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5-22 20:4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完整版】



取水井安全管理及

报废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

第三条  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

第六条  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

第七条  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

(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

(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  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

第九条  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

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

(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

(四)无主取水井;

(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十一条  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

(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第十二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

第十三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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