中农财〔201127)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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