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方案】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3 10:45: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农民健康的重要力量。随着医药卫生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农民健康的重要力量。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但也存在年龄老化、学历偏低、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和《河北省人民府政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571)及《石家庄市人民府政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19),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县县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得到较好保障,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力争让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1.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优先配用女乡村医生。对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由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巡诊、邻村乡村医生代诊等方式,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乡镇卫生院要协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统一调配使用,确保乡村医生服务范围覆盖全部行政村。乡村医生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同意推荐,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格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可由村民委员会公开选举确定并聘用,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2.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和考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等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承担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和居民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人员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3.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开展优质服务示范村卫生室建设,推动村卫生室提档升级,到2020年,力争3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推行村卫生室等级评定工作,按照评定结果落实奖惩措施。探索开展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乡村医生业务收入、药品耗材、财务、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等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逐步推进政府补助设立乡村医生风险补偿金制度,也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从2016年起,要开展建立乡村医生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试点工作,到2018年,力争覆盖90%的乡村医生。

4.保障村卫生室运行。加快建立保障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的长效机制,用水、用电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村卫生室运行维护费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较大修缮工程优先列入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1.充实乡村医生队伍数量。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农村基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毕业后参加“3+2”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到2020年,原则上新入职的乡村医生应经过“3+2”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按照原河北省卫生厅和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发〔201325号),具备中医一技之长人员依照程序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2.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按照《河北省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加大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继续教育,到2020年,力争实现乡村医生继续教育覆盖率达100%。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可适当予以学费补助。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选拔一批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县级医院接受3个月的免费临床实践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建立乡村全科医师队伍。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按照省、市统一安排,组织实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通过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师特岗项目等多种方式,不断充实乡村全科医生队伍,到2020年,力争30%的村卫生室配有1名全科医师。

(三)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待遇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医保)基金进行支付。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与村干部相衔接,年补助标准不低于人均8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2.完善经费拨付方式。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为每个村卫生室开设公用账户,专门用于对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及一般诊疗费核算拨付和现金支取,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按照“按季预拨、考核结算”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预拨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剩余资金在绩效考核完成后兑现拨付。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季度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

3.拓宽其他收入渠道。加快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违反规定另行收取其他费用。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鼓励乡村医生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乡村医生开展针灸、按摩等非药物治疗发生的费用,按政策规定纳入各地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4.落实养老政策和退出制度。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政府将予以资助,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同时,制定到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注册和聘用。确有需要的,可由村卫生室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成立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计生、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争取中央财政、省、市政府予以支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县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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