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办法】七台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及输送奖励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3 17:00: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七台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及输送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我市运动员、有关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在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和输送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优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办法】七台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及输送奖励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体育办法】七台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及输送奖励办法(精选文档)



七台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

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及

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我市运动员、有关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在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和输送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优势体育项目,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014号)的规定,结合七台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含冬夏两季奥运会和残奥会)、我市独立组团参赛的全国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冬运会)、黑龙江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全省年度锦标赛等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七台河市运动员、有关教练员和相关人员的奖励,以及运动员输送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体育赛事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七台河籍运动员(含交流到外地区实行双向积分计牌的运动员)。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我市少体校从事训练的教练人员、传统校和特色校聘任教练员、社会力量办学中代表我市参加冬运会、省运会和省年度锦标赛比赛项目的教练员及省队和省体校主教练。

本办法所称相关人员是指为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做出突出贡献的市体育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中的人员。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的奖励,由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教练员奖励标准还应当结合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

第五条 设立运动员比赛成绩奖。根据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的名次确定奖励金额(含税),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在奥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冬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在省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四)全省年度锦标赛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给予报销相关费用等,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和600元。

(五)在冬运会、省运会上打破全国、全省纪录,按规程规定计入金牌的项目,按照本条(二)、(三)款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六)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名次,按上述奖励标准增发1份奖金。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的队员,按上述奖励标准每人获得1份奖金;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团体项目的替补队员,按主力运动员名次奖金标准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设立教练员培训成绩奖。主要奖励现任主教练,现任主教练是指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时,亲自指导和训练该运动员一年以上的省队和省体校主教练、我市少体校教练员、社会力量办学中代表我市参加冬运会、省运会和省年度锦标赛比赛项目的教练员。

运动员取得一项或者两项以上奖励名次的,其现任主教练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标准、办法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办法相同。

第七条 设立教练员输送成绩奖。输送成绩奖主要奖励输送教练员。输送教练员是指对运动员进行一年以上的系统指导和训练,并将其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七台河市教练员。

奥运会、冬运会、省运会获奖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输送成绩奖按该运动员获得名次奖金总和的40%给予奖励。助理教练员(1人)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

第八条 集体项目(指球类项目,如篮球、足球、排球等)的教练员按照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0%给予奖励。团体(组)项目教练员按照主力运动员成绩奖金的1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设立优秀运动员输送奖。输送教练员是指对运动员进行一年以上的系统指导和训练,并将其向重点班或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教练员。

我市青少年重点业余体校、少儿短道速滑业余体校所培训的运动员直接输送到省专业队,且正式入队输送奖为5000/人,考取省体校输送奖为3000/, 少儿短道速滑业余体校业训班向重点班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奖为2000/人,传统校和特色校向青少年重点业余体校、少儿短道速滑业余体校业训班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奖为1000/人。奖励依据为省局主管部门转正文件、录取通知书及市局核定结果。

主抓特色学校的市体育局教练员输送奖,按照特色学校所输送运动员奖金总额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市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总额按照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标准核定,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出现问题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体育局审批,应酌情减发奖金数额50%70%,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全部奖励,已发给个人的奖金由发放的单位全额追回。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体育部门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划拨。资金来源根据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通知“第八条”规定,在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列支。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赛事,视具体情况,一赛一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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