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1 17:5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是构建和谐盖州的重要基础,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殡葬管理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是构建和谐盖州的重要基础,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盖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移风易俗,破除迷信,节约土地,促进和谐,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殡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盖州为目标,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加大殡葬管理整治力度,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制定政策,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促进城乡火化率大幅提高,改变我市殡葬工作滞后局面,提升殡仪服务质量,逐步形成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尚。

二、工作重点

整顿全市殡葬秩序,规范殡葬执法程序。盖州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火化区。市民政局的殡葬管理所作为殡葬委托执法主体,要在全市范围内整治违规土葬、办丧扰民行为,扭转执法不到位、程序不规范、处罚标准不统一的局面,全面提升盖州城市形象。

三、整治内容

1、加强城区殡葬秩序管理,净化城区环境,美化城区生活,维护公共秩序,防止疾病传播;禁止城区范围内在家设灵堂搞祭祀活动;城区居民、靠近城区门市房点的居民、人口密集地点的居民死亡后,各办事处负责人和社区负责人要及时到达现场,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及时与殡仪服务中心联系接尸。说服无效,应立即通知死者生前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殡葬管理所共同做好工作。对不听劝阻,执意在城区内停尸或搭灵棚设灵堂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市殡葬管理所采取强制措施,新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对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查部门予以查处。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目标责任人:盖州市殡葬管理所、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

2)执法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关于印发盖州市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盖政办发2009[41]号)。

2、整治沿街门店经营违规丧葬用品。

1)目标责任人:盖州市殡葬管理所、盖州市工商局。

2)执法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划区内经营。第三十条:擅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生产大小棺木及土葬用品。

1)目标责任人:盖州市殡葬管理所、盖州市工商局。

2)执法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制造销售纸钱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禁止办丧过程中沿路放炮,撒纸钱行为,户外搭设灵棚。

1)目标责任人:盖州市殡葬管理所、盖州市综合执法局、盖州市公安局。

2)执法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在城市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的,在城市办丧事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民间艺人为丧事吹奏。

1)目标责任人:盖州市殡葬管理所、盖州市综合执法局、盖州市公安局。

2)执法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丧事吹奏哀乐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民间艺人为丧事吹奏的,由县以上民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加强遗体运输车辆管理。

全市尸体运输车辆统一由市殡葬管理所管理。市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负责运送尸体。运尸车负责人二十四小时开机随叫随到。按物价局规定价格收取服务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揽尸体运输业务。

1)目标责任人:盖州市殡葬管理所、盖州市公安局。

2)执法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立殡仪服务单位或擅自从事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

7、禁止小公墓和占地占山修豪华公墓。

1)目标责任人:盖州市殡葬管理所、盖州市土地局、盖州市林业局、盖州市综合执法局、盖州市法院。

2)执法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将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土葬改革地区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采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8、遏制土葬,各乡镇不得土葬和“以罚代葬”。

1)目标责任人:盖州市殡葬管理所,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民政助理、服务站长。

2)执法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将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土葬改革地区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采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9、严禁尸体外运。凡境内死亡的人员,必须到市殡仪馆火化。

1)目标责任人:盖州市殡葬管理所、盖州市公安局。

2)执法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往外地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措施。第三十二条:采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实切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宣传、公安、综合执法、工商、物价、卫生、交通、国土资源、林业、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关组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殡葬管理中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殡葬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殡葬管理改革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明确部门职责。殡葬管理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民政部门是主管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事件,定期通报火化进展情况;

2、综合执法要对临街搭棚办丧、在公共场所办丧、在出殡途中抛撒冥币纸钱和其他不文明行为予以坚决制止;

3、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管理,查处非法用地、乱建坟墓的行为;

4、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严肃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同时支持和协助做好公益性墓地的绿化工作;

5、工商部门要对非法制造、经营殡葬用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7、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依法对违规尸体运输车辆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尸体运输车辆登记制度等,依法取缔违规尸体运输车辆的运营;

8、卫生部门要完善尸体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医院的管理,防止病逝者遗体流入社会,及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书”,并与民政部门联系,做好尸体接运管理等工作;

9、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的殡葬管理,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死亡后必实行火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把关,依据火化证明发放安葬费、遗属补助费、抚恤金;

10、监察机关要依法查处在殡葬管理中违法违规的党员和机关公务人员,对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各单位要切实负责任,做好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殡葬管理信息。

(三)规范执法程序。民政、监察、公安、土地、林业、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作战,从重从快处罚违规的土葬案件。各乡镇、办事处要进一点完善土葬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举报稽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今后殡葬执法一律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牵头,各乡镇、办事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违规土葬和制售违禁丧葬用品行为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执法。在执法工作中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罚没标准、统一罚没票据、统一清理时间。对“茬子户、钉子户”等反面典型,要严肃处理,坚决予以打击。

(四)加强罚没收入管理。全市所有违规土葬和制售违禁丧葬用品的处罚统一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开具罚没收入票据,统一纳入市财政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所得主要用于我市殡葬事业建设和办案经费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订。违规占用耕地、林地的罚没收入,按国土和林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加大舆论宣传,营造殡改氛围。宣传、广电新闻单位和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标语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新丧葬观念,推行海葬、树葬,送鲜花祭祀等,文明节俭的做法。增强参与正反典型宣传,公开暴光违规乡镇、办事处和部门,开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殡葬政策法规,自觉遵规守法,共同营造深化殡葬改革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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